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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议参考范本)企业集体合同甲方名称:山东康泰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制 企业法人签字:康炳元 (盖 章)年 月 日乙方名称: 职工人数: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盖 章)年 月 日2为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 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 、 工会法 、 劳动合同法 、 山东省集体合同条例 、 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职工一方和企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签订本合同 必须经由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个 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涉及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标准 不能低于本合同的规定。第三条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 义务,尊重并支持企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 法权益。第四条 企业工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遵 守企业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专业技 能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企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第二章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用工管理劳动合同与用工管理第五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 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六条 劳动合同由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职工在劳 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 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 限和以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订立 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 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合同期满 30 日内依法签订劳动 合同。 第八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职工 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外,企业应当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职工约定的 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3准执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 发争议的,企业与职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 定。 第十一条 工会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或者职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 , 给对方造成 损害或损失的 , 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 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 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 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在任职期间本人有严 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 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 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第十四条 企业招聘职工必须在本合同的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 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之前订立;已与企 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补签劳动 合同。工会要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 履行。 第十五条 职工在企业工作满 8 年,或者男职工年满 50 周岁、 女职工年满 40 周岁以上,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 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 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任职期满或者哺乳期满为 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第十七条 企业采取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工 资按当年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确定,效益工资根据劳动技能、工作量、 企业效益等多方面考核后确定。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工资协 议。 第十八条 企业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按月(小时、4日、周)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 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 企业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企业在每月 30 日前(遇节假 日、双休日提前) ,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 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 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企业超过 30 日无法支付工资,工会或职工代 表可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或向人民 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九条 企业安排职工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 15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 付不低于工资 200%的工资报酬;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 支付不低于工资 300%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享受 100%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结合本行业实际、劳动定 额等因素,合理地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第二十二条 企业根据当地政府颁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会 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当地政府颁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浮 20% 至 50%。 (二)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 资。 (三)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夜班、高温、低温、 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 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企业依照规章制 度予以扣罚的,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基础上,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 得超过职工当月实得工资额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 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服从其规定。第四章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 8 小时,每周5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企业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一些部门和岗位 的职工,以及工作性质特殊的职工在周六、周日工作,或晚上工作, 或轮流换班,或在弹性时间工作,采用不定时工时制,须报劳动行政 部门审批,并告知工会。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 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 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 时。 第二十六条 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安排补休的,应当在 30 个工 作日内安排职工休息;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发放加班工资。职工可 以根据自身需要提出补休时间,如果职工申请补休的要求被企业拒绝, 可以继续保留这些补休时间一年有效。因生产设备及工程抢修、发生 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企业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 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 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第二十八条 对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超过法定延长 工作时间或制度性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制止。第五章第五章 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第二十九条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制度,努力 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对从事 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按国家规定发放特殊劳保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 害作业的职工每年一次进行专项健康体检。 第三十条 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 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发放保健津贴和劳动保 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 每月按时发放。对特殊的作业环境企业必须有明确的职业告知,针对 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设立必要的劳动作业休息场所;按时发放符 合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以 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对 岗位的特殊作业 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6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及实施技改工程时,应该 同时建设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企业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 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企业工作场 所、机械设备、电力设备、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工会积极配合企业对职工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 作,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 每年组织 12 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好“安康杯”竞赛 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第三十四条 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出现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 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有权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制订安全生产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 合同,作为本集体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监督安全生产 工作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年至少一次向职代会专题报告安全生产 情况。第六章第六章 保险福利保险福利第三十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 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率达到 100%,并将 职工和企业缴纳保险费情况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 第三十八条 企业按规定支出的职工福利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和 提高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 企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应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 等协商确定。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合同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面履行,在合同有效期限 内企业与工会联合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 名 职工代表和 名行政代表组成,召集人由双方轮流担任。 监督检查小组应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双方首席代表每半年通报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7监督检查小组应定期(根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时间和次数)将 集体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结果、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向企业职工代表 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 商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也可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八章第八章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 3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 1、企业破产、解散、被兼并; 2、本合同条款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 3、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条款不能履行。 第四十三条 企业续订集体合同程序: (一)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提出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意 向; (二)双方协商代表对原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补充,形成新的集体合同草案。 (三)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履行续订集体合同手续。 第九章第九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四条 企业依据本合同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 、 女职工 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 劳动安全与卫生专项协议等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劳动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 异议的,即行公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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