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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1集装箱杂货船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确定 其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国际货物运输是将货物从一国境内运往另 一国的运输。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 海运 空运 铁路运输 公路运输 多式联运 4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一、海运类型: 班轮运输(liner)也称“提单运输”,具有固定航线、船期、 停靠港口和运费的特点,即“四固定”。 租船运输(tramp)不具有四固定的特点,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 输,通常签订租船合同。包括: 光船租赁(bareboat charter) 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5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范 1、国际条约 1924年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 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968年维斯比规则关于修改统一提 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78年汉堡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 输公约 (三大规则内容的比较)6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共16条,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 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由于 公约草案是国际法协会于1921年9月在海牙起草的一个 提单规则,故称为海牙规则。1931年6月2日生效 ,截至1997年2月,共有88个国家加入。 海牙规则的主要目的是规定承运人的最低限度 的责任和义务。 海牙规则适用于提单或类似的权利凭证所证明 的运输合同,但不适用于租船合同、活动物运输、合同 注明在甲板上载运的甲板货运输。7(1)承运人的最低责任和义务,适航和管货义务;(2)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3)承运人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8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 修改和补充,在单位赔偿限额、提单的证 据效力、侵权行为之诉、承运人的受雇人 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诉讼时效以及适用 范围等方面作了重要修订,但并未改变 海牙规则的基本内容。9对海牙规则的修改有以下各项:(1)赔偿限额提高为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毛 重每公斤30金法郎,按二者中的高者计算。(2)明确了计算集装箱赔偿限额的数量单位 。(3)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货物从一个缔 约国起运或提单规定受公约拘束时,公约即可 适用。(4)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可享受承运人享 受的免责权利和责任限制。(5)诉讼时效得由双方当事人同意加以延长 。 10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全称1978年联合国海上 货物运输公约,对海牙维斯比规则 作了根本性修改,在有关承运人责任问题上 废除了“航行过失免责”,基本落实了过失责 任原则。 但由于汉堡规则的缔约国均为航运 不发达国,因此其影响有限。11汉堡规则(1)对承运人的责任采取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 人如要求免责,应负举证责任。 (2)废除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条款。 (3)承运人对火灾负责,但由货方举证。 (4)承运人对延迟交付负责,但赔偿额以运费的 2.5倍为限。(5)责任期间:从装船至卸船,改为港至港( 从交到接)。(6)责任限制:每件货物835计算单位或毛重每 公斤2.5计算单位,以二者之中高者为准。(7)诉讼时效:二年。经索赔人声明可以延长 。12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范(二)国际惯例 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三)国内法 美国:1890年关于船舶航行、提单以及与财 产运输有关的某些义务、职责和权利法 英国:1924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中国:海商法13第二节 提单运输 1、提单的概念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4 提单并无统一的格式,可由轮船公 司自行制定。目前在远洋运输中所使用 的提单,都是由各航运公司按照自己的 提单格式事先印刷好的。提单通常是一 页纸,有正反两面。 提单背面印有详细 的运输条款,主要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 的权利和义务。 17 2、提单的作用 (1)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装船证明; 据以交货凭证。a.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收到货物的初 步证据 b.当提单在受让人手中时,它是承运 人收到货物的终局性证据。 (3)提单是物权凭证183、提单的分类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n board 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2)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 Unclean B/L,Foul B/L) (3)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 Open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 (4)直达提单(Direct B/L)、海上联运提单( Ocean Through B/L)和多式联运提单( Combined Transport B/L,Multimodal Transport B/L) 19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案(遭收货人索赔后)案例:原告上海某运输公司在厦门装载被告 厦门某公司托运的5 000吨(共万袋) 白糖时,因发现有的脏包,就在收货 单上作了批注。按规定应在提单上作同样批 注。但被告为能迅速出口货物与及时结汇, 请求原告接受其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因考 虑到被告一时难以换货,在被告许诺承担由 此而产生的责任的情况下,原告给予被告适 当的通融,签发了清洁提单。当抵达科伦坡港卸完货后,收货人以脏包 造成其损失为理由,向斯里兰卡高等法院 申请扣船并提起诉讼,船被扣达13天。 经与收货人多次交涉,终于达成由我公司 赔付162 366.67美元而收货人撤回起诉 的协议。后原告以被告出具的保函为依据 ,起诉被告。 问题:(1)该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该保函能否对抗收货人,为什么 ?四、提单当事人的责任制度 (一)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参见P131案例) 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 、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禁止不合理绕航 合理速遣 货交收货人(1)承运人的义务适航 海牙规则第3条第一款: 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 (a)使船舶适于航行;(适船) (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 舶;(适员) (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 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适载)案例 为了使船舶适航,某船舶在定期检查时曾抽 样钻探船身铁板厚度,由于检验的习惯做法是抽 样钻探,使一处已被腐蚀76的地方未被发现 。检船人员认为船身厚度合格。船舶开航后,该 被腐蚀处裂开,海水涌入,造成船舶所载货物的 湿损。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承运人则认为 :承运人在开航时已经做到克尽职责了,船上的 人员也已克尽职责,因为他不可能每处都钻探。 在克尽职责后仍未发现的缺陷属于潜在缺陷,承 运人对此无需负责。 问题: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是否 应当承担船舶不适航的责任?25 海牙规则第3.1条是判断适航的法律依 据,该条有三个要件: 1、时间要件:是否在开航前或开航时存 在不适航; 2、客观要件:是否存在不适航的客观情 形; 3、主观要件:是否克尽职守使船舶适航 。 海牙规则第4.1条规定,3.1条的举证责 任由承运人承担。(2)承运人的义务管货 海牙规则第3条第二款: 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 、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海商法第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 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 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26案例 A公司委托B公司所属的“新生轮”运输 6000箱冻鸡,经过月余航行,到达上海港卸 货后发现全部冻鸡结冻变质,造成损失 132000美元。B公司称货物装船前冷藏舱设 备已由当地船检局检查,整个航程中机器正 常,温度为负1217度之间。货损原因是由 于冷却器冻塞,冷气打不进冷藏舱所致。并 主张管船过失免责。 问题: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管船和管货管船与管货的过失区分 实践中,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很难区分, 因为两者相互联系,但是它们的性质不同,管 船过失可以免责,而管货过失不能免责。 如果某项行为主要是针对船舶本身而作的 ,虽然它对货物也产生了间接影响,但这项行 为仍属管理船舶的行为,承运人可以免责。反 之,如果某项行为主要是针对货物作出的,虽 也与船舶有间接关系,但仍属于管理货物的行 为,如果存在疏忽或过失而使货物受损,承运 人则不能免责。 例如,一艘船舶在寒冷天气航行,燃油舱内燃油 结块,船员对燃油舱进行加热,使燃油能流动,但没 有及时停止加热,使装在燃油舱上的石蜡货物因融化 而受损,船员的这一过失属于管理船舶的过失; 又如,某轮在航行遭遇大风浪,需要往压载舱打 压载水,以提高船舶的稳定性,但船员误将海水打入 货舱,使货物受到湿损,这一过失也属于管理船舶的 过失; 再如,某船运输水泥,航运途中,船员为了查看 舱内货物打开舱盖,但出舱时忘记关上 ,后因甲板上 浪,海水进入货舱使货物受损,这一过失属于管理货 物的过失。(3)承运人的义务不作不合理绕航 正常航线,指合同约定的航线或习惯航线,或 地理上的航线,即在保证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的装 卸两港间的最近航线。 海商法第49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 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 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3)承运人的义务不作不合理绕航 不合理绕航的构成要件: 是有意采取的行为 是承运人的单方行为 是不合理的行为不合理绕航的法律后果 不合理绕航在英美法中属于根本违约行 为 在海牙规则中,不合理绕航承运人 不享有除外责任、单位责任限制和一年诉 讼时效等保护。不合理绕航的法律后果法律意义上的绕航(非地理意义上的绕 航non-geographic deviation) 在美国法中,无单放货,超载等,由于他 们和绕航都属于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具有相同的法律后 果,因此也称为非地理意义上的绕航。 英国货轮“ANRONG”号承运一批运往阿 姆斯特丹的小麦从印度起航,为搭载船长在 科威特的私人物品,该轮离开印度后先进入 波斯湾,然后沿正常航线从红海经苏伊士运 河及地中海进入大西洋,最后达到阿姆斯特 丹,但到港日比预订日期晚了20天,货物市 场价格15日前一落千丈,使货主蒙受巨大损 失。问: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货主损失 责任?关于自由绕航提单的效力 承运人在Malaga港接收一批橙子,按照 托运人的要求须将货物运至利物浦。承运人 签发了提单并在提单中订入“自由绕航条款” 。实际航行中,承运人选择了脱离正常地理 航线的路线,致使船舶达到目的地时橙子已 经腐烂。承运人引用提单中的“自由绕航条款 ”要求免责。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提单中订有“自由绕 航条款”并非意味着承运人有权在脱离一般正常 的地理航线的港口挂靠。“自由绕航条款”仅仅 授权承运人在适当的情况下,依照地理顺序在 本航次的正常航线上的港口靠泊。 【评析】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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