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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xmwj.com/NoticeBoard/NoticeDetail.aspx?key=4 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供水成本)厦门市物价局价格监审与监测处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厦门市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报告项 目 内 容监审对象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监审项目 2008 年-2010 年供水成本监审性质 定调价监审监审机构 厦门市物价局价格监审与监测处监审日期 2011 年 3 月 29 日至 6 月 8 日附 件 供水成本监审报告监审文号 厦价成审201102 号主送部门 厦门市物价局说 明一、本报告是在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形式审核和实地监审后做出的,其会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二、参与本次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三、本报告仅为厦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监审法律、法规依据及核算指标等概念的不同而出现误差,本报告制作单位不承担责任。四、凡持有本报告者均应妥善保管和慎重使用。由于使用不妥或保管不善引起的纠纷或问题,责任自负。五、凡持有本报告者均应保守被监审单位的商业秘密。六、本报告由厦门市物价局价格监审与监测处负责解释。厦门市物价局价格监审与监测处关于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供水运营成本监审报告根据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函和市物价局工作安排,我处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 42 号令)、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至 6 月 08 日对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2008 年-2010 年三年的供水(不含污水处理)成本实施监审,主要采取实地查验、调查询问、核实取证、分析测算等方法,经过形式审核和实地审核,核减了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并最终确定定价成本。现就有关情况综述如下:一、成本监审项目经营者 2008 年、2009 年、2010 年的供水运营成本(含自来水、初级水)。二、成本监审原则和依据(一)监审原则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二)监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 42 号令)、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3、福建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福建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4、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税收相关法律法规5、其他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6、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等三、成本监审程序(一)厦价成审201102 号通知发出后,被监审单位于2011 年 3 月 28 日向我们报送了相关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决定受理。(二)成立监审工作小组,明确监审项目负责人和监审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对监审人员进行审前培训,并聘请两名注册会计师参与此次监审。(三)发函市人大、市政协、厦门价格协会,邀请人大、政协、专家学者代表各一名参与监督本次成本监审。(四)监审小组成员及人大、政协、专家学者代表听取被监审单位的相关情况介绍。(五)实地监审。2011 年 3 月 29 日开始对被监审单位实地监审,审核财务账薄和凭证,对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等重要指标数据进行现场查验、核对,并了解相关情况。(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严格按照监审依据对其申报的成本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及合理性审核,初步确定供水成本核增核减成本费用项目和金额。(七)向人大、政协、专家学者代表通报前一阶段工作情况,并征求各位代表意见,基本核定供水成本核增核减成本费用项目和金额。(八)征求意见。根据形式审核和实地审核情况,经监审小组集体讨论后形成成本监审核增核减意见告知书(厦价监告201102 号),并于 2011 年 4 月 28 日送达经营者,同时为了便于比对还将成本费用核增核减具体明细一并送达经营者,并告知反馈意见的时间及方式。(九)2011 年 5 月 5 日经营者以书面形式提交反馈意见函。(十)监审小组随后多次召开监审技术讨论会,反复讨论被监审单位反馈的意见,并初步确定供水运营成本核增核减项目及金额。(十一)向人大、政协、专家学者代表通报本次成本监审工作进展,并同各位代表讨论被监审单位反馈的意见,会后监审小组讨论后最终确定供水运营成本核增核减项目及金额。(十二)经过形式审核和实地审核,核定供水运营成本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并核算出单位定价成本、撰写供水运营成本监审报告。(十三)处领导审核监审小组提交监审报告初稿,修改完善后向市物价局提交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正式报告。(十四)于听证会举行前 15 天,在厦门市物价信息网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报告相关内容,并接受社会质询。(十五)听证会上报告成本监审和公开的主要情况,并接受质询。(十六)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资料归档。本次成本监审全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四、成本监审的方法和主要内容在本次监审过程中,监审方法总体上是全面复核和实质性抽样审核相结合,通过采取实地调查、查验、询问、测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对经营者成本资料所涉及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的审核,并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年度审计报告,对运营总成本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和计算标准等有关数据、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剥离了与供水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并重点关注原水购入成本、人工成本、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等对运营总成本的影响,对主要成本的内涵进行了详实、仔细、完整的核查和分析。五、2008 年-2010 年供水运营总成本核增核减情况(一)2008 年度供水运营总成本的核增核减情况经营者申报的 2008 年度年售水量为 25,429.96 万吨(其中:自来水 22,580.10 万吨,初级水 2,849.86 万吨),供水运营总成本为 43,915.30 万元。经本次监审确认,年售水量为25,429.96 万吨(其中自来水 22,580.10 万吨,初级水 2,849.86万吨);供水运营总成本为 37,117.04 万元,核减运营总成本6,798.25 万元。(具体核减情况及理由详见附件 2、3)(二)2009 年度供水运营总成本的核增核减情况经营者申报的 2009 年度年售水量为 25,509.02 万吨(其中:自来水 22,732.36 万吨,初级水 2,776.66 万吨),供水运营总成本为 46,953.65 万元。经本次监审确认,年售水量为26,119.90 万吨(其中自来水 23,087.00 万吨,初级水 3,032.90万吨);供水运营总成本为 38,749.84 万元,核减运营总成本8,203.81 万元;核增售水量 610.88 万吨(其中自来水 354.64万吨,初级水 256.24 万吨)。(具体核减情况及理由详见附件2、3)(三)2010 年度供水运营总成本的核增核减情况经营者申报的 2010 年度年售水量为 27,392.91 万吨(其中:自来水 24,069.51 万吨,初级水 3,323.40 万吨),供水运营总成本为 54,522.59 万元。经本次监审确认,年售水量为27,392.91 万吨(其中自来水 24,069.51 万吨,初级水 3,323.40万吨);供水运营总成本为 43,685.20 万元,核减运营总成本10,837.39 万元。(具体核减情况及理由详见附件 2、3)六、审核结论经过对经营者申报的 2008 年-2010 年供水运营总成本形式审核和实地成本监审,最终核定的定价成本结论如下表:项 目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自来水单位定价成本(元/吨) 1.5623 1.5969 1.7244附件:1、供水运营成本核定表2、供水运营成本调查情况说明3、关于供水成本核算有关内容的说明4、 由经营者提供的 2010 年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厦门水务中环制水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表5、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 42号令)咨询电话: 5141592网上咨询: 局长信箱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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