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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冶金、三同时及 应急预案执法监察主要 法律法规与标准执法监察总队 肖辉勇 联系电话:020-83135379 13501543221主要内容一、职业安全健康 (一)职业卫生职责规定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形势 (二)主要法律法规与标准 (三)主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种类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及案例分析 二、冶金企业 (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 令第26号)的适用范围 (二)冶金企业主要违法行为及处罚罚则 三、三同时 (一)“三同时”的概念 (二)“三同时”主要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 依据)与处罚罚则 四、应急预案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的主要内容。 (二)主要违法行为与罚则 一、职业卫生职责规定及作业场所职 业危害形势(一)职责规定 于二九年九月十五日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号) 的有关规定: 职责调整:将省卫生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职 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 规行为。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 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 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负责起草有关职 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规范职业 病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 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卫生厅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 相关工作。 (二)职业危害因素与职业病 1、危害因素的主要种类: (1)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化学、物理 、生物因素。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劳动时间过 长、高度紧张、强度过大、不良工作体位 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场所设计不 合规范、通风、照明、防尘、防毒、安全 防护等 2、职业病 通常说的职业病是指法定职业病。根据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主要 有十大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 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 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 等 (三)我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形势 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约42万家,从业人 员2000多万人,其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 职工约540万人,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有粉尘 、苯、三氯乙烯、正已烷、铅、噪声等。 涉及的主要行业:采矿、宝石加工、电子 、轻工、机械、化工和建材等。 特点:粉尘危害问题突出;民营及中小企 业职业危害较大、农民工成为受害主体等 。 监管的情况:到上半年,有广州等8个市职 责已划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阳江等4 个市拟划入安监部门,有9个市职责仍在卫 生部门。 案例一:苯,是一种化工生产的基本原料和广泛使用的溶 剂,如制造染料、药物、香料、农药、塑料、合成纤维、 合成橡胶、炸药等;作为溶剂则用于油漆、喷漆、油墨、 印刷、树脂、人造革、粘胶(鞋厂、球厂、纸箱厂)及合 成洗涤剂(清洗模具)等。 苯具有芳香味,是易挥发的液体。在生产中,它以气 体状态进入呼吸道,吸入高浓度苯蒸汽会引起急性苯中毒 ,表现为:双眼流泪、怕光、视力模糊及咽喉痛、咳嗽 、胸闷、憋气等不适。出现兴奋、面色潮红、继而出现 头痛、头晕、乏力、四肢麻木、恶心、呕吐、心悸、步态 不稳等酒醉状态,称“苯醉”,严重的会出现剧烈头痛、复 视嗜睡、幻觉、肌肉痉挛,血压下降、或心律失常等症状 ,最终会因为呼吸麻痹而死亡。长期接触低浓度的苯则会 造成慢性苯中毒,临床表现有:头晕、头痛、多梦、失 眠、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症状。血液中白细胞减少、 血小板减少;严重者引起全血减少,称为“再生障碍性贫 血”。患者常常有心慌、心跳、气促、头晕、无力、面色 苍白、月经过多和皮肤、粘膜出血倾向(如皮下出血点、 紫斑、鼻及齿龈出血等)。皮肤脱脂、变干、出现皮疹 样皮炎、脱脂性皮炎和皮肤皱裂等。 张红,不满17岁,初中毕业后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她 放弃学业外出打工。2001年3月,她只身来到广东,先后 在东莞三家鞋厂打过工,从事鞋底部品质检工作以及棉布 针车工作。在这三家厂工作时,厂方都没有为员工进行体 检和办理工伤保险。为了多往家里寄钱,她特别省吃俭用 。 张红没有想到,自己竟然在工作岗位患上了职业病, 这不仅让她失去了劳动的能力,还威胁她的生命。到了 2002年11月,她开始感到身体不适,头晕特别明显。12 月时,她出现牙龈及皮下出血,时常全身乏力。之后,她 就被送到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治疗。入院11个月以来, 张红工作过的三家工厂竟然没有一家愿意为她的患病承担 责任。无奈之下,张红的姐姐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 定,找到张红工作过的最后一家鞋厂。但是作为最后用人 单位的这家鞋厂除了在张红入院之初交给医院3万元之外 ,就拒绝再交纳任何费用。她一直处于危重状态,反复皮 下出血及牙龈出血,随时会出现感染、败血症、颅内出血 等严重并发症。 头疼更如恶魔一样不断折磨着这个脆弱的生命,直到 2003年11月3日晚上8点半,张红闭上了她美丽的眼睛, 那时她还未满20岁。一个花季少女就这样被职业病夺去 了宝贵的生命。 小辉,是一名来自河南的打工仔。2001年10月,他在 广东顺德一家鞋业皮具有限公司从事掹鞋业工作,工作中 要接触“400胶水”、天那水等(含甲苯)。他工作的车间 没有排风扇,通风设备不太好,工作中也没有配戴口罩、 手套等个人防护措施,每天上8-10小时班,没有什么休息 日。 5个月后他就出现牙龈出血。2002年3月,他被送进广 东省职业防治院。在医院经过近两年半的治疗,小辉于 2004年9月出院。当时他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关于张红、小辉发生苯中毒个案的分析: 1、苯是高毒性的化学品,厂方却没有告知工人作业场 所中使用的化学品有毒,也没有很好的通风、防护设施与 装置以及个人劳保措施。厂方应当对此负责。 2、职业病(工伤)应视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作内容 来确认赔偿责任,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厂方不应只顾生 产和赚钱,要承担起为工人体检和安全生产的责任。此外 ,厂方应尽量以低毒无毒的材料代替高毒性和有毒材料。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像抓防火设施一样,让厂家无法回避安 全生产问题。 案例二:今年年初,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 恒盛有限公司一些职工怀疑自己患上了职业病。就在职工 们四处寻求医疗救助时,此事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贵 州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要求立即开展调查,以实际 行动维护职工的健康权益。 咳嗽、胸闷、胸痛、气短,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 治州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1000余名职工感受到了一个极 其危险的信号的来临“以上这些都是典型的矽肺病患 者的症状,是职业病,恒盛有限公司已有30多名职工被 确诊患矽肺病了”。 38名职工被确诊患矽肺病 职工的说法并非没有根据。据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得 知,截至4月5日,恒盛有限公司已有38名职工被诊断患 上矽肺病,同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还在为部分疑似患 矽肺病职工做进一步的职业健康检查。“通过全面健康检 查,不排除职业病患者有增多的可能。”有关专家谨慎地 告诉记者。这也意味着,“38”很可能不是最终的数字 对于目前已被确诊的38名职工及其家属来说,如今心 里反倒比未确诊之前放松了一些,一名职工告诉记者:“ 感谢政府迅速地对这件事进行实地调查,我们虽然不幸患 上了职业病,但是心里比原来踏实多了,觉得政府会想办 法救我们。我们相信政府会妥善处理这件事,拿出公正的 解决方案。”这是他们在不得不面对现实后更为实际的想 法。也正因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力介入,使笼罩在 职业病阴影中的恒盛有限公司所有职工都在心里稍微舒了 一口气,毕竟,他们看到了一旦陷入职业病的泥潭中会得 到及时救治的曙光。 事实上,在4月5日以前,恒盛有限公司被确诊为患 矽肺病的职工仅仅为5名。作为一家高污染企业,恒盛有 限公司常年粉尘超标。今年年初以来,曾经在该企业工作 过的部分职工对自身出现的咳嗽、胸闷、体力下降等异常 症状感到不解,怀疑自己患上了职业病。就在职工们四处 寻求医疗救助时,此事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贵州省委 、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副总理李克强 作重要指示,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省长林树森也明确指 示,要求立即开展调查,以实际行动维护职工的健康权益 。 在中央和贵州省的高度重视和介入下,4月 3日,由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四部门和全国 总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两家组织 联合组成的督查组到达黔东南苗族侗族自 治州,对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职工患职业 病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终于掀开了恒盛 有限公司矽肺病事件的冰山一角,为更多 的矽肺病患者赢得了及时诊断和医治的机 会。正是在这次调查中,又有33名职业病 患者被确认。 相关报道:卫生部日前通报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 告情况时指出,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万余 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 有色金属和冶金。 卫生部指出,2009年共报告尘肺病新病例 1.4万例,死亡病例748例。在尘肺病新病例中, 煤工尘肺和矽肺占91.89%。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 最严重的职业病,2009年,报告尘肺病例数占职 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9.96%;尘肺病发病工龄缩短 ,群发性尘肺病时有发生;中、小型企业尘肺病发 病形势严峻,超过半数的尘肺病分布在中、小型 企业。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9年年底,全国累计报 告职业病72万余例. 相关法律连线: 职业病防治法第4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 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 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 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二、主要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 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 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 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 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 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共七章七十九条。 鉴于职业病易防难治的特点,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突出了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自律管理 和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执法行为。 1、控制职业危害前期预防的制度。为避免不符合职业 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重复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体 现从源头消除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工作场所的 职业卫生要求,从事职业病目录所列有职业危害的生产活 动实行申报制度,对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危害实行 特殊的专门管理制度。 2、劳动过程中职业防护与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是控 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直接责任主体,控制效果取决于用 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防护与管理的效能。职业病防 治法对此规定了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除了必须有健全的 管理制度,并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工 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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