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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理 解与适用相关案例 某乡砖瓦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 合同的基本责任条款为:“保险人对于 下列自然灾害和以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 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 (2)爆炸;(6)暴雨;(7)洪 水”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当地下了 一场大雨,将一批砖胚泡损,被保险人 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提出两点理由: 大雨是自然灾害的一种;大雨亦是 暴雨。认为损失为保险责任范围。对此 保险公司指出保险条款的含义应作整体 解释,并不是说所有的自然灾害造成的 损害保险公司都要赔,只有因条款中列 明的自然灾害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才 赔付。而该案中大雨未构成暴雨,不是 条款中列明赔偿的保险事故,所以保险 公司拒赔。被保险人诉至法院。各家看法 观点一:当事人对保险合同中的“自然灾 害”一词是指一般的自然灾害还是指条 款中列明的几种自然灾害有争议,属 于保险合同中的“疑义条款”,应适用 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作有利于被 保险人的解释,大雨亦是自然灾害的 一种。 观点二:本案不应适用保险法第30条的 规定。因为第30条适用的范围是在运用 合同的一般解释方法不能得出确定的结 论时才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的解释。本案可以通过整体解释和专业 解释得出大雨不是承保范围的结论。所 以第30条的规定不适用本案,保险公司 不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本案分析 本案争执的产生在于双方对保险合同的 解释原则有不同的认识。在解释时应正 确适用疑义利益原则。只有在运用其他 的解释方法无法确定当事人真实时,才 应使用疑义利益原则。本案中存在滥用 疑义利益原则的问题。 对于自然灾害应作整体解释,也就是说 只有条款列明的“暴雨”、“火灾”等才是本 保险合同条款中所指的“自然灾害”,而非 通常意义上的“自然灾害”保险合同中的“ 暴雨”有专业含义,是指每小时降水量为 16毫米以上或每12小时降水量为30毫米 以上或24小时内降水量为50毫米以上的 降水强度很大的雨。以此标准,本案中 的“大雨”尚算不上“暴雨”,某砖瓦厂因此 遭受的损失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 司拒赔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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