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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21 号) ,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章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所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可由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经教学管理单位批准可以暂缓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应当按录取专业就学,由教学管理单位组织教学。第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籍电子档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九条 专业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条 学生完成学业的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学专业的基本学制加上 2 年(含休学) 。第四章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评定课程考核与评定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生成绩考核登记表 ,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的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或实际操作等形式;考查的方式可采用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论文等多种形式。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脱产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由该科的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考核(包括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等形式)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评定分百分制和四级记分制,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第五章第五章 缓考、补考、重修、免修、选修与辅修缓考、补考、重修、免修、选修与辅修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请假。经批准者,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第十七条 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在 60 分以上的按 60分记载。补考不及格者,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重修。第十八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以“0”分计,不准正常补考。视本人表现,可以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在 60分以上的按 60 分记载。第十九条 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学生可以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有关课程:(一)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二)已取得的其它院校同层次的课程成绩,学时数不少于本校该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申请免修者,本人提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成绩证明原件和有效复印件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免修手续,逾期不予补办。未办理免修手续的课程不予免修。免修课程成绩按原成绩记载,加注“免修”字样。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在规定的选修课程内选修。脱产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有余力可以申请选择辅修课程,考核合格颁发辅修课程合格证书。业余学生一般不提倡辅修。第六章第六章 考勤与请销假考勤与请销假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第二十三条 学生请假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课。脱产与业余学生请假一周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至一个月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一个月以上者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函授学生集中面授期间请假,一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内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假满后要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第二十四条 事假应当有家长或单位证明,病假应当有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第二十五条 学生请假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旷课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五分之一(含)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学时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章第七章 转专业(学习形式)与转学转专业(学习形式)与转学第二十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它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三)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的;(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一)由专科转为本科的;(二)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间互转的;(三)转入毕业年级的。第三十条 学习形式调整: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的学习形式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由非脱产学习调整为脱产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以不扩大本校脱产学习形式的比例为原则进行审核,报省教育厅确认后调整。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学习形式)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学生转专业(学习形式)的手续,应当在第一学年开学初办理;(二)学生根据自己情况,书面向教学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三)教学管理单位按规定汇总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四)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五)学校统一填写省教育厅印制的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及调整学习形式确认表 (一式二份)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年的;(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三)应当予以退学的;(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类型专业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三条 转学手续的办理:转学学生应当填写统一规范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 ,并出具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由转出学校办理。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由转出学校报入学电子信息,转入学校报毕业电子信息。第八章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休学:(一)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二)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因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可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二年。第三十六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七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经所在教学管理单位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 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二)学生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应当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三)学生复学,原则上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第九章第九章 延长修业年限、留级与退学延长修业年限、留级与退学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延长修业年限:(一)学校批准休学的;(二)基本学制已修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三)其它原因经学校批准的。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学单位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第四十一条 经补考,一学年考核不及格课程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所开设课程三分之二的,应当予以留级。第四十二条 学生留级,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一)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的;(三)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的;(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四十四条 按以上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教学单位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由教学单位在公告栏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7 天,即视为送达。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退学的学生须在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二)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章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毕业、结业与学位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按要求参加电子信息采集,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发毕业证书。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颁发结业证书。第四十九条 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成绩证明。第五十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学位证损坏或遗失不予补发,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办理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或证明并备案,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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