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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中小企业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威海市中小企业协会。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威海地区中小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组织,是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家素质、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协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等开展各项活动,为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和转型升级,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威海市中小企业局的业务指导和威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统一路 409 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执行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与党委、政府及社会各方面2的联系和沟通,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氛围;(二)围绕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术研讨活动,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和依据,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服务;(三)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守法,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意愿和诉求,促进公平竞争,协调发展;(五)为会员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创新、企业信息化、人才引进、对外合作、会议展览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六)组织会员企业与国内外相关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与合作;(七)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八)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推动中小企业品牌建设,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九)编辑、出版、发行会刊等出版物;(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3(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协会;(三)在我市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中小企业;致力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服务机构。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三)出席会员大会;(四)有权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五)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六)有权要求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每个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4(一)遵守本协会章程;(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自觉履行协会规约;(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和建设,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八)维护和增进行业内的团结和协作;(九)指定专人负责同协会秘书长联系,以利于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二)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三)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五)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5(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七)其他重大事项。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订工作计划,制订财务预决算报告;6(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工作机构; (七)决定办事机构人员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当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位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7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审定本会工作计划;(三)审定本会向政府提出的重大方针、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五)筹备召开理事会;(六)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第二十五条 监事职责:(一)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由行业中有影响、有实力的骨干企业的8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9(一) 死亡或失踪;(二) 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三) 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四) 辞职;(五) 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六) 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本协会各会员的工作联系; (三)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协会理事会、负责人变动、举办商品交易会、对外交流等,在活动前须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 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职数由理事会确定。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派驻或由协会聘用。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0(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主管部门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管理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或者促进行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条 本协会应在每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威海市民政局备案。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11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费用从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12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 6 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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