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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非结果论(义务论)的 道德理论 对于问题:什么使得一个行为成 为对的 ? 结果论的回答是:行为的好结果 义务论的回答是:为本身具有的特征 (certain features in the act itself) 或行为所 体现的规则(certain features in the rule of which the act is a example)。 例如,义务论认为以下这样是对的:说真 话,守诺言本身就是对的,纵使这些行为 带来伤害。 义务论的两种类型 行为义务论(act-deontology) 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 一、行为非结果论(义务论) 行为义务论者视每一个行为皆是独一无二 的伦理事件(a unique ethical occasion), 我们必须凭良心(conscience)或直觉 (intuition)来决定其对错。 行为非结果论的主要设想是,没有任何普 遍的道德规则或理论,只有我们不能使之 普遍化的特殊的行为、境遇和人。我们必 须把每一种境遇作为一个类别逐个进行处 理,设法决定在此境遇下何为应当采取的 正义行为。 行为非结果论者的决定是“直觉主义”的。 一个人在特殊境遇下的决定就基于自己所 相信或感觉或直观的应当采取的正义之事 ,然后去行动。他们不关心结果,凡他们 认为公正的就必定照做。直觉主义 辩护:辩护: (1)任何本意善良的人似乎都具有直接 的是非感; (2)在哲学家们创立伦理学这门正式学 科之前很久,人类就有了道德的观念和信 念; (3)关于道德问题的推理通常用来证实 我们的更为直接的知觉或“直觉”。 (4)关于道德问题的推理如同其他们的 更一样,也可能出错,所以必须依赖道德 的顿悟和直觉。 批判:批判: (1)有些人把直觉说成是“预感”、“胡乱 猜测”、“非理性灵感”和“超人视力”等等, 这些都是高尚的科学和哲学所排斥的意义 。简而言之,给直觉下定义是困难的,要 证明直觉的存在更加困难。 (2)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们有一套与生 俱来的道德规则,可据以衡量我们的行为 是否合乎道德。 (3)对直觉不能进行客观的评价,因为 它只适用于直觉的主体,人们的直觉又彼 此不同。 (4)不具有道德直觉的人或者没有任何 道德,或者必须在其他基础上确立起自己 的道德。对行为非结果论的批评 (1)我们如何知道自己所直觉到的(没 有任何其他指导)在道德上是正当的? (2)我们如何能知道自己何时才有做出 道德决定的充分论据? (3)既然道德如此高度个体化,我们如 何能确信自己正在做的事对当下情况所涉 及的其他任何人都最有好处? (4)我们果真靠一时的直觉就能做出道 德决定吗? (5)“好啦,我直觉地知道这是我要做的 正义之事。”除了这句话,我们何以证明行 为的正当性呢? 在这里,要制定具有社会适应性的道德似 乎是相当困难的,因为任何人的直觉都可 以证明自己所要采取的任何行为的正当性 。一个恼火的人可以杀死惹他生气的人, 而后为其凶杀行为辩护说:“我直觉地知道 我该杀死他。”但对于杀人者的直觉同受害 者的亲友斥责这一恶行的强烈情感之间的 冲突,我们该如何公断呢?这是最高程度 的道德相对主义。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 伊曼努尔康德 (Immanuel Kant, 1724 1804)德国哲学家、天 文学家、星云说的创立 者之一、德国古典哲学 的创始人,唯心主义, 不可知论者,德国古典 美学的奠定者。他被认 为是对现代欧洲最具影 响力的思想家之一。“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 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 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 ,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 定律。” 善良意志 康德认为,除了善良意志,任何东西本身 都不是善的。他把“意志”解释为按照道德 规则、律法或原则行事而不关心利益或结 果的人的独特能力。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提出“ 善 良意志”概念, 并将之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 度, 认为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 “ 世界 之中, 一般地, 甚至在世界之外, 除了善良 意志, 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的善”。 惟有理性才能确立道德 康德认为单靠理性基础即可确立起有根据 的绝对道德规则,无须引证任何超自然存 在物或借助经验证据,只需一种逻辑推理 ,就可能确立起正确的绝对的道德规则。 正是这种逻辑推理,在数学和逻辑上建立 了诸如“2+24”、“任何圆都不是正方形” 和“所有的三角形都有三条边”等无可争辩 的真理。康德对绝对的道德真理提出的要求 : 首先,必须具有逻辑的前后一贯性,就 是说,不能像“圆是正方形”之类陈述那样 自相矛盾。 其次,必须具有可普遍性,就是说,必 须能毫无例外地应用于一切情况,而不是 仅能应用于一些情况甚至大多数情况。“ 所有三角形都有三条边”这一陈述就是个 例证,因为它没有任何例外。 例如,“永做寄生虫,依靠别人过活”的诫 律是不合逻辑的,因为如果大家都像寄生 虫一样过活,他们能依靠谁呢?显而易见 ,它同可普遍性原则发生了冲突,引起了 前后矛盾。绝对命令 康德用以表达普遍道德规律和最高行为原则的 术语。又译定言命令。“命令”即支配行为的理 性观念其表述形式有假言和定言两种。 假言命令把一个可能行为的实践必然性,看作 是达到人之所愿望的、至少是可能愿望的另一 目的的手段,也就是说它是有条件的,即认为 善行是达到偏好和利益的手段。 定言命令则把善行本身看作目的和应该做的 它出自先验的纯粹理性只体现为善良意志 与任何利益打算无关因而它是无条件的绝 对的。 就是说,假言命令本身还不是行为的根据 ,它是达成另一目的的手段,它或者是为 某一特殊目的而存在,从而是或然的,康 德称其为“技术命令”;或者是为了追求确 定的目的幸福,从而是实然的,康称 为“机智命令”。 与假言命令不同,定言命令本身即是行为 的目的、既不考虑任何其他意图也不考虑 任何其他目的,他不依据于任何具体的情 况而改变、在任何情况下都必然如其所是 的那样被遵从、是无条件的,从而是必然 的,可以被称为道德命令、道德规律。 定言命令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必然的、客观的 。 无条件的是由于定言命令本身就是行为的根据, 遵从定言命令的行为是为了命令本身而行动,它 唯一要遵守的是命令本身;这样,它就不需要根 据别一意图或目的来制定行为的准则,不需要根 据具体的或特殊的情况来改变准则。 必然的则因为它对一切理性存在都适用,它一旦 被选择遵守就是确定的,不会因为行为的意图或 目的的改变而改变,这根源于定言命令本身就是 行为的根据目的。 客观的则指定言命令不因个人而不同,它排除了 一切爱好欲望因素,对所有理性存在均是一样的 。康德的“绝对命令”在于强调意志自律和道德 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它体现了康德伦理学的实质 。 孟子说:“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与井,皆有 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 也,非所以要誉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 然也。” 绝对命令可能有多种表述方式,但它基本 上断言,如果认可某一行为的规则不能为 一切人所奉行,那么该行为就是不道德的 。 这表明每当人们要做出道德决定时,按照 康德的说法,他们就必须首先自问:“准许 我将要实施之行为的规则是什么?”其次要 问:“这条规则能够成为一切人都遵行的普 遍规则吗?” 如果一个懒汉这样想:“我为什么要拼命劳 作求得生存?我何不偷窃?”按康德的 要求,可以表述为“我将永不劳作,而从别 人那里偷取所需之物”的规则将此陈述 普遍化即是“谁都不该劳作,人人都应互相 偷取自己所需之物。”但如果无人劳作,就 会无物可偷。 因为偷窃不能适用于一切人,因而是不道 德的。康德的三条定言命令的公式 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 的准则去行动。”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以 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 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 ,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 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 性。在此条件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 人称的转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试比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与康德 的“可普遍化原则”的区别? 2、“你的行动要把你人格中的人性和 其他人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 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它是依据 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每一个人都认为 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因此 ,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 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康德反对“为了全人类的利益”,或者为了可 能导致把人仅仅看作“手段”而不是“目的”的 任何其他理由,把人用于实验目的。 为了将来拯救千万儿童而对一百名婴儿做 实验的案例而言,康德肯定认为此类实验 是不道德的。 而如果实验程序是拯救一位儿童的惟一办 法,又能为医生提供将来也许能拯救更多 儿童生命的资料,康德或许会同意实验。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 王国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 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 :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 者。故而,人是自由的。动物听任本能的 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 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诚如梯利所言 :“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 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 的命令。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 的自律。”康德的三个道德公设 康德最强调的是“善良意志”,而“善良意志” 则是人的道德动机,并且是无法用理性予 以证明的,只能说它是自明的、是先天的 。这就需要人们信仰它,从而才能践行它 。正是因为康德强调道德动机的纯洁性并 将动机与行为效果划清了严格的界限,于 是产生了道德的纯洁性与现实的关系无法 解决的问题。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意志可以遵从理性 自身的法则行事,这种道德法则与经验无 关亦与行为的结果无关,它属于纯粹理性 的理智世界(因为善良意志是先天的、纯 粹的),而行为则不可避免地要落入由必 然的自然法则所统治的现象世界,那就意 味着动机与效果是完全分离的,它们分别 属于两个不同的世界。既然如此,道德法 则如何能够产生与之相应的行为效果呢? 属于理智世界的目的如何能够在感觉世界 之中得到实现呢? 1.第一个道德公设“意志自由 ” 在康德的伦理学中,“自由”不仅是道德的 基础,也是达到“至善”的条件。康德所谓 的“至善”是以德性为根据的道德和幸福的 统一,因此我们必须假设人具有不受感性 世界制约而能按照道德规律决定自己意志 的能力,即“自由”。正如康德所说:“我们 必须假设有一种摆脱了感觉世界的限制而 依据理智世界的道德法则决定自己意志的 能力即自由,否则实践理性就不能以至善 作为它的最高理想”。 2.第二个道德公设“灵魂不朽 ” 康德认为,人作为感性世界中有限的理性存在 不可能在其现实的有限生命中实现“至善”,因此 ,要想达到幸福与道德完全一致的圆满境界, 就必须假设一种实践上的无止境的进步,而这 种无止境的进步只是在假设“灵魂不朽”的前提下 才是可能的。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我们在 今生今世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达到“至善”这一无限 完满的境界,所以必须假设灵魂不朽,“至善”才 有其实践上的可能性。所以,康德认为“至善只 有在灵魂不朽的这个假设之下,才在实践上是 可能的”。 3.第三个道德公设“上帝存在 ” 康德认为,人作为感性世界的存在,是受 自然规律支配的,而道德规律是受自由的 意志支配的,因此在尘世间不可能实现道 德和幸福的完全结合。为了保证理智世界 中的德性在感觉世界之中有其相应的效果 ,为了保证德性与幸福都能够得到实现, 我们必须假设有一个“上帝”使这两个世界 能够协调一致。康德认为“至善是只有在 神的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假设神的存 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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