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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物权法(5)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担保物权总论担保物权总论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抵押权抵押权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质权质权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留置权留置权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担保物权总论担保物权总论一、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 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 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甲欠乙债务100万,以丙100万的房屋抵押。 1、后查证,甲乙债务系重大误解产生,根本不 存在。乙是否可以要求以丙的房屋优先受偿 ? 2、甲乙约定将债务变更为80万,乙是否可以要 求以丙100万的房屋优先受偿? 3、甲偿还乙的债务,乙是否可以要求以丙的房 屋优先受偿?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从属性 (1)发生上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 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 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 转移。 (3)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约定1月1日前还债,甲以 自己所有的楼房5栋做抵押,每栋估价200万,后甲 到期不还债。 1、两栋房屋被洪水冲走,瓦片不存,剩余3栋每栋 价值升值300万,乙请求从3栋楼房优先受偿,可否 ? 2、甲分立为丙、丁两个公司,丙分得3栋,丁分得2 栋,现每栋价值500万,乙要求拍卖丙的房屋优先受 偿。可否? 3、后甲偿还400万,乙主张全部拍卖五栋房屋,可 否? 4、乙分立为丙、丁两个公司,丙分得600万债权, 要求甲以五栋楼房清偿,可否? 5、后每栋房屋价值升至500万,甲要求将抵押物减 至两栋,可否? 2.2.不可分性不可分性 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 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 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 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 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 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 跌的,债务人无义务补充担保。跌的,债务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甲欠乙1000万,约定10月1日偿还,以楼房1 栋作为抵押,4月发生地震,楼房倒塌。甲到 期未能偿还债务。 1、现砖瓦残值100万,乙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 2、甲为楼房投保,保险公司赔偿900万,乙 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3、若楼房为丙故意推到,后赔偿甲900万, 乙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4、楼房因修建道路,被政府征用,补偿950 万,乙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3.3.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 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 于该替代物之上。例如,保险金、损害于该替代物之上。例如,保险金、损害 赔偿金等。赔偿金等。 物上代位性是由担保物权的价值权物上代位性是由担保物权的价值权 性导出的。由于担保物权支配的是标的性导出的。由于担保物权支配的是标的 物的价值而非其实体,所以不像所有权物的价值而非其实体,所以不像所有权 和用益物权那样标的物实体灭失的即归和用益物权那样标的物实体灭失的即归 于消灭,而是只要其价值没有灭失就不于消灭,而是只要其价值没有灭失就不 会归于消灭。会归于消灭。 二、担保合同二、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担保合同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 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以担保债务履行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以担保债务履行 为目的的民事合同。担保物权除留置权是依法律为目的的民事合同。担保物权除留置权是依法律 规定而产生的以外,均系依当事人间的合意(担规定而产生的以外,均系依当事人间的合意(担 保合同)而成立。保合同)而成立。 (一)流质契约的禁止(一)流质契约的禁止 1.1.流质契约概述。流质契约(或流押契约、流抵流质契约概述。流质契约(或流押契约、流抵 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 所有权的合同。所有权的合同。 2.2.流质契约的认定。流质契约的认定。 3.3.流质契约的效力。流质契约的效力。 甲欠乙1000万,丙以非法建筑抵押。 1、乙明知为非法建筑,后该抵押合同被宣告 无效,甲偿还600万,丙责任承担最高为多少 ? 2、乙不知为非法建筑,后该抵押合同被宣告 无效,甲偿还600万,丙责任承担最高为多少 ? 甲、乙搞联营,乙出资1000万给甲,丙乙房 屋抵押保证,乙收回投资。后法院查明甲乙 之间名为联营实际为借贷,合同无效。 1、丙明知,丙如何承担责任? 2、丙不知,丙如何承担责任?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 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 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 1/ 21/ 2; (2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 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 31/ 3; 三、担保物权的效力三、担保物权的效力 (一)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物权在其所担保,是指担保物权在其所担保 的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的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 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财产拍卖或者变卖的价金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财产拍卖或者变卖的价金 可以用来清偿的债权范围。可以用来清偿的债权范围。 1.1.主债权。主债权。 2.2.利息。利息。 3.3.违约金。违约金。 4.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 5.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6.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担保物权的消灭担保物权的消灭,是指担保物权成立后因,是指担保物权成立后因 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不再存在。引起担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不再存在。引起担 保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即担保物权的消保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即担保物权的消 灭原因。根据我国灭原因。根据我国物权法物权法的规定,担的规定,担 保物权的消灭原因有以下几种保物权的消灭原因有以下几种: : (一)主债权的消灭(一)主债权的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抵押权抵押权 一、抵押权概述一、抵押权概述 (一)抵押权的概念(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 、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 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 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种类(二)抵押权的种类 1.1.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 2.2.权利抵押权。权利抵押权。 3.3.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设定二、抵押权的设定 (一)抵押当事人(一)抵押当事人 抵押当事人抵押当事人是抵押关系的主体,即抵押是抵押关系的主体,即抵押 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抵押权人和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抵押权人和 抵押人。抵押人。 1.1.抵押权人是取得和享有抵押权的人。抵押权人是取得和享有抵押权的人。 2.2.抵押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抵押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 的债务设定抵押权的人。的债务设定抵押权的人。 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 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 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 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 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 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甲为种植新型药材,向信用社乙借款100万, 同时以家庭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拍 卖所取得的荒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分别 评估为50万,30万,20万,后甲无法偿还乙 债务,乙可以拍卖得多少钱以实现其债权? (二)抵押权的标的(二)抵押权的标的 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 均不能进行抵押。均不能进行抵押。 1 1、不可抵押的财产(、不可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84184条)条) (1 1)国有、集体土地)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不可流通)。(不可流通) (2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 的土地的土地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有例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有例外: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 押;(四荒用地)押;(四荒用地)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 ,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其占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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