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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消防法规规知知识识一、消防法规的概念一、消防法规的概念广义的消防法规指国家机关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狭义的消防法规指国务院或者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我国的消防法规体系二、我国的消防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消防法规体系由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规章及消防技术标准组成。(一)消防法律消防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发的与消防有关的各项法律,它规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针政策、组织结构、职责权限、活动原则和管理程序等用以调整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消防关系的行为规范。现行消防方面的法律有: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 年 9 月 1日实施。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年 3 fj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法的决定,新刑法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刑法中与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罪名有:(1)第 115 条规定的“失火罪“及其处罚。(2)第 l 30 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及其处罚。(3)第 134 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其处罚。(4)第 1 36 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及其处罚。(5)第 1 39 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及其处罚。(6)第 146 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及其处罚。 (7)第 277 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及其处罚。(8)第 397 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及其处罚。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1 9 条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 20 条中“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相应条款,也是消防管理的依据。(二)消防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的规范性文件。消防行政法规主要有:(1)1987 年 2 月 17 日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条例 。它是规范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的行政法规。主要内容有: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等等。(2)1988 年 1 月 16 日国务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 。(3)1993 年 10 月 5 日国务院颁布的草原防火条例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全国有 20 余个省、市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本地的消防条例,如江苏省消防条例 、 上海市消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是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的某一领域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本地区特点制定的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三)消防规章规章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并且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是消防工作中常用的依据。 1国务院部委规章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据统计消防管理方面的部委规章现有35 个(公安部单独制定颁布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制定颁布的有 25 个,其他部委制定发布的有 10 个):(1)公安部规章 25 个:如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 仓库防火管理规则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等。(2)其他部委规章 10 个:如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 码头防火管理规则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等等。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并且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是消防监督管理中常用的法律依据。它是某一地区在消防监督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行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比较单一,因而数量较多。(四)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技术标准是我国各部委或各地方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法定程序单独或联合制定颁发的,用以规范消防技术领域中人与自然、科学技术的关系的准则或标准。根据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条的规定,这些消防技术标准都具有法律效力必须遵照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是消防科学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开展工程建设、产品生产、消防监督的重要依据。对提高消防产品质量,合理调配资源,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消防技术标准可划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根据其强制约束力的不同,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消防技术标准的规范和标准一般都是强制性标准。消防技术标准根据其性质可分为规范(又称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标准两大类。标准又分为: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又称通用技术条件)。同时,根据我国目前的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定的 8 个分技术委员会的划分,标准又可分为:基础标准、固定灭火系统标准、灭火剂标准、消防车(泵)标准、消防灭火器及消防装备标准、消防电子产品标准、防火材料标准、建筑构件标准等八类。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规范)根据其性能又可分为:建筑类规范(又称综合性规范)和设备类规范(又称专业性规范)。 常用的建筑类规范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DJl687)、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500459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一 92)等。常用的设备类规范主要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 儿 698)、建筑灭火器设置设计规范(GBJl4090)。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国家规范)涉及消防设计的技术要求,常用的主要有: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等。涉及消防的行业建设标准常用的有: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l81)、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l82)。三、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 1998 年 4 月 29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 1998 年 9 月 1 日正式实施,共 6 章 54 条,主要内容有:(一)消防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二)消防工作原则: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三)消防工作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四)它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义务和法定职责。1国务院的责任(1)领导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2)组织对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2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3)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规划和建设方面以及在消防科技工作方面所担负的责任。(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特殊时期的宣传检查的职责。(5)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责任。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6)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以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的责任。(7)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特大火灾的职责。 (8)停产停业的决定权。3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 (1)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2)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4)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4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1)参与编制消防规划。(2)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消防验收。(3)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4)审批大型活动。(5)确定重点单位。(6)监督检查。(7)发现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8)参加救援工作。(9)验收专职消防队。 。(10)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11)组织、指挥扑救火灾。(12)火灾调查工作。(13)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5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消防义务和法定职责(1)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2)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3)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4)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5)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6)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7)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8)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9)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10)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道,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o(1 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1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1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1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6 消防法第五章规定了法律责任。(1)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公安消防机构,拘留由公安机关裁决。(2)处罚的种责。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共五类处罚。例如:对于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以及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于营业性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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