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34页
第2页 / 共34页
第3页 / 共34页
第4页 / 共34页
第5页 / 共34页
第6页 / 共34页
第7页 / 共34页
第8页 / 共34页
第9页 / 共34页
第10页 / 共34页
亲,该文档总共3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质量监督处 张慧昕一 、背景、依据和意义 二、质量责任主体 三、质量责任登记 四、质量责任追究(一)湖南凤凰桥事故的深刻教训n2007年8月13日下午,湖南 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 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 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 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3974.7万元。事故发生后,国 务院组成事故调查组,立即开 展了调查工作。(一)湖南凤凰桥事故的深刻教训n n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由于 施工、建设单位严重违反桥梁建设的法规标准、现 场管理混乱、盲目赶工期,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 门严重失职,勘察设计单位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 ,湘西自治州和凤凰县两级政府及湖南省交通厅、 公路局等有关部门监管不力,致使大桥主拱圈砌筑 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 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 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施工荷载的不断增加,造 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3至4米宽范围内, 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 整个大桥迅速坍塌。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 取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讨论通 过了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湖南省有 关部门已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 嫌犯罪的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局长兼凤大公 司董事长胡东升、总工程师兼凤大公司总 经理游兴富和湘西自治州交通局副局长王 伟波等24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湖南省交通厅 、湘西自治州政府相关负责人,省、州公 路局和省路桥集团公司,以及设计、监理 、质监等单位的32名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政 纪、党纪处分。 教训:1、定性: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 2、处罚处理人员:24人被追究刑事责 任,36人被给予相应的政纪、党纪处分。3、人员范围: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 路管理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各从业单位 。包括: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材料 供应商等等.(二)若干意见出台时间2007年底交通部公路司起草关于严 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 见,同年年底,征求各省市意见建 议,于2008年6月5日以交公路发【 2008】116号文发布。(三)法律、法规依据n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n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n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n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n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n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 报告制度(四)意义n建设各方履行各自的质量职责,是提 高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事故的有效 手段。n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不落实,直接影 响工程质量,影响公路交通可持续发 展。n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公路建设 市场诚信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质量责任 从业单位:n项目法人n代建单位(指挥部)n勘察单位n设计单位n施工单位n监理单位n试验检测单位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在公路建设活动 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 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 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 负责。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 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公路工程项目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从业单位质量责任1、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2、代建单位:对代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 管理责任;3、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负责; 4、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5、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6、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7、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 1、勘察、设计、施工分包单位分别对分 包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总包单位负总责;2、其他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 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委托或采购 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连带责任。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公路建设从业人员依法对所从事的 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负责。公路建设从 业单位应当分解落实工程建设各岗位 、各环节质量责任,明确质量责任人 。1、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 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 领导责任;2、从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 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 责任;3、从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 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4、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从业人员相关要求:1、资格证书。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 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 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2、符合规定要求。项目法人的从业人员必须满 足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规定的条件,其 他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有关规定和招标文 件、合同文件的要求。3、培训上岗。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 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对一线和现场人员的培训。从 业人员应先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二)交通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质量责任n负监管监督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 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 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 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程 质量负监督责任。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 记制度。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工 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一)质量责任登记填写n 1、登记表(附后)填写: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工 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登记的项目: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 工的项目必须填写。质量责任登记表填写说明n1、本意见所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格由项目法人(1、2)、代理 建设管理单位(3)、勘察单位(4)、设计单位(5)、施工单位 (6)、监理单位(7)、试验检测单位(8)和专业分包单位(9 )分别填写,填表单位要盖公章,各责任人要签字。n2、本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为参考格式,具体表格和内容由项目法 人负责提供。项目法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责任单位各岗位、各环节责任 人的具体职责。其中,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应分解到分项工程。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中的责任人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内容应能够覆 盖整个工程建设,不得缺漏。项目法人对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 性负责。n3、项目法人在成立后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其他从业单位在 签订工程合同前,根据项目法人提供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结 合所承担的工程合同内容填写。对于工期比较长的项目,从业单 位个别作业内容难以确定责任人的,该作业责任人可在实施前填 报。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n表式(质量责任登记表.doc)n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质量责任登记审核要求n 2、登记表审核流程:n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 任登记表及汇总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审核;n施工总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监理 单位初审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施工分包 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总包单位确认 、监理单位初审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n其他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由项目 法人负责审核,其他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 任登记表经总包单位确认后由项目法人负责 审核。质量责任登记各负其责:填写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真 实性负责。总包单位、初审及审核单位应对其确认 或审查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性和有 效性负责。总包单位、初审及审核单位发现工程质 量责任登记表有问题的,应当自收到工程质 量责任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退 回原填报单位重新填写。(三)质量登记表存档要求n 登记表存档要求: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一式三份,一 份存审核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一 份存从业单位工程现场机构,最后纳 入工程档案,并列入交工验收资料目 录。 (四)质量登记表报备n 登记表报备: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一式两份 ,一份存项目法人,一份由项目法人 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县监督组监督的农村公路等项目 ,登记表报监督组审核,备案。汇总 表报市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五)质量登记变更n 变更手续:质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生变更 ,应填写工程质量责任变更登记表, 按原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六)质量登记现场公示n 登记表现场公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驻工程现场机 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 任登记表公示牌。 (一)责任追究原则对重大质量问题要依据工程质量 责任登记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项目的履 约检查,对违约单位依合同和工程质 量责任登记表严肃处理;2、其他从业单位也要加强自查自 纠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员工所承担的 质量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追究人员 责任。 (二)质量举报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举报及投诉:公路工程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制度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 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举报、 控告和投诉。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举报、控告和投 诉的线索认真查处。调查处理的程序按照浙江省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执行。(三)质量事故事故报告及处理依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依照公路工程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认 定和处理。有人员伤亡连带的工程质量事故,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同时遵从国家劳动人事和安全 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质量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 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 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