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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肝歧视的社会墙迟迟不倒2010 年 2 月 10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查乙肝、禁止乙肝歧视。随后,2010 年 3 月 17 日、2011年 1 月 30 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相继发布。为何法律法规如此频繁发布?因为,旨在消除民众对乙肝的歧视,还乙肝病毒携带者上学、就业公正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发布一年后,反乙肝歧视的情况并不容乐观。 2 月 11 日,民间反歧视公益组织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2010 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在 3 部委联合下发通知“禁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查乙肝 ”一年后,仍有 61.1%的国有企业表示会在员工入职体检中进行乙肝检测。 在调查的全国 180 家国企中,有 110 家企业明确表示入职体检时要“ 检测乙肝 ”,所占比例高达 61.1%;表示“不会检测乙肝”的国企 仅占 23.3%;另有 15.6%的国企表示“不清楚” 、“没有正面回答 ”或者 “拒绝回答”;有 63 家企业明确表示“ 乙2肝病毒携带者不行,完全不会考虑”或者“ 大三阳不行,小三阳可以”,占 调查总 数的 35%。为何国企公然违背法律规定呢?主要有以下六方面的原因。 一是部分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如现行的药品管理法第51 条规定: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类似不作任何区分、笼统地对所有“ 患有 传 染病” 的群体作出从 业限制的法律 规定,至今尚未修改。二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宣传不足。国有企业的招聘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了解程度并不高。三是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低。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时违规检测,仅会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即便承担赔偿责任,国企的特殊地位使得其在诉讼中往往处于有利一方,即便败诉,赔偿金额也只有几千元,最高的只有几万元,这对于财力雄厚的国企来说实在是“不值一提 ”。 四是对乙肝常识缺乏正确认知。社会公众内心仍然存在的因无知而导致的恐惧。尽管在医学理论与实践中早已证实,乙肝病毒只是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都可无忧。但在不少人内心仍然不放心。网上询问是否传染的信息仍然很多。正如一位网友所说, “我害怕传染,因为我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离他远一点3儿。 ”五是部分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为了经济利益,成为企业乙肝歧视的帮凶。六是反乙肝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困难重重。报告认为,当前反歧视维权的通道仍不畅通,反歧视维权成本太高,并且面临个人隐私被曝光的危险,还要承受外部的压力等。多数在遭遇乙肝就业歧视时都选择了默默忍受。尽管具体情况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但这已从一个侧面表明,在一些单位部门的实践中,取消社会墙仍非易事,还存在着种种障碍。 有了恐惧乙肝的社会认知心理作基础,一些有优越社会地位的机关、单位、部门、企业,就会堂而皇之地竖起社会墙,即使有拆除的国家明令,也会阳奉阴违。原因就在于,这些机关、单位、部门、企业,既已形成或占有优越的社会地位,就先在地握有对后入者严格准入条件的权力。拆除社会墙,即使体现了社会共识,彰显着制度文明,但如果制度的违背成本很低,这种社会共识也终究是脆弱的,这种制度文明终究是一纸而已。对于拥有各种便利条件和权力的机构、单位而言,既已筑起社会墙,对墙外的景况便不予理会。但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则会潜藏着各种风险。你能筑墙,墙外之人也能筑墙。一如前者筑墙的材料是歧视和自身的优越感等等,后者的筑墙材料便是敌视、仇视、不信任、4心理隔膜等等。彼此都有墙,社会如何实现自如的交流、交往,各成员、团体之间如何通畅地沟通、对话?唯有拆除社会墙,建树公平、公正的理念,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给每个社会成员以平等机会,整个社会的纵向与横向流动才算通达,而这也正是构成社会和谐的基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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