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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民收养登记实务衢州市民政局 方建兵2014年11月10日n一、收养登记的依据n二、收养登记的条件n三、办理收养登记需提供的材料n四、收养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n五、今后努力的方向一、收养登记的依据n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 n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n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0969号)n浙江省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转发民政部等五部委 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民事200968号)n浙江省民政厅等八部门转发民政部等七部委关 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13216号) n衢州市民政局等八部门联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衢市民20144号)二、收养登记的条件n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一)被收养人条件n能否收养成年人?n收养法规定了两种可以收养不受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的情况:收养 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n建立收养关系是否须征得被收养人同意?n年满10周岁以上(包括10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n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养人、收养人可以根据被收养人的具体年 龄情况和其他特点等酌情而定。n1、孤儿的监护人;n2、社会福利机构;n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二)送养人条件n生父母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标准如何掌握? 生 父母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患严重疾病 或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n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监护人如何 确定?监护人证明如何出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监护人证明可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 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 具或依据人民法院裁决书。 n某夫妇想收养由其监护抚养的侄儿(系孤儿),如 何办理? 监护人与收养人不能为同一人。n禁止转送养。防止贩卖人口,保护被收养人的权利。收 养法26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如果收养人不想继续抚养被收养人,只有经过送养人同 意解除收养关系后,回到原送养人处再行考虑。n1、无子女;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都未生育或未合法收养 过子女,或虽生育或合法收养但子女已死亡。已怀孕的在小 孩未出生前办理手续的,应视同无子女。收养法实施前事实 收养的子女没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但已上了户口并明确为 养子女关系的,也应认为其有子女。n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n3、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 病”。 主要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传染或发病期间暂缓收养。n4、年满三十周岁。(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n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有精神障碍的疾病;n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 2004年8月28日修订)规定n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n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 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 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 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 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n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 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 ,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病。 (四)特殊规定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 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 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 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 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 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 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 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5、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 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 危害可能的除外。三、办理收养登记需提供的材料n(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n(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 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n(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 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 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 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 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 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 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n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 的证明;n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四、收养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n现象:n公民捡拾弃婴不报案。n公民捡拾弃婴报案后,捡拾人不肯让公安部门将弃婴送福利院。n公民捡拾弃婴报案,公安部门送福利院后,公民指定收养。n公民捡拾弃婴报案,公安部门送福利院后,公民抢回孩子。n观点:n方向正确 执行困难 任重道远(1)无送养人收养不利于保护儿童利益n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 ,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 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 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n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 关系,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协议的除外。 2、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 收养登记问题(2)“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送养人应该是谁 ?n送养主体: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院、有特殊 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n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对孤儿、无法查明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 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3)无送养人的收养是否有效?n收养法第2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55条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 律效力。n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 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 无效。n收养法对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规定包括三方主体。n收养人年龄上限问题;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子女标准;收养人具体条件问题等等。n在实践中,要以“一切为了孩子”为宗旨,从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出发,严格依法办理收 养登记。n在具体办理收养登记中,既要坚持依法登 记,又要做到灵活掌握,特殊问题个案处 理,坚持收养法基本原则。3、收养法及登记办法贯彻执 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五、今后努力的方向n2014年1月,我市八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着注解决4个问题:n1、切实做好弃婴的接收、体检、户籍登记和抚育工作 。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 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 自处理,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弃婴,社会福利机构要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 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社会福利机构应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 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统一落户到各社会福利机构 的集体户;对办理正式入院手续的弃婴,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做好相关抚育工作。 n2、着力解决当前民办机构和个人收留弃婴的问题 。已收留弃婴的民办机构,应达到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配置儿童成长必需的抚养、医疗、康复、教育等功能设施,配备与 所承担工作和所提供服务相匹配的护理人员,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制度等 ;禁止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 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n3、不断加强弃婴源头治理工作 。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严厉打击查处弃婴现象;加强残 疾儿童生活保障工作。n4、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发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主导作用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救治、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 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我市解决私自收养的相关政策n三个环节严把登记审查关n材料齐全有效。(基本要求)n程序规范合法。形式要求:公告。(必要条件)n注重实质审查。(关键)依法行政,规范登记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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