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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宣讲稿宣讲稿建筑专业建筑专业 (根据规范编制组2006年5月北京宣讲材料整理)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陕西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陕西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062006年年7 7月月1住宅建筑规范 、编制概况一、总则二、术语三、基本规定四、外部环境五、建筑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九、防火与疏散十一、使用与维护2 、编制概况一、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 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 成果,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 和性能要求为基础针对单一类型建筑的全文强制性 的标准。二、编制单位:由建研院主编,中建院、中规院、 标定所等5家参编。三、编制时间:2005年1月14日6月22日,由初稿 先后完成征求意见、送审稿、报批稿。11月30日建 设部公告批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3 、编制概况四、编制原则和指导思想 1、全文强制。 2、以住宅建筑作为一个完整的对象,涉及内外部 环境、结构、功能、设备、设施、使用维护、管理 等各项领域的技术要求。 3、体现性能化原则,主要规定住宅建设在结构安 全、火灾安全、卫生、健康与环境,噪声控制,资 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方面,必 须达到的指标或性能要求。4 、编制概况四、编制原则和指导思想 4、全面兼顾、突出重点。在系统完成住宅建筑 规范有关内容的同时,重点突出与节能、节水、 节材、节地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维护公众利益、 构建和谐社会、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要求。 5、内容上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地位上应当高于现 行标准。其规定可以是现行标准的 要求,也可以根 据需要规定应当到达的基本要求,涵盖现行有关的 强制性条文,尽量避免与现有标准和强制性条文产 生矛盾,必要时,应当提出对现行标准修改的建议 。5 、编制概况五、编制的框架 总则 总目标 基本规定 要素目标 各章规定 专业指标 相关标准 方法途径6 、编制概况六、主要参考资料: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 1、根据建设部建标标便200530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 科学研究院会同住宅建筑规范的有关参编单位和专家, 开展住宅建筑规范实施导则(后更名为住宅建筑规范 实施指南)的编制工作。 2、编制目的(1)使使用者准确理解规范的规定。(2)推动规范的贯彻实施。(3)作为规范宣贯培训的技术资料。 3、规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接收到来自全 国各地的大量咨询电话、邮件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在指南 编制过程中,编写组考虑了相关问题,并力求反映在指 南中。7住宅建筑规范 、编制概况一、总则二、术语三、基本规定四、外部环境五、建筑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九、防火与疏散十一、使用与维护8一、总则1.0.1制定本规范的目的(1)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 住宅,制定并强制推行更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 (2)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标准化作为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对促进能源资源的 节约和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 重要的作用。 (3)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目前,绝大部分标准规范并非直接针对住宅建筑,许多 技术要求针对性不强。一些与住宅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有关的技术要 求,没能明确强制执行。9一、总则1.0.1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4)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和发展与国外技术法规具有相同的特点。这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为使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所做的一次探索。10一、总则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住宅的建设、建成之后的使用和维护及既有住宅的使用和维护。11一、总则1.0.3 住宅建设的基本原则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筑方针: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195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节能、节地、节水、节材。12一、总则1.0.4 本规范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本规范的规定为住宅的强制性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3一、总则1.0.5 本规范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关系 本规范主要依据现行标准制定。本规范条文 有些是现行标准的条文,有些是以现行标准条文为 基础改写而成的,还有些是根据规范的系统性等需 要新增的。本规范主要对住宅的性能、功能、目标提出 了要求,在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尚应 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若未直接违反本规范的规定 ,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时,亦不 能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当有关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本 规范的规定执行。14住宅建筑规范 、编制概况一、总则二、术语三、基本规定四、外部环境五、建筑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九、防火与疏散十一、使用与维护15二、术语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定义中的关键词是“家庭”。家庭: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本规范主要是按照家庭的居住要求来规定的。 成家前或离散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相近。16二、术语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则应另行考虑其特殊的居住要求。本规范中对此未作专门规定。目前,我国除有住宅设计规范外,还有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17住宅建筑规范 、编制概况一、总则二、术语三、基本规定四、外部环境五、建筑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九、防火与疏散十一、使用与维护18三、基本规定概述本章规定体现的是将住宅作为一个完整的对象,其应满足的基本要求或具有的基本性能(功能)。与后面各章相呼应,为达到整体功能目标而需要的具体技术指标在本规范的其他相应章节。性能(功能)目标和各项具体技术指标的实现途径、过程或方法,依存于国家现行标准。住宅建设与使用全过程的构成要素,规划选址、环境建设、建筑结构、使用管理等。建设活动参与各方主体共同遵循的原则。19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 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 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以人为本,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重视住宅建设的外部效应。20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 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 不利影响。21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3.1.3 住宅应具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 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配套公建的配置原则是“分级、对口、配套”。 居住用地道路与公共绿地设置,也应与其居住的人口规模相适应。22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 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 本要求。套内空间的优劣取决于建筑设计。设施使用的优劣取决于设备专业设计。23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 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可靠性是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总称。耐久性指标尚在研究编制中。24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建筑防火的三原则:1.低隐患2.报警和灭火3.安全疏散25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 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紧急事态是指:火灾、爆炸和地震等突发事件 。安全撤出的功能是指:1.建筑本身应具备“抗力”用以争取时间。2.建筑本身应具备“避险”设施,用以安全撤 离。26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 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影响健康建筑物理环境的基本要素-通风 、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室内舒适度的体现。27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 染。主体材料(结构、围护等)、装修材料等的 选材。室内环境污染、外部环境污染的控制。28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3.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 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提高能效(设备能效、建筑能效)节水29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3.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一步“要走入社会,首先要走出家门”30三、基本规定3.1基本要求3.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 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 施。强制性的人身安全防护目标首先要防坠落,进而防伤人31三、基本规定3.2许可原则3.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 要求的材料与设备。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为保证整体质量而提出的对整体构成中各个体的基本要求32三、基本规定3.2许可原则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 须经相关程序核准。行政许可程序(简称“三新核准”)。依据是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3三、基本规定3.2许可原则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 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对可能影响到住宅的结构安全性、危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因素要严格管理程序。34三、基本规定3.3既有住宅3.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 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 行处理。建筑物全生命周期后及生命周期间的管理35三、基本规定3.3既有住宅3.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 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部令)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38号部令)36住宅建筑规范 、编制概况一、总则二、术语三、基本规定四、外部环境五、建筑七、室内环境(有关隔声、采光、防潮的条文)九、防火与疏散十一、使用与维护37四、外部环境概 述 良好的外部环境是保证住宅具有卫生、健康的内 部环境和良好居住生活品质的外部条件。配套服务设施、交通、空间关系与场地利用等都 是住宅功能的延伸。本章立足以人为本,以为居住者创造安全、卫生 (健康)、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为目的 。反映住宅外部环境的功能、性能的最基本的要求 。以现有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基础, 结合现行标准规范中有关的强制性条文及相关研究 与实践。)38四、外部环境4.1 相邻关系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 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 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 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 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关于日照问题详见专题。 39四、外部环境4.1 相邻关系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 表的规定。道路边缘距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主要考虑:1.住宅建筑在底层开窗开门时不影响道路的通行(不 碰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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