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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珠小区业主多为投资性居住,入住率不高,有的业主只是夏天过来避暑乘凉,别的时间就离开了,有的甚至不来,真正在此居住的人数太少,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另外,按照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有任何需要业主决定的问题,都需要经过起码2/3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而滨海明珠小区很少能凑起这么多人,所以要决定事关业主利益的事情时,业主大会的召开往往因为找不齐人而被搁浅。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n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n 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n 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n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n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n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n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n 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n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有很多,现归纳如下: n 1、依法新建的房屋; n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 n 3、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n 4、继承或受遗的房屋。 n 前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后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即公民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n 第二十九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n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n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n【解读】:这两条首先明确了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管理的权利,有义务、“应当”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这样在业主民主意识、自治意识不强,有些业主对物业管理漠不关心的时候,只要符合条例中三条件之一,政府部门的督促能保障业主委员会顺利、及时组建。另外,“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就能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就避免了入住率低的小区永远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的尴尬。n第三十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n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n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n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n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n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n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n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n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n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n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n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n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n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n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n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n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n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n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n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n 第二节 业主大会 n 第三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n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n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n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n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n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n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n (五)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n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n (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n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n(一)按照业主户数计算的,一户计算为一票; n(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 n业主身份以及建筑面积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n【解读】:根据三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大会的投票权首先按照业主大会的约定进行,没有约定,按照本条例法定进行投票。法定投票包括以下内容:1、法定投票包括二种方式,按户计算和按建筑面积计算。按户计算对业主有利,按面积计算对开发商有利。2、每票按户计算,一户一票。在一小区内,有多处房产或者房屋的业主,也只能按一户计算。建设单位因有剩余房屋而产生在业主大会上行驶投票权的权利,但剩余部门只包括未售出的专有部门,不包括其他部门(例如楼梯间,花园等等),对于建设单位没有售出的楼盘,不管最后剩余专有部门有多少,都只能按一户计算,不按房屋的套数计算,这一规定对业主是有利的。3、按票计算的,一平方米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n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n 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规定。n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n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n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n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n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n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n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n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n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n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n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n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n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n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n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n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n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n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委员。 n 执行委员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经推荐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入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任职。 n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n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n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n (三)管理规约; n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n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n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 n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n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n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委员负责召集,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人参加会议。 n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n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n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n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n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 n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n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n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n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n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n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n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n 第一节 一般规定 n 第四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n(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n(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n(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n(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n(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n(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n(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n(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n(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n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n 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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