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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管 理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李森林newdays999sina.com出版专业继续出版专业继续 教育管理规定教育管理规定今天讨论主要的内容出版行业实行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的出版行业实行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的 主要背景主要背景 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 主要依据主要依据 四川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四川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规定的相关内容解读规定的相关内容解读新闻出版行业实行职业资格登记注 册的主要背景 实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实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 主要依据主要依据 (一)(一)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三)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三)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 规定规定 (1)新闻出版总署37号令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作了明确规定 (2)2010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印发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 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010号)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 理规定(37号令,2008年6月1日实施)第七条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 参加继续教育。第十一条: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 续展登记一次。续展登记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 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 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 原登记自动失效。第十二条:职业资格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 材料:1.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2.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3.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第十八条:责任编辑注册有效期3年,每3年续 展注册一次。续展注册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 位于 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 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 ,原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责任编辑续展注册,应提交以下材 料:1.责任编辑证书原件。2.责任编辑续展登记申请表。3.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六条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一)依据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施 办法;(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的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继续教育市场。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 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 时。其中,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 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 小时。其余48小时可自愿选择参加省 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 教育形式:第八条 在职自学是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的重要补充。鼓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在职自学。在职自学时间可折合继续教育时 间,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具体情况 确定折合方式。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高等院校或成人院校 举办的国家承认相关专业学历、学位的教 育;(二)接受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 门认可的与出版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 上培训;(三)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 可的其他在职自学形式。第九条 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作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 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的依据。 第十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伤、病、孕等 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 可由本人所在出版单位提供证明,经归口管理 的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 应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顺延下一年度合并 完成。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在下一年 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中予以注明。第十八条 出版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负责组织并支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支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出版单位应当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 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 核。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无正当理由 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时间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不予进行出版职业资格的登记、注册或续展 登记、注册。第二十条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时间的出 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出版单位,视情节轻 重,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采取通 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理措施。四川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一、继续教育对象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 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 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员。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目的和原则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 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 其目的是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正确出版方向,不断增加、 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创新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遵循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 提高能力,加强领导、创新机制的原则。三、继续教育形式 1. 参加总署和省新闻出版 局主办的各类岗位培训班、 专项研修班及职业资格考试 考前培训班等; 2. 参加中央、省、市级党 校(行政学院)的调训及省委组 织部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举 办的社会化选学; 3. 参加总署和省新闻出版 局管理的行业协会举办的相 关业务培训及竞赛活动; 4. 参加总署和省新闻出版局认可的国内 外出版学术会议和业务讲座(包括出国( 境)出版专业进修、考察、培训); 5. 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教育; 6. 参加新闻出版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和 有指导、考核的自学; 7. 接受总署教育培训中心及总署认可的 教育培训分中心(人才培养基地)出版远 程教育; 8. 接受总署教育培训中心西部地区分中心 举办的出版相关培训; 9. 总署和省新闻出版局认可的其他形式的 继续教育。四、继续教育学时(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 不少于72小时(学时)。其中,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当年 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小时(学时)。 其余48小时(学时)可自愿选择前款所列的9种继续教育 形式。(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必须 按照规定参加省新闻出版局开设或认可 的每年24学时的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班( 当年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和组织安排的 基层挂职和定点扶贫等工作半年以上的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三)驻省外机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因故 不能参加省新闻出版局开设的每年24学时 的继续教育面授培训者,由所在单位出具 书面说明,经省新闻出版局人事处同意, 可参加总署和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举办的 24学时的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可凭合格证书 计当年继续教育48学时。(五)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 考试、职称外语考试、国家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并取得合 格证的,可分别计继续教育24学时。1. 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按培训时间计学时。全脱产培训每天计8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4学时。 (六)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岗位 需要参加有关出版专业技术继续教 育的,其学时数按以下标准认定:2. 参加出版学术会议或专业讲座的,须递交有关学术会议的通知等材料(材料中须注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内容、学术材料被采纳的情况和评语等),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会议、讲座的实际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8学时,但累计不超过24学时。 3. 出版单位及其主管主办单位举办的内部业务(岗位)培训,每年年初 须报省新闻出版局人事处备案,经备案确认后按照实际培训时间计学时。4.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经单位认可后完成自学计划者,写 出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的,其 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每2千字计2学时,但累计不超过16学时。5.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已毕业者凭毕业、学位证书视同完成当年 的继续教育学时。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 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8 学时。6. 参加总署举办的各类业务竞赛活动,获奖者计48学时;参加省新闻出版 局组织的各类业务竞赛活动,获奖者计40学时。7. 当年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和组织安排的基层挂职和定点扶贫等工作半年以 上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72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五、继续教育登记 1.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继续教育实行继 续教育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登记制度。 2. 证书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印制和发放,主要记载出版专 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学时等基本情况。 3. 证书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主管主办单位的继续教育 职能部门到省新闻出版局人事处统一办理并发放。 4. 出版单位应在核准发证对象的基础上,根据一人一证、一证 一号(证书编号采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号码)的原则 ,为所属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证书。 5.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 内容、时间以及考核结果,由省新闻出版局认 可的继续教育机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主管 、主办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登记在证书 上,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6新调入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属外省调入 的,须重新办理证书;属省内流动、且原 单位已办理证书的,可沿用原证书, 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和验证等有关事宜。 1.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内验证制度,由 省新闻出版局人事处负责。 2. 年度验证采用报表方式进行,新闻 出版单位每年的第三季度应向省新闻出 版局人事处报送年度继续教育情况报表 。年度继续教育情况汇总后,以适当方 式予以公布和通报。六、继续教育验证 问复函(询答函)(一般用于不相隶属机关 ;上级对下级可以用,但下级答复上级要用报 告) 请批函(审批函)(向不相隶属机关要求增 加经费、调整人员编制、减免税收、申办营业 执照等) 3. 任期内验证结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 册及续展登记、注册适时进行。 4. 年度验证和任期内验证须由出版专业技术人 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代理其人事关系的机构统 一办理,验证时须提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 续教育的原始资料以供查验。 5.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继续教育情况经验 证确认后,作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 注册的必备条件。七、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1. 新闻出版继续教育机构包括新闻出版 总署所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新闻出版行 业协会和有关学术团体、大专院校、科研 院所等具备社会办学条件的单位。省内继 续教育机构在开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业务上接受省新闻出版局的指导。 2. 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评估、整合、公布 省内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并 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3. 继续教育机构举办面向出版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班,必须将办班申 请和教学计划于开班前20天报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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