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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三、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 职业保障职业保障-郑孟云 法122 101202921.检察官的任职条件(1)定义: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也称检察官的资格,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人 们担任检察官职务或从事检察官职业所必备的条件。1990年经联合国大会批准 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规定:“获选担任检察官者,均应受过适当的培训 并具备适当资格、为人正直而有能力的人”。 (2)英美法系:例如美国,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为,法学院毕业;通过州律师资 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人律师职务两年以上,并加入任何一个州的律师协会 。 (3)大陆法系:在法国,检察官必须具有法学学士学位,经过司法考试合格, 在司法研习中心接受3年实际训练和学习。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的,免除司法考试 ,研习期为1年。对在国家司法研习中心研修学习和训练期满并有志于从事检察 官工作的,经研习生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后,才可以任命为助理检察官。助理 检察官工作1至4年后,可凭工作业绩晋升为检察官。 (4)我国检察官的任职资格,随着国家民主和法制的发展而逐步规范化、专业 化。根据修订后的检察官法,担任检察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身份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2.政治思想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 好的品行。3.专业条件。精通法律、具备较高专业素质和较强专业能力的专门人才担任 。修正后的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学历要求和法律工作经验提出较高要求。 如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 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两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等等。 短时间内要求所有检察官均达到较高的专业水准并不现实。为此,检察官 法作了两条灵活性的规定:其一,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 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其二,检察官法修正案施行前任命的 检察官不具备新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虽然不能达到法 律规定的学历条件,培训以后仍可以担任检察官。4.资格条件。修改后的检察官法规定,初任检察官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 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 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 人选。另外,检察官法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 员,不得担任检察官。这是担任检察官的品行条件。无论是作为一种国家公 职,还是作为一种法律职业,检察官都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许多国家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做法,是它们长期经验的积累,实践 证明是十分成功的,其实际效果也是十分明显的:一是执业10年以上的律师精通法律,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 诉讼技巧,由他们担任法官可以保证法官的专业素质,从而有利于 案件的正确处理;二是律师长期为公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了解老百姓的疾苦 和难处,体察民情,他们改行担任法官就会乐于听取当事人双方特 别是弱者(如刑事案件被告人)一方的意见,善于把握对弱者有利 的情况,从而不易于主观武断,冤枉无辜甚至草菅人命,进而有助 于案件的客观公正处理;三是律师在执业期间收入较高,积累较多的财富,改任法官 不容易为生活所迫而贪赃枉法;四是由于需担任较长时间的律师才能被任命为法官,这一职 位来之不易,因此他们会倍加珍惜,不容易为私欲所左右、为金钱 所迷惑;五是法官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是许多人梦寐以求的职业, 而要成为法官必须先考取律师和从事相当时间的律师工作,这样也 必将促进律师队伍的迅速壮大和律师业的蓬勃发展。一举几得,何 乐不为!有鉴于此,我国亦应建立法官、检察官从律师中择优选任 的制度,以利于司法的独立、公正和廉洁。 同样的道理,也可以考虑从法学教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Note:比较两大法系检察官制度 其一,检察官选任途径的不同。英美法系的检察官一般来自律师,而大陆法系 的检察官则是国家作为“法律人”(或称法律家、法曹,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 师等)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学院的毕业生经过1至2次司法考试和一定期限的司 法实习,便可自由选择是作检察官还是作法官、律师。其二,检察官保障制度和社会地位不同。大陆法系检察官享有近似于法官的身 份、经济和特权保障,因为大陆法系检察官和法官地位一样,俗称检察官为“ 站着的法官”,而审判官为“坐着的法官”;而英美法系检察官则是作为普通行 政人员来管理的。法国和德国检察官实行单独的工资等级和标准,检察官和法 官工资水平一致,其工资起点与较高级公务员工资起点相当。法国规定检察官 的退休年龄为65岁,而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为60岁。与此相适应,大陆法系 检察官的社会地位高于英美法系。其三,检察官队伍稳定程序不同。大陆法系检察官是专职培养的,且保障制度 较好,社会地位较高,因而检察队伍比较稳定;而英美法系的检察官队伍则不 然。英国虽自1986年起建立了统一的检察机构,但是对于检察官决定起诉的案 件,他们只能在治安法院出庭支持公诉,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等则必须聘请 大律师出庭支持公诉,因而出庭公诉人员固定性差。美国检察官队伍流动性也 非常大,其原因有两点:一是美国检察官薪水和社会地位比法官和私人律师都 低,检察工作没有吸引力,检察人员往往只把检察工作作为以后从事其它工作 积累经验和资本的“跳板”而不是将其作为永久性职业;二是美国检察官任期只 有四年,与政党共进退;每新总统上台都会重新任命本党人员作为检察官来替 换原来的检察人员,对整个检察系统实行“大换血”,从而极大地影响着检察官 队伍的稳定性。 2、检察官的职业保障1.检察官的职权保障。检察官的职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权的再分 配,基于检察官职务而产生,是检察官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的支 配力。根据规定,检察官的职权保障包括两个方面: (1)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具备的职权和工作条件。检察官拥有检察 职权不仅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要条件,而且是检察机关依法 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的基本保障。国家赋予检察官职权的同时, 应当为检察官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技术 装备、交通通讯工具、服装及办公用品等。同时,为确保检察官把 主要精力用在把握案件事实、分析案件证据、研究法律适用上,办 案中的事务工作,如记录、通知、复印等应由检察官之外的人员专 司其职,检察官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助手。 (2)检察官履行职责应保持对外独立性。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 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任何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有权予以抵制。检察官法还规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 涉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2.检察官的身份保障。检察官的身份保障是指检察官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任命,非 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检察官对检察机关的 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控告。3.检察官的经济保障。检察官的特殊职责决定了其应当具有相对于检察体系之外的 独立性,不受行政干预;独立于刑事案件被害人,不收取当事人以任何方式支付的报 酬。但是,如果检察官的经济地位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可能导致检察官为物欲所 动,产生腐败。我国检察官法就此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二是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 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O(_)O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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