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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 规制度第一节 导游人员概述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是指依法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 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1、取得导游证是担任导游工作的前提条件; 2、接受旅行社委派,是导游人员概念的主要 特征; 3、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是导游人员的工 作范围。 二、导游人员的类别 (一)专职导游员和兼职导游员 专职导游员指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 专门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人员。是我国 导游人员队伍的主力军。 兼职导游员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工 作的人员,他们通常是在导游管理机构 注册并接受导游管理机构的管理。(导 服公司) (二)中文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 中文导游员(普通话)一般是为国内旅 游者、回内地探亲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 华人服务的导游人员。主要提供普通话 地方话、少数民族语言的服务。 外语导游员指能够运用外语从事导游业 务,为外国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 。我国有英、日、法、德、西、俄、阿 拉伯、朝鲜语和其他小语种的导游员。 (三)全程陪同导游员和地方陪同导游 员 全陪是指受组团旅行社的委派,在地陪 的配合下实施旅游接待计划,为旅游者 提供全程陪同服务的人员。 地陪是指受接待旅行社委派,代表接待 旅行社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者提供当 地旅游活动安排、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 员。 (四)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员 按照考核等级标准,将导游人员可以分 为初、中、高、特四级导游员。 此外,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也是我国 导游人员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 们主要在旅游景点、景区、的范围内为 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景区讲解人员景区导游人员景区导游人员全 陪第二节 导游人员资格证考试 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一)报考资格和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 学历 3、必须身体健康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识和 语言表达能力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监督管理 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部门及其职 责 国务院制定总政策,省级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的考试工作 ,直辖市等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 应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 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2、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与管理 应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 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书 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统一印制,在我国范围内使用。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部门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政策、统一领导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初级、中级导游人员的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或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 ;高级、特级导游员则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评定。 PS:参加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人员评比 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 ,可以晋 升一级等级。 (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划分及适用范围 两个系列:外语导游员、中文导游员四个级别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特级导游员高级导 游员 (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1、不同等级的导游人员考核评定的标准 (1)初级导游员 知识要求:了解、熟悉、了解 技能要求:了解、独立处理、一定的技巧 业绩要求:反映良好率不低于85% 学历要求:外语专业大专或非外语专业本科及 其以上学历(外);高中及以上学历(中) 资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工作满一年 (2)中级导游员 知识要求:熟悉、掌握、熟悉、熟悉 技能要求:熟悉、娴熟的技巧、各自类 别的语言听说能力 业绩要求:业务骨干、游客反映良好率 不低于90% 学历与学识要求:学历与初级相同,但 实际水平应该达到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水 平(外);中文导游要有大专及其以上 学历 资历要求: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2年以上 初级导游证为灰色 中级导游证为粉米 色 (3)高级导游员 知识要求:全面领会、熟练掌握、掌握、知识 面比较宽广 技能要求:全面熟悉、技巧娴熟、相当的创新 能力、能培训和指导中级导游员 业绩要求:能力强、影响大、成绩突出;游客 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5% 学历和学识要求: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外语 导游员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初步掌握一门第 二外语;中文导游员需熟练掌握汉语言文学知 识,初步掌握一门常用方言。 资历要求: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4年以上 (4)特级导游员 知识要求:全面、深入、准确了解;透彻了解 和研究;独到的业务专长;知识面广 技能要求:精通业务且有研究;技能高超;形 成个人风格;能培训和指导高级导游员 业绩要求:职业道德高尚;贡献突出,高质量 的研究成果,国内外享有较大声誉;游客反映 良好率不低于98% 学历和学识要求: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要精 通一门外语,基本掌握一门第二外语(外); 全面掌握汉语言文学知识,基本掌握一种常用 方言(中) 资历要求: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5年以上灰色 粉米色 淡黄色 金黄色 2、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办法 (1)初级导游员的考核办法 考核方式。取得资格证书工作满一年的导游员 ,经考核合格,即可成为初级导游员。 (2)中级导游员的考核办法 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考试科目:导游专业知识(政策法规、导游基 础、汉语言文学知识)、现场导游 每2年组织评定一次中级导游员 (3)高级导游员的考核办法 考试、考核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考试科目:导游词创作、口译 考核:考场模拟,即席口译 评审:论文答辩、跟团实查、专家审议 对高级导游员的评定每3年进行一次 (4)特级导游员的考核办法 评审、考核为主,考试为辅 评审方式:论文答辩、跟团实查、专家 审议 考核内容:工作表现、导游技能、遵纪 守法、游客反映 考试:第二外语、方言 有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不定 期进行 (四)对等级导游人员的管理 导游人员等级注册登记制度 有效期为5年 期满后到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并进 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等级证书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 一制作并核发。第三节 导游证书 一、导游人员资格证 (一)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含义 指经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由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标志着获证 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证明。 (二)导游人员资格证的编号规则 有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编号。 编号规则: 1、“” 2、4位阿拉伯数字,标示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证 考试的年份 3、23个大写字母,标示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证 考试所在的省份 4、1位阿拉伯数字,标示报考的语种。1表示 中文,2表示英语,3表示日语,等等 5、0001-9999的4位阿拉伯数字,标示证书的 序号 二、导游证 (一)导游证的含义 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 游人员注册,能够从事导游职业的法定 证件。 导游资格证是导游人员从业的资格证明 ,导游证是导游人员的上岗证。 (二)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 (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2)与一家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导 服机构注册 (3)参加岗前培训考核 (三)申领导游证的程序 提出书面申请; 提交资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 或在导服机构注册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 件; 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15个工作日之内颁发 (四)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PS: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主观上希望或放任不良结果发生 过失犯罪则因疏忽大意且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的后果 (五)导游证的编号和版式 (1)编号:D-0000-000000 中间4位数字表示省、城市、地区的标准 国际代码(行政代码,湘潭4303) 最后6位数字表示计数编码(序号) (2)版式 统一IC卡版式。 以四种不同的颜色区分导游人员的等级 (六)导游人员资格 证和导游证的印制及 使用范围 均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 发其他任何形式的导游 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三、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关系 (一)联系 资格证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前提。 (二)区别 1、性质不同。资格证是资格证明,导游证是职业许 可证,即上岗证; 2、领取程序不同。资格证只要参加考试合格即可, 而导游证则需先取得资格证,再登记注册后才能申领 ; 3、作用不同。资格证仅起证明的作用,不能从事导 游职业; 4、期限不同。资格证取得后3年未从业则失效,导游 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但需每年年审。期满3个月前, 应主动向有关部门申办换领。第四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义 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一)人身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公民的 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审问、限制 和侵害,还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体现在导游身上,就是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 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可以拒 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人格尊严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 合理要求。 张家界导游被打事件 厦门导游被打事件 (二)履行职务权 包括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受地域限制、 讲解权、按规范操作过程中的组织权、建议权 、特殊情况下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变更接待计划的四个限制条件: 1、必须是在游览过程中 2、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 安全的紧急情形 3、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立即报告被委派的旅行社 (三)获得救济权 1、投诉权 2、申请行政复议权(民告官) 3、诉讼权 (四)其他权利 培训、晋升、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一)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二)在进行导游活动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利 益和民族尊严 (三)进行导游活动时,要佩戴导游证 (四)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五)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六)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接待计 划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活动 (七)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就可能发 生的危险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 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合 适措施 (八)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向旅游者 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九)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欺骗、胁 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 胁迫旅游者消费 三、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 (1)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责令 改正吊销导游证并公告旅行社予以 警告停业整顿;(扣除10分) (2)未佩戴导游证带团的。责令改正 500元以下罚款;(扣除4分) (3)私自接团的。责令改正、10003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 导游证并公告;(扣除8分) (4)擅自增减项目,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 游活动的。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 吊销导游证并公告;(扣除8分) (5)向游客兜售物品或购买游客物品,索要 小费的。责令改正、10003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导游证并公告;(扣 除6分) (6)个人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 消费的。责令改正、10003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导游证并公告对旅 行社予以警告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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