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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质量管理程序文件 文件号:QP-07-07版本号/修订次:01/00 第 1 页 共 4 页标题: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生效日期:2001年5月01日批 准 页修订次 修 改 内 容 条 款 号拟 制签名: 职务: 日期:审 核签名: 职务: 日期: 批 准签名: 职务: 日期: 有限公司质量管理程序文件 文件号:QP-07-07版本号/修订次:01/00 第 2 页 共 4 页标题: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生效日期:2001年5月01日1 目的为明确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系统和方法,特制订本程序。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新光针织有限公司销售的成品及用于成品生产的材料、零件、组件和其它成品。3 参考资料QP-08-04 进货检验QP-08-04 最终产品的检验4 程序4.1 采购品的标识4.1.1 所有采购材料和部件均以唯一性的编码、代码或名称进行标识。该标识与图纸、范围、材料清单、部件清单、采购订单等上的一致。4.1.2 可能时,要求分包方对其提供的产品进行标识。接受人员要验证产品是否得到适当标识(参见程序QP-08-04进货检验)。如果原始标识不适用或不充分,接受部门负责以新光针织有限公司部件号对采购产品进行标识。4.1.3 材料和部件的标识方法有在包装物或容器上打标记、贴标签或挂标签等方式,适当时可直接在产品上贴标签。也可对特定产品的指定存储区域进行统一标识。(如:材料仓库或区域的指定架子)。4.1.4 当产品在存储和/或准备生产时,应保持材料和部件的标识。4.2 生产过程的标识4.2.1 在生产的各阶段,加工的部件和组件通常以工作单、过程检验记录、和其它加工、组装、产品检验和试验生产的文件和记录来标识,当产品在加工或准备进入下道工序时,这些文件和记录保存在生产现场。有些部件和组件以永久性的部件号来标识。4.3 最终产品标识4.3.1 最终产品按顾客要求来标识,对于标准产品和顾客未提出特定标识和标记要求的产品,有限公司质量管理程序文件 文件号:QP-07-07版本号/修订次:01/00 第 3 页 共 4 页标题: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生效日期:2001年5月01日由设计工程和/或材料控制部门负责规定最终产品的标识和标记方法。4.3.2 顾客有关产品标识和标记的要求在合同文件中进行规定。4.3.3 最终产品的标识以及相应的标识记录在最终检验时验证(参见程序QP0806最终产品的检验)4.3.4 当有可追溯性要求时,产品的序列号或批号标识。4.4 部件号和产品总装记录4.4.1 对于公司自行设计的产品,生产工程部保持每次发放的部件号的记录,部件号与图纸规范、技术资料及其它规定部件的文件相一致。4.4.2 对于那些由各种部件总装的产品,生产部保持产品总装记录,该记录反应生产周期,产品批次、或各个产品及其加工及装配时使用的材料清单和部件清单。4.5 可追溯性4.5.1 如果顾客 ,政府条例或内部有规定时,应保持可追溯性。可追溯性的程度按规定要求来确定。4.5.2 当要求时,采购产品应可追溯到采购订单进而追溯到初始检验、试验或实验分析报告,或其它此类与产品一同提交的质量记录。4.5.3 当要求时,在生产过程中,可追溯性要求通过材料清单、工作单、检验记录、及其它在产品加工、组装、检验和试验过程中建立的此类文件和记录来实现。在这些文件中,操作者和检验员要记录使用材料和部件的序列号或批号,指明加工和检验设备及其操作者、记录过程参数,并记录其它为满足可追溯性要求所必需的此类信息。4.5.4 对于特殊特性,产品应标识并可追溯到其过程控制图,进而追溯到加工的过程和操作者。控制图中应指明加工设备、操作者并提供过程性能资料。对于其它特性,产品应可追溯到生产工作单。工作单上也应指明加工设备和操作者,但不需提供过程性能资料。4.6 可追溯性记录4.6.1 当可追溯性要求时,材料控制部门保持(或协调)可追溯性记录。记录通常包括材料部件和零件的采购订单、材料检验和试验报告、过程图、以及产品检验和试验报告。给定产品可追溯性所要求的记录在加工规范或生产工作单中以文字形式给出。4.6.2 可追溯性信息应尽可能地直接记录在工作单上,对每项加工和检验操作,工作单用来记有限公司质量管理程序文件 文件号:QP-07-07版本号/修订次:01/00 第 4 页 共 4 页标题: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生效日期:2001年5月01日录或 引用相应的材料采购订单、过程数据、检验和试验报告,操作者和检验员,及其它要求的此类可追溯性信息。5 记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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