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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实行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黄玲辉新疆火灾,288名 中小学生死亡。8岁小学生校园内坠入粪池溺亡 教育设 施重大安全事故 第一部分 依法治校的含义、目标、 要求及其基础 一、依法治校的含义.依法治校就是学校遵循法制原则和法制精神,在 职权范围内,依据宪法、法律、规章等规定, 管理学校事务,开展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维 护师生合法权益等活动。 依法治校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和行政规章,规范、约束和治理学校的方方面面; 二是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立法宗旨、立法原 则为指导,紧紧抓住校规制度建设这个带有根本性 、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推进 学校教学、行政科研、后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依法治校的目标及作用目标:教育行政部门法治意识增强,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 局。学校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 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 师和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权益救 济渠道,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 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实 现教育的公平,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为教育改革与 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作用: 1 、 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 2 、有利于维护学校、教师及学生的合法权益; 3 、有利于提高学校工作的效率; 4 、有利于培育良好的校风; 5 、有利于学校改革的推进。三、依法治校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学校规章、教育教学、学 籍管理等各项制度。校规必须透明公开。校规内 容要合法,应适时修改、废止、清理。严格保护 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它各项权利。完善民主监督 机构,校务公开,推进教师代表大会、家长委员 会对校务的民主参与。严格教师管理,维护教师 权益。四、依法治校的基础(一)学校应依法行使其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学校的权利包括: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 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 者处分;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学校的义务包括: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 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 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 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遵照国 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2、学校应保障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 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 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 绩;(四)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 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 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 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 其它方式的培训。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一 )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 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 作任务;(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 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 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 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 关心、爱 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 制止有害于 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学校应尊重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 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 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受教育权被侵害:小陈在陕西乾县实验初级 中学上初三,临近中考,学校搞了一次摸底考试 ,并划定了一个分数线,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线 的学生都将被班主任“劝退”,不能报名参加当年 的中考。考试结果出来,小陈的名字赫然在被“劝 退”之列。小陈的父亲曾找过班主任和学校领导, 要求学校准许孩子报名,但被学校拒绝。“孩子才 16岁,这么小就流向社会,今后可咋办呢?” 原本在吉林一所乡镇中学读初一的小弘,刚 刚13岁就不得不结束了自己的学生生涯。2003年 10月的一天,小弘的母亲被学校领导叫去,说是 小弘太淘气,刚上学一个月就在学校打了两次架 。“校长说孩子影响了学校的秩序,不能再留在学 校。我哭着求校领导,可最后学校还是没留他。”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这是对受教育者作为社 会公民最基本的规范,也是成为“四有”新人的最 起码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既包括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也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 的规章。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 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 度。第二部分 学校如何依法治校一、树立依法治校观念 1、树立依法治校观念要求学校领导者转变家 长式的领导作风。案例:新任校长的困惑 2、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要求教师改变传统的 师生关系观念。 3、依法治校观念的树立以各教育主体知法、 懂法为基础。 二、制定学校章程中小学校的章程应当包含如下内容:(1)学校的 名称和地址;(2)办学宗旨和学校性质及特色; (3)办学规模及其结构;(4)学校内部管理体 制;(5)学校经费来源和财产、财务管理制度; (6)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7)教 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8) 章程修改程序;(9)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等;(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案例: 某小学学校章程 某学校章程三、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完善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建立健全各 项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学校民主监督制度 、校内师生申诉制度等项制度。 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包括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体育卫生管理工作、教师学生管理工作 、学校物质设备及财务管理工作、学校安 全管理工作等。 四、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内容: (一)面向广大教职工内容主要有: 1、学校办学目标、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学校规章制度 ;2、领导分工和责任目标;3、教职工岗位聘任、职务评聘、 考核奖惩、评优评先;4、教职工工资晋升、奖金、福利分配 ,课时津贴发放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5、学校基建 、物品采购、投资经营、大额服务项目以及学校固定资产的拍 卖等;6、学校财务工作;7、招生工作;8、学生助学减免; 9、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二)、面向学生的内容有:1、规章制度;2、学生奖励评优; 3、学生助学减免。 (三)、面向社会及家长公开的内容有:1、学校办学目标、发 展规划;2、学校收费工作;3、招生工作;4、学生助学减免 。各校也可根据学校自身的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拓宽公开的内 容。校务公开的形式:一是召开会议,以教职工代表大 会、教职工大会、党政工团联席会、全体党员会 等形式 公开校务;通过召开学校办学领导小组会 议、家长委员会或家长学校、学生会等公开有关 校务。二是媒体公告 ,以通知、公告、简报、壁 报栏、校刊、校内广播、校内电视等各种媒体公 开校务。三是其他形式,如设置校 长信箱、确定 校长接待日、学校开放日等形式公开校务。五、加强教育职业道德建设案例:呼唤人间真爱:一名小学四年级 学生曾写给四川蓬安 电视台的匿名信:“在一些节日的晚上,望子成龙的父母 常常提着大包小包的礼物像幽灵一样鬼鬼祟祟地给老师行 贿。因为成绩充其量是中下的他备受老师的关心,要是 他与谁吵嘴打架,老师往往会偏袒他,以致同学们都不与 他玩,使他周围只剩下几个与他(有着)一样命运的朋友 ,内心蒙上一层惭愧的阴影,他不想让老师这神圣的称呼 沾染上污点,也不渴望成为虚假的三好学生,更不想当神 气的体育委员,他只想得到属于自己的师生情、同学爱 ”“我希望你们帮我也帮许许多多和我一样困惑的中小学 生把这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让那些在噩 梦中的家长醒来,让还沉迷在金钱物质中的老师看到这个 世界上还有比钱更重要的东西。”第三部分 学校常见法律纠纷及其解决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 (一)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它的基本内涵是: 事故发生在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问(未在校学习的 未成年人不属此范围); 受害者为未成年受教育者(而不是教育者或成年受教育 者); 行为人已经对受害人造成了伤害的结果(受伤、致残或 死亡); 与学校活动有联系(与学校活动无关系的个人行为不属 于此范围); 学校如果有过错,依据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对此要承担 全部或部分责任。(二)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类型及其 担责主体1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事故 这是指由于学校的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 故,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有着直接的因果 关系。对于这类事故,学校显然应当依法 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学校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12种情形。 学校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 学校设备、设施陈旧老化,或处置使用不当; 学校物品堆放或悬挂不当; 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在体育课或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学校未落实安全保 护措施,或教师的教学活动安排违反教学大纲要求; 在学校实验课或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指导教师实施 了错误指导; 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教育人员擅离工作岗位; 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有关教育人员玩忽职守,没 有履行教育管理责任; 学校食堂卫生工作不力,引起学生食物中毒; 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的直接责任造成的其他事故。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承 担责任,但学校有间接责任的事故这是指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在学校,而在 当事学生之间(如学生打架引起伤害),或在 学生本人(如课间活动不小心受了伤),或者 学生患有特定疾病,或者监护人未履行相 应监护职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10条中, 明确规定了“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 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5种情形。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引发的事故一般属于学校间接责任事故: 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某些过失,但这些过失不 直接导致学生伤亡; 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内,教师随意不准学生进教室上课或让学生 中途离校而学生在校外发生事故; 学校或教师不遵守教学计划和学校作息时间,随意安排补课,随意 提前上课时间或推后放学时间,放学时间过后罚留学生,而学生由于 以上原因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事故; 在学校组织的校内文体、科技等活动中,学校未安排有关人员值班 ,或有关人员不负责任,擅离岗位,期间因学生相互打闹,游戏失手 或活动不慎引起伤亡; 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为校外部门,但学校 组织管理措施也有不完善之处; 有关教育人员对学校内已发生的打架斗殴事件没有及时制止,致使 伤害程度加重; 伤亡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将受害学生送往医院,或采取其他 必要的医疗救护措施,由此延误病情或导致伤害程度加重; 因学校或有关教育人员的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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