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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60.10 X 60孝 感 市 麻 糖 米 酒 行 业 协 会 团 体孝 感 市 麻 糖 米 酒 行 业 协 会 团 体 标 准标 准T/XMM 0012018孝感米酒Xiaogan rice wine2018-02-28 发布2018-02-28 实施孝孝感感市市麻麻糖糖米米酒酒行行业业协协会会发布T/XMM XT/XMM 00120181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孝感市麻糖米酒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孝感麻糖米酒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米婆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爽露爽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生龙清米酒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一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市正团麻糖食品有 限责任公司、孝感市楚特麻糖米酒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端武、孙 俊、余友华、余超群、李俊平、李子清、何元清、李火宇。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T/XMM 00120182孝感米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原汁米酒(佬米酒、酒酿或醪糟)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孝感市区域生产的以孝感籼糯为原料,经特种酒曲发酵,添加或不添加桂花、红枣、 银耳、枸杞等辅料加工制成的原汁米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白砂糖 GB/T 1354大米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 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2221-1996八宝粥罐头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孝感米酒 xiaogan rice wine 以孝感籼糯为原料、经特种酒曲按传统发酵工艺,添加或不添加桂花、红枣、银耳、枸杞等辅料加 工制成的酒精度 0.8%vol的米酒。 3.2 原汁米酒 original juice rice wineT/XMM 00120183经高温杀菌处理固形物48的米酒,也可称为佬米酒、酒酿或醪糟。4要求4.1原、辅料要求 4.1.1基本要求 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的原料。 不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 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1.2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要求。 4.1.3大米应符合GB/T 1354的要求。 4.1.4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4.1.3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合法生产企业有效的标准规定。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形态具相当含量固形物(米糟等)的固液混合体。色泽呈乳白微黄色。香气具有独特的米酒清香,无异味。滋味和口感味感柔和,香甜可口。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异物,允许成品中有少许的稻谷粒或异色米粒。4.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理化指标项目要求固形物/(g/100g)48总糖(以蔗糖计)/(g/100g)15还原糖(以葡萄糖计)/(g/100g)13.0蛋白质/(g/100g)1.50总酸(以乳酸计)/(g/100g)1.00酒精度(20)/%vol0.84.4重金属含量 重金属含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重金属含量项目要求无机砷(以 As 计)/(mg/kg)0.15铅(以 Pb 计)/(mg/kg)0.2镉(以 Cd 计)/(mg/kg)0.24.5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微生物指标项目采用方案及限量ncmT/XMM 00120184沙门氏菌500/25ml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ml4.6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7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指标 开启两个最小包装单位的样品,各取50ml样品倒于200ml烧杯中,置于明亮的自然光处,用目测法 观察其形态、色泽、杂质。然后用味觉及嗅觉品尝、鉴别香气和滋味。 5.2理化指标 5.2.1固形物 按QB 2221-1996规定的方法测定。在判定检测数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时,采用GB/T 8170规定的修 约值比较法。 5.2.2总糖 按GB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在判定检测数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时,采用GB/T 8170规定的修约值 比较法。 5.2.3还原糖 按GB 5009.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总酸 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酒精度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重金属含量 5.3.1无机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4微生物指标 5.4.1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5.4.2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5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T/XMM 001201856检验规则产品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检验分类 产品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后 方可出厂销售。 6.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固形物、还原糖、总酸、酒精度、净含量。 6.3型式检验 6.3.1产品的生产周期达到或者超过三个月的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不足三个月的,仍按一个生产周 期计算。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更改关键工艺时; 长期(二个月以上)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 6.4组批与抽样 6.4.1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相同原料、相同品种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6.4.2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瓶(听、罐)样品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6.5判定规则 6.5.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6.5.2当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指标有任一项或者其他项目有二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 品为不合格 6.5.3当除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指标以外的项目有不多于二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加倍抽样复检 不合格项目,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6复检与仲裁 需方有权依据本标准对拟购买产品进行检验。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由双方 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法定质量检验机构依据本标准进行复检、仲裁检验。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7.1标签、标志 7.1.1产品销售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7.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应标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厂名厂址、怕晒、怕 雨、易碎物品等符号和字样。销售预包装及储运包装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标志。 7.1.3包装上应标明酒精度、“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 7.2包装 7.2.1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清洁、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7.2.2最小食用包装应封口严密,食用方便。 7.3运输T/XMM 00120186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符合卫生要求。 7.3.2包装的产品宜在 030温度条件下运输,运输中应防止挤压、碰撞、日晒、雨淋,不得与有 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3.3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 7.4储存 7.4.1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阴凉通风、地面有垫板的仓库内,不得在露天堆放或与潮湿地面直 接接触;堆码高度不宜超过 2.5 米;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货物混储;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 源;防止受潮、霉变、虫、鼠害及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 7.4.2储存温度通常不高于 20下保存为宜。 7.4.3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低于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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