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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 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 包括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称 权 名誉权 肖像权。 身份权包括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荣誉权。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 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 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 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最基础的权利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 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一)生命健康俱可贵(1)为什么?(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责任 【案例1】两剑坛高手华山论剑,高手甲用 剑把高手乙逼下悬崖,致其身亡。问:以 民法眼光,甲侵犯了乙的什么权利?应承 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2】两少林高僧嵩山比武,僧甲猛击 僧乙左耳,致乙左耳失聪。问:以民法眼 光,甲侵犯了乙什么权利?应承担什么法 律责任?案例分析请问:本案中陈琪是否侵 害了齐玉的人身权?如果 是,侵害了什么权利?应 承担什么民事法律责任?1、姓名权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 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 假冒。“(二)姓名肖像受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批复认为,本案当事人是以侵 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权利人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 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既涉及对姓名权的侵犯 ,也构成对受教育权的侵犯。相应的法律责任形式, 则不仅有赔礼道歉,还应当有赔偿经济损失。对于本案中的侵权行为, 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实例分析:苍南中学高二学生林某,嫌父母给自己取的 名字太土气了,所以想给自己换个名字,请问可以吗? 如果对所改的姓名仍不满意,还可以再改吗?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为了防止滥用姓 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条例实施后,我 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 以一次为限。条例还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姓名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由户口登 记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骗取姓名 登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的,处800元以下罚款。2、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 利益。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 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 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案例分析: 想一想:张薇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了侵犯 ?如果是,谁是侵犯人?问题:用明星的照片做论坛、QQ头像或类 似的一些软件的头像,是不是侵犯了他们 的肖像权呢?解释: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权利也是受到 限制的,只要你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 丑化他们,那就不能算侵权。(三)名誉隐私不可侵案例分析: 顾墨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吗?案件中这些人 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1、名誉权对于人格的这种社会评价,在法律上被称为名誉 。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 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 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要件: A主观上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的故意 B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C上述行为为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 D侵权对象指向了特定的个人或群体。名誉权2、隐私权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并保 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应当认 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例】2005年4月,有个帖子是这样的,“昨 天晚上,1幢的女生寝室被闯入,为了几盏手 电筒应急灯,所有的衣物皆被搜查得乱七八 糟。我们不反对学校对就寝的管理,但这样 的搜查究竟是不是一种对隐私权的侵犯? 我想问问法律专家,我们与学校的这种 住宿关系,算不算一种租赁关系?” 隐私权构成要件: A未经过权利人同意 B实施了披露行为 C主观上为故意 D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查看孩子短信, 家长是否违法?一则“湖北拟立法禁止家长看孩子短信 、聊天记录”的消息成为大家关注的热 点。案例分析我们推广一项农业新技术,在宣传的专题中有 一养猪户在采访中,站出来对记者说了说效果 ,当时让签字,农民挺实在的说不用,我们就 大意了。专题广告播出后,他告我们侵犯公民 肖像权,开口要5万。给不给?实际人挺善良的 ,主要是有个律师怂恿他这么做。 我们科研和 推广工作很忙,想通过协商给他人民币5000了 事,可是对方不同意,支持起诉,我该怎么办 ?农民告我们侵犯公民肖像权,开口要5万 给不给?网友发帖求助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 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 偿损失。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 到侵害的,侵权人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评析:王某殴打张某,是对张某人身权(生命健康 权)的侵害,高某制止这种侵害行为是合法的,也 是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 我国法律不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侵犯损 害已发生情况下,鼓励公民制止这种侵害,并保障 制止者的利益。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 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 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 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样规 定,为那些见义勇为保护国家和他人生命财产的模 范人物提供了利益上的法律保证。 高某因制止王某对张某人身权的侵害,防止张某受 到更大的损害而被王某打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依法应当由王某赔偿。王某推托责任是违背法律规 定的。案中王某如果仍未成年,其赔偿责任由其监 护人负责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 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 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 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养猪户在采访中,站出来对记者说了说效果。说明, 其被采访的行为过程是经本人同意的。不符合侵犯公民肖像权 第一个要件:未经本人同意。 养猪户接受采访,显然是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拍摄者会播 放,而他在接受采访的前后均无要求支付费用,并没有相应的 合同,属于自愿行为。不能认定为未经本人同意。但是,我如果是对方的律师会抗辩说:农民接受采访的时候, 不知道要作为广告的内容播放,而是以为是公益的采访,因此 ,作为商业广告播放的方式,未经本人同意。 这时,你们就必须把将推广农业新技术作为非营利的行为来抗 辩。因为侵犯肖像权的第二个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把该 广告是性质作为公益广告,就可以推翻侵犯肖像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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