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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对对部分变更 “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实施内容并使用部分变更 “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实施内容并使用超募资金追加投资超募资金追加投资的的独立意见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变更“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实施内容并使用超募资金追加投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部分变更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7,935万元向其追加投资有利于适应业内最新业务发展趋势, 完善与业务结构相适应的营销方式,在一线金融城市深入开展业务;能够使公司的营销策略快速应对市场变化,有效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和整体实力。同时追加投资能够促进公司营销渠道的拓展,通过对各区域市场进行深入有效管理,加强机构版金融信息服务推广,实现公司业务持续增长,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变更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向其追加投资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变更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实施内容并使用超募资金7,935万元向其追加投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为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变更“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实施内容并使用超募资金追加投资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魏 江 王泽霞 陈晓桦 2011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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