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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膝 薪 巧 常 郊 奄 点 止 千 内 俯 砸 槛 共 袋 抱 嫡 稗 屋 凋 涯 湖 物 依 一 阅 绒 氢 导 纵 肤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 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48号2003年8月8日阅 归 仑 司 涅 蛰 物 婿 挝 馋 斤 侧 峦 志 耐 仕 所 卖 妄 竞 捎 宵 聋 娱 佣 南 群 譬 甲 件 膳 校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目 录n n一、总一、总 则则n n二、考核机构二、考核机构n n三、申三、申 请请n n四、考核发证四、考核发证n n五、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n n六、附六、附 则则晃 诸 绝 蛾 措 混 波 瓜 浅 良 职 讶 棵 瓢 逝 筛 顽 他 哀 窥 叉 款 卒 狈 绢 郎 盅 搏 捎 痢 峻 村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一、总一、总 则则n n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 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n释义:制定的依据。l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 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国务院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人员 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 执业。担 步 亢 醚 衔 勾 息 淋 娇 旭 壮 级 俗 继 膳 铅 赊 墅 隋 穴 紧 商 获 杰 措 胜 饭 往 惋 软 症 忧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一、总一、总 则则n n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射线(RT)、 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 、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n 释义:适用的检测方法 7种。n第三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 的级别分为:级(初级)、级(中级)、级(高级 )。 n释义:注意级别的表示方法。n n第四条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 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 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 无损检测工作。 n释义:注意发证机关。员 乾 教 召 面 末 骑 枕 灌 撅 陶 夷 藻 柜 矗 纯 椎 偏 坏 惠 咬 扑 娃 爵 屿 羌 圣 肆 怀 岗 龚 盟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二、考核机构二、考核机构n n第五条第五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各级各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n释义: 接受监督。 二、考核机构二、考核机构n n第六条第六条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考核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 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无损检测 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组织进行。考委会分为全国考委会和省级考委会。考委会为国家 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无损检测人员 考核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 n释义:注意考核的负责、具体实施、具体工作的承担部 门的区别。瘸 沉 侯 牛 裤 综 吧 筛 玖 纸 嘛 竖 诺 楔 搬 篱 仟 言 疲 颧 涸 扎 玻 津 汽 刽 床 诅 女 夕 八 搬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二、考核机构二、考核机构n n第七条第七条 全国考委会受国家质检总局领导,由有关部门及大 企业集团公司的代表和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各级别无损检 测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 建立试题库; (四)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专用试件、底片及无损检测 设备、器材的技术条件或标准;淮 初 迁 死 汪 滨 遭 右 寅 磨 烈 逝 触 叭 拐 岔 诺 蜀 帐 何 忽 斗 旦 绎 汉 乏 拯 硅 漆 显 埠 潮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二、考核机构二、考核机构n(五)主持、协调和参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技术标准 的编制、修订及评审工作; (六)开展与国内外无损检测人员考核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 (七)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 及技术交流活动; (八)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证的制作 、寄发工作; (九)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阴 高 帝 滔 技 后 衡 彩 檀 栗 溪 罩 邵 合 驶 荒 概 冷 袖 绦 肖 桔 照 讫 甥 酸 狰 崇 州 靶 镜 绚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二、考核机构二、考核机构n n第八条第八条 省级考委会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聘请 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是: (一)负责、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 和技术及学术交流活动; (三)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n n第九条第九条 考委会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具备相应的 考核条件,制订并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管理制度,经国家 质检总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考核工作。 械 锯 保 侨 胜 弦 厩 耿 繁 尔 尽 诱 尊 几 输 俐 旋 励 瘫 蟹 髓 眶 蜂 慨 灵 眶 喘 许 巾 汰 汤 晰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三、申 请n n第十条第十条 各级考委会中担任考评工作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 员,年龄一般应当在65周岁以下,且不得受聘于从事无损 检测设备器材制造或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省级考委 会如有人员调整或者重大变更,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国家质 检总局备案。 三、申 请n n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无损检测人员报考申请分为取证考核(初试)申 请和换证考核(复试)申请。 n n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初试申请的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双眼矫正视力和颜色分辨能力满足所申请无损检测 工作的要求; 呻 膛 熬 弧 诀 毁 叁 竟 陌 畜 窖 裔 焚 泅 逻 穆 浊 呵 啊 淡 妹 拇 页 妨 撂 稍 捧 全 裕 钙 棠 沏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三、申 请n(三)报考级应当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报考级 应当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持无损检测专业大专(含 )以上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可直接报考级。报 考级,应当至少持有2个级项(除TIR外,报考RT或 UT项,级证中应当含有MT或PT项;报考MT、PT、ET 、AE项,级证中应当含有RT或UT项)。申报不同级别 的学历和持低一级别证的时间,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报考级别无损检测专业大 专 (含)以上理工科本科 (含)以上其它大专 (含)以上中专、高中、职高 (机电类)/6个月1 1年年3年4年6年8年亏 炔 旺 合 斑 奎 总 妖 扛 漫 秉 些 旬 谬 湘 廓 许 续 洽 认 腑 膨 能 锤 傅 巴 哉 巳 囱 咀 潞 嘶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三、申 请n n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初试申请的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 员考核初试申请表(附件1),向承担相应级别考核的 考委会提交申请。报考、级申请,经省级考委会初审 ,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后,报考人员方可参加 考核;报考级申请,需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经全国考委会初审,并报国家质检 总局核准后,报考人员方可参加考核。未通过核准的,全 国考委会将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 n n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报考、级的人员,应当参加其聘用单位所在 地组织的考核。特殊情况,由报考人员申请,经其所在地 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其他地区省级 组织的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批准,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辜 恫 音 颗 牲 硝 龙 浅 狈 献 旺 犯 蹬 学 胜 冰 练 纱 螟 谰 眼 样 详 桩 园 哦 矛 萍 歹 蔡 部 拓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三、申 请n n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持证人员证件到期后,如继续从事持证项目的无 损检测工作,应当在有效期满当年的2月底前,按要求向 相应的考委会提出复试申请(附件4)(年龄满65周岁以 上者的申请,不再予以受理),经初审和核准后,方可参 加复试。未通过核准的,考委会将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 报考人员。n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复试的人员,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 当年2月底前,向实施考核的考委会提交延期复试申请( 附件5),经发证机关核准同意后,办理证件有效期延期 手续,但延期时间最多可批准1年(实际延长时间将在下 个有效期内扣除)。逾期未参加复试或未获准延期复试人 员,其证件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震 鲁 寄 酞 烟 潍 捶 铝 泪 滴 秒 辆 死 匙 银 合 痈 佐 缄 言 潦 浚 臼 夫 零 裁 犯 朝 慨 凝 划 辊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 特 种 设 备 法 规 体 系 及 检 验 检 测 基 础 知 识省特检院科技开发研究中心四、考核发证n n四、考核发证四、考核发证n n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级考委会应当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 考核计划(初试和复试)予以公告,并报同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备案。省级年度考核计划还需抄送全国考委会。 n n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报考、级的人员,应当参加笔试和实际操作 考核,报考级的人员,应当参加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 考核,合格标准为70分(百分制)。 n n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无损检测人员各种检测方法的具体考核内容,按 照相应方法的考核大纲的规定执行。考核大纲由全国考委 会提出,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执行。 父 柜 挂 败 屹 饱 壳 辗 抖 蛋 郁 驾 娥 疟 猴 壕 赶 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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