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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专业毕业论文法律史专业毕业论文 精品论文精品论文 中世纪晚期英法法官声誉迥异中世纪晚期英法法官声誉迥异的原因及其影响的原因及其影响关键词:法官声誉关键词:法官声誉 世界法律史世界法律史 普通法普通法 法治模式法治模式 法律素养法律素养 社会精英社会精英 司法权司法权 力力摘要:英国与法国,作为世界法律史上占据着重要席位的两个国家,一个奉行 有法官造法之名的普通法传统,另一个则实行议会立法、推出了近代最富影响 力的法国民法典 ,但是却湮没了法官在公众视线中的光环,这种差异表现在 当今,成就了英国以司法中心主义的法治模式和法国以立法为中心的法治模式。 究其原因,并不能在中世纪的早期找到答案。因为在中世纪早期,同是奉承日 耳曼法律传统的国家,英法两国法官的工作方式和司法依据大致相同,所确立 的形象和作用也几无二致。只是在之后的历史发展中才开始奠定了各自不同的 口碑之基。 12-13 世纪英格兰的司法改革促进了中央集权化的进程、推动 了法官日益职业化,至 13 世纪,产生了专门负责司法工作的职业法官,垄断了 司法审判权,并且在实际工作当中奠定了普通法的基础,实现了王国内法律的 统一。同时,英国法官的司法独立和法律至上的意识、过硬的法律素养和社会 精英地位,在对抗王权的专制、保卫国民的自由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美誉加身,直接推动了近代英国司法中心的法治模式形成;相比较来看,法国 的法官在中世纪代表了特权等级的利益,手中除了掌握司法权力,还常常染指 立法权并且插手行政管理事务,甚至以阻碍政府采取有益革新的形象示人。法 国法官的这种司法专横给他招来如潮恶评,最后在大革命中被打击和压制,对 近代法国立法中心法治模式的形成造成了种种逆反性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梳 理英法两国法官在中世纪晚期的良莠定位所系的特定的历史背景,结合有关史 实,分析该司法角色在各自国家的法治进程中发生作用的方式和影响。正文内容正文内容英国与法国,作为世界法律史上占据着重要席位的两个国家,一个奉行有 法官造法之名的普通法传统,另一个则实行议会立法、推出了近代最富影响力 的法国民法典 ,但是却湮没了法官在公众视线中的光环,这种差异表现在当 今,成就了英国以司法中心主义的法治模式和法国以立法为中心的法治模式。 究其原因,并不能在中世纪的早期找到答案。因为在中世纪早期,同是奉承日 耳曼法律传统的国家,英法两国法官的工作方式和司法依据大致相同,所确立 的形象和作用也几无二致。只是在之后的历史发展中才开始奠定了各自不同的 口碑之基。 12-13 世纪英格兰的司法改革促进了中央集权化的进程、推动 了法官日益职业化,至 13 世纪,产生了专门负责司法工作的职业法官,垄断了 司法审判权,并且在实际工作当中奠定了普通法的基础,实现了王国内法律的 统一。同时,英国法官的司法独立和法律至上的意识、过硬的法律素养和社会 精英地位,在对抗王权的专制、保卫国民的自由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美誉加身,直接推动了近代英国司法中心的法治模式形成;相比较来看,法国 的法官在中世纪代表了特权等级的利益,手中除了掌握司法权力,还常常染指 立法权并且插手行政管理事务,甚至以阻碍政府采取有益革新的形象示人。法 国法官的这种司法专横给他招来如潮恶评,最后在大革命中被打击和压制,对 近代法国立法中心法治模式的形成造成了种种逆反性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梳 理英法两国法官在中世纪晚期的良莠定位所系的特定的历史背景,结合有关史 实,分析该司法角色在各自国家的法治进程中发生作用的方式和影响。 英国与法国,作为世界法律史上占据着重要席位的两个国家,一个奉行有法官 造法之名的普通法传统,另一个则实行议会立法、推出了近代最富影响力的 法国民法典 ,但是却湮没了法官在公众视线中的光环,这种差异表现在当今, 成就了英国以司法中心主义的法治模式和法国以立法为中心的法治模式。究其 原因,并不能在中世纪的早期找到答案。因为在中世纪早期,同是奉承日耳曼 法律传统的国家,英法两国法官的工作方式和司法依据大致相同,所确立的形 象和作用也几无二致。只是在之后的历史发展中才开始奠定了各自不同的口碑 之基。 12-13 世纪英格兰的司法改革促进了中央集权化的进程、推动了法 官日益职业化,至 13 世纪,产生了专门负责司法工作的职业法官,垄断了司法 审判权,并且在实际工作当中奠定了普通法的基础,实现了王国内法律的统一。 同时,英国法官的司法独立和法律至上的意识、过硬的法律素养和社会精英地 位,在对抗王权的专制、保卫国民的自由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美誉 加身,直接推动了近代英国司法中心的法治模式形成;相比较来看,法国的法 官在中世纪代表了特权等级的利益,手中除了掌握司法权力,还常常染指立法 权并且插手行政管理事务,甚至以阻碍政府采取有益革新的形象示人。法国法 官的这种司法专横给他招来如潮恶评,最后在大革命中被打击和压制,对近代 法国立法中心法治模式的形成造成了种种逆反性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梳理英 法两国法官在中世纪晚期的良莠定位所系的特定的历史背景,结合有关史实, 分析该司法角色在各自国家的法治进程中发生作用的方式和影响。 英国与法国,作为世界法律史上占据着重要席位的两个国家,一个奉行有法官 造法之名的普通法传统,另一个则实行议会立法、推出了近代最富影响力的 法国民法典 ,但是却湮没了法官在公众视线中的光环,这种差异表现在当今, 成就了英国以司法中心主义的法治模式和法国以立法为中心的法治模式。究其原因,并不能在中世纪的早期找到答案。因为在中世纪早期,同是奉承日耳曼 法律传统的国家,英法两国法官的工作方式和司法依据大致相同,所确立的形 象和作用也几无二致。只是在之后的历史发展中才开始奠定了各自不同的口碑 之基。 12-13 世纪英格兰的司法改革促进了中央集权化的进程、推动了法 官日益职业化,至 13 世纪,产生了专门负责司法工作的职业法官,垄断了司法 审判权,并且在实际工作当中奠定了普通法的基础,实现了王国内法律的统一。 同时,英国法官的司法独立和法律至上的意识、过硬的法律素养和社会精英地 位,在对抗王权的专制、保卫国民的自由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美誉 加身,直接推动了近代英国司法中心的法治模式形成;相比较来看,法国的法 官在中世纪代表了特权等级的利益,手中除了掌握司法权力,还常常染指立法 权并且插手行政管理事务,甚至以阻碍政府采取有益革新的形象示人。法国法 官的这种司法专横给他招来如潮恶评,最后在大革命中被打击和压制,对近代 法国立法中心法治模式的形成造成了种种逆反性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梳理英 法两国法官在中世纪晚期的良莠定位所系的特定的历史背景,结合有关史实, 分析该司法角色在各自国家的法治进程中发生作用的方式和影响。 英国与法国,作为世界法律史上占据着重要席位的两个国家,一个奉行有法官 造法之名的普通法传统,另一个则实行议会立法、推出了近代最富影响力的 法国民法典 ,但是却湮没了法官在公众视线中的光环,这种差异表现在当今, 成就了英国以司法中心主义的法治模式和法国以立法为中心的法治模式。究其 原因,并不能在中世纪的早期找到答案。因为在中世纪早期,同是奉承日耳曼 法律传统的国家,英法两国法官的工作方式和司法依据大致相同,所确立的形 象和作用也几无二致。只是在之后的历史发展中才开始奠定了各自不同的口碑 之基。 12-13 世纪英格兰的司法改革促进了中央集权化的进程、推动了法 官日益职业化,至 13 世纪,产生了专门负责司法工作的职业法官,垄断了司法 审判权,并且在实际工作当中奠定了普通法的基础,实现了王国内法律的统一。 同时,英国法官的司法独立和法律至上的意识、过硬的法律素养和社会精英地 位,在对抗王权的专制、保卫国民的自由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美誉 加身,直接推动了近代英国司法中心的法治模式形成;相比较来看,法国的法 官在中世纪代表了特权等级的利益,手中除了掌握司法权力,还常常染指立法 权并且插手行政管理事务,甚至以阻碍政府采取有益革新的形象示人。法国法 官的这种司法专横给他招来如潮恶评,最后在大革命中被打击和压制,对近代 法国立法中心法治模式的形成造成了种种逆反性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梳理英 法两国法官在中世纪晚期的良莠定位所系的特定的历史背景,结合有关史实, 分析该司法角色在各自国家的法治进程中发生作用的方式和影响。 英国与法国,作为世界法律史上占据着重要席位的两个国家,一个奉行有法官 造法之名的普通法传统,另一个则实行议会立法、推出了近代最富影响力的 法国民法典 ,但是却湮没了法官在公众视线中的光环,这种差异表现在当今, 成就了英国以司法中心主义的法治模式和法国以立法为中心的法治模式。究其 原因,并不能在中世纪的早期找到答案。因为在中世纪早期,同是奉承日耳曼 法律传统的国家,英法两国法官的工作方式和司法依据大致相同,所确立的形 象和作用也几无二致。只是在之后的历史发展中才开始奠定了各自不同的口碑 之基。 12-13 世纪英格兰的司法改革促进了中央集权化的进程、推动了法 官日益职业化,至 13 世纪,产生了专门负责司法工作的职业法官,垄断了司法 审判权,并且在实际工作当中奠定了普通法的基础,实现了王国内法律的统一。同时,英国法官的司法独立和法律至上的意识、过硬的法律素养和社会精英地 位,在对抗王权的专制、保卫国民的自由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美誉 加身,直接推动了近代英国司法中心的法治模式形成;相比较来看,法国的法 官在中世纪代表了特权等级的利益,手中除了掌握司法权力,还常常染指立法 权并且插手行政管理事务,甚至以阻碍政府采取有益革新的形象示人。法国法 官的这种司法专横给他招来如潮恶评,最后在大革命中被打击和压制,对近代 法国立法中心法治模式的形成造成了种种逆反性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梳理英 法两国法官在中世纪晚期的良莠定位所系的特定的历史背景,结合有关史实, 分析该司法角色在各自国家的法治进程中发生作用的方式和影响。 英国与法国,作为世界法律史上占据着重要席位的两个国家,一个奉行有法官 造法之名的普通法传统,另一个则实行议会立法、推出了近代最富影响力的 法国民法典 ,但是却湮没了法官在公众视线中的光环,这种差异表现在当今, 成就了英国以司法中心主义的法治模式和法国以立法为中心的法治模式。究其 原因,并不能在中世纪的早期找到答案。因为在中世纪早期,同是奉承日耳曼 法律传统的国家,英法两国法官的工作方式和司法依据大致相同,所确立的形 象和作用也几无二致。只是在之后的历史发展中才开始奠定了各自不同的口碑 之基。 12-13 世纪英格兰的司法改革促进了中央集权化的进程、推动了法 官日益职业化,至 13 世纪,产生了专门负责司法工作的职业法官,垄断了司法 审判权,并且在实际工作当中奠定了普通法的基础,实现了王国内法律的统一。 同时,英国法官的司法独立和法律至上的意识、过硬的法律素养和社会精英地 位,在对抗王权的专制、保卫国民的自由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美誉 加身,直接推动了近代英国司法中心的法治模式形成;相比较来看,法国的法 官在中世纪代表了特权等级的利益,手中除了掌握司法权力,还常常染指立法 权并且插手行政管理事务,甚至以阻碍政府采取有益革新的形象示人。法国法 官的这种司法专横给他招来如潮恶评,最后在大革命中被打击和压制,对近代 法国立法中心法治模式的形成造成了种种逆反性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梳理英 法两国法官在中世纪晚期的良莠定位所系的特定的历史背景,结合有关史实, 分析该司法角色在各自国家的法治进程中发生作用的方式和影响。 英国与法国,作为世界法律史上占据着重要席位的两个国家,一个奉行有法官 造法之名的普通法传统,另一个则实行议会立法、推出了近代最富影响力的 法国民法典 ,但是却湮没了法官在公众视线中的光环,这种差异表现在当今, 成就了英国以司法中心主义的法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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