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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发布时间:2012-3-30摘要:介绍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分章概述马尼拉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从九个方面对马尼拉修正案的核心思想进行深入解读,提出中国履约工作和建设船员强国战略的整体思路。关键词: STCW 公约;修正案;履约;信息化;电子航海战略一、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1978 年 7 月,国际海事组织 (IMO)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公约)。1980 年 6 月 8 日我国政府向同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 STCW 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于 1984 年 4 月生效。1978 年 STCW 公约通过和生效后,对促进包括我同在内的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控制人为因素对海上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航海技术及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其中,1995 年修正案对 STCW公约的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同时新制定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 规则) ,作为对 STCW 公约附则的补充。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IT)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1995 年修正案生效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对 STCW 公约和 STCW 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正。1995 年修正案通过 10 年后,国际海事组织认为需要对 STCW 公约和 STCW 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从而对 STCW 公约与 STCW 规则进行系统的修正。2006 年,应 STW 分委会第 37 次会议的请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CS)第 81 次会议指示 STW 分委会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 STCW 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 ”的高优先权议题。2007 年 STW分委会第 38 次会议确定了对 STCW 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 8 项原则即:(1)保留 1995 年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2)不降低现有标准;(3) 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8) 考虑海上保安。二、对 STCW 公约全面回顾的 8 项原则的理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海事组织将“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 ( Safer Shipping,Cleaner Oceans)”确定为其追求的目标。但是,现在该目标己改变为 “清洁海洋上安全、保安和高效的航运( Safe,Secure and Efficient Shipping on Clean Oceans)”。可以看出,国际海事组织已将“保安 ”与“ 安全”、“防污染”这两个传统主题并列,将 “保安职责”全面纳入海员的培训内容。同时,“ 高效的航运” 已经成为同际海事组织追求目标的新内容,国际海事组织已经认识到航海科技发展是实现“高效的航运”的重要技术保障。 对 STCW 公约全面回顾的 8 项原则的前 3 项原则是马尼拉修正案的基础。马尼拉修正案保留了 1995 年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不降低现有标准,不修改公约正文条款,仅对公约规则(Regulations)与 STCW 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与修正。 STW 分委会在对 STCW 公约和 STCW 规则进行全面回顾时,要求每个提出修正的文件或提案必须明确说明该修正内容是根据第几条原则提出的。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根据第 8 项原则,修正案增加了保安职责的新要求。由于近海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第 7 项原则,相应提出了新的培训要求。根据第 5项原则,明确了独立评价报告的内容,并提出电子查询的要求。根据第 6 项原则,提出远程教育和电子教育。第 4 项原则在全面回顾中应用最多,主要体现在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技术发展的需求。2010 年初,STW 分委会第 41 次会议在通过 STCW 公约 2010 修正草案的同时确定把电子航海战略实施计划作为 STW 分委会一项新的重要议题。因此,可以说 STW 分委会已经意识到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新技术发展将是其今后关注的重要方向。三、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经过 4 次 STW 分委会会议及 2 次特别会间会议的审议,2010 年 1 月召开的 STW 分委会第41 次会议基本完成对 STCW 公约和规则进行全面回顾的议题,形成 STCW 公约和规则的修正草案。该修正草案于 2010 年 6 月 21 日25 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 STCW 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获得通过,该修正案称为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并将于 2012 年 1 月 1 日生效。1第 1 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1)新增“ 适任证书” 、“ 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 电子员 ”、“ 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 、“ 保安职责 ”等新定义。明确证书分为 3 层:适任证书(COC)、培训合格证书(COP)、书面证明。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或章的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 GMDSS 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注的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 II、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证书。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新修正案提 高了证书的签发、签证、认可的审查要求,规定适 任证书、根据规则第 V/l1 条和规则第 V/1-2 条规定 签发给船长和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强调现代化船舶中电子员的必要性。适应海上运输保安的需要增设船舶保安方面的强制性培训要求。(2)新增证书的签发和登记条款,对海上服务资历的认可、培训课程的确认、登记的电子查询、证书注册数据库的开发者都做了明确的规定。(3)在控制近岸航行原则中新增缔约国应与相关缔约国就有关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的细节达成一致的条款。(4)增加了独立评价报告内容的明确要求,对最初资料交流( 履约报告)、后续报告( 独立评价报告)及有资格人员的小组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5)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要求海员健康检查均应由缔约国认可的完全合格的有经验的从业医生完成;缔约国应制定认可从业医生的规则,对从业医生进行登记,并根据请求向其他缔约国、公司及海员提供。(6)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公司应确保其指派到任一船上的海员均接受了本公约要求的知识更新的培训,任何时候都必须按 SOLAS 公约第 V 章第 14 条第 3 款的规定确保其在船上能进行有效的口头交流。(7)明确了过渡期的安排。过渡期为生效日加 5 年。2第 II 章“船长和甲板部” 的主要修正内容(1)强调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应用。新增使用 ECDIS 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 操作级)和使用有助于指挥决策的 ECDIS 和附属系统以保持安全航行( 管理级)的要求。(2)简化天文航海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提倡使用电子航海天文历和天文航海计算软件。(3)新增领导和团队工作技能的使用(操作级)和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 管理级)的强制性适任能力。驾驶台资源管理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4)新增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方面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5)新增按照船舶报告系统和 VTS 报告程序的一般规定进行报告的内容。(6)新增高级值班水于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3.第章“轮机部” 的主要修正内容(1)删除“ 至少 30 个月的认可的教育与培训 ”的要求。(2)提高普通船员晋升轮机员的要求,从 1995 年修正案的“不少于 6 个月的轮机部海上服务资历”提高到“完成不少于 12 个月的金工实习和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包括不少于 6 个月的机舱值班(在轮机员的指导下)服务资历。(3)新增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能的使用(操作级)和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 管理级)的强制性适任能力。机舱资源、管理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4)新增电子员和电子技工发证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5)新增高级值班机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4.第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操作员”的修正内容本次修订对第章的有关概念进行了修改。将第 章标题“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修改为“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操作员”。本章中出现的“无线电人员” 全部被改为 “无线电操作员” ,此外,在第 I 章的规则 I/1(定义和说明)中增加了 GMDSS 无线电操作员的定义。5.第 V 章“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的修正内容(1)对 1995 年修正案的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作了重大的调整,由 VII“液货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分解为“V/1-1 油船、化学品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及“V/l-2 液化气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两部分。证书调整为 5 种: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证书、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证书、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2)新增承担货物装卸、积载、洗舱、过驳或其他与货物有关操作直接责任的人员强制性适任能力的要求。(3)将原来的 V/2“滚装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和 V/3“除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修改为新的第 V/2 条。第 V/2 条标题相应改为 “客船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不再突出滚装客船的特殊要求。(4)在 B 部分,增加: B-V/e“对近海供给船上的船长、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培训和资格的指导”;BV/f“对操作动力定位系统的人员的培训和资历的指导”;B-V/g“ 对航行极地水域船舶船长和高级船员培训的指导”。6.第 VI 章“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求生职能”的主要修正内容(1)明确所有船员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及训练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增加海洋环境保护基本知识、船上有效沟通、团队工作、理解并采取措施控制疲劳等新内容。(2)保安培训分为 4 类培训:船舶保安员培训,熟悉保安培训,保安意识培训,负有指定保安职责人员的培训。船舶保安员必须持有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所有船员必须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书”,被指定负有保安职责的海员则还应持有“负有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书”。(3)对船员保持包括基本安全、熟练救生艇操作、高级消防等适任能力的方式修改为每 5 年需要提供保持适任的证据;对于那些可以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主管机关可以接受船员在船上的训练和实践经历。但对于“如何保持不能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的适任能力的方式与方法”并没有达成一致。7第 章“可供选择的发证”的主要修正内容增加了高级值班机工申请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申请高级值班机工应符合的适任标准,支持级船员发证资历要求和甲板部、轮机部特殊综合培训项目的指导。8第 章值班 的主要修正内容规定主管机关为防止负有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职责的值班人员疲劳,应制定与实施保证足够休息时间的措施,规定主管机关为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应制定适当的措施。增加了负有保安职责的值班人员的规定、值班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要求和防止药物和酒精滥用的指导。此外,在 STCW 公约中引用的一些法规的变化也体现在此次修正案中。例如,以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于册取代商船搜寻和救助于册,以IMO 标准航海通信用语取代标准航海用语,以IMS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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