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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安定 人民生活“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然 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人类生活中有可能发生 ,也有可能不发生的或然风险。保险就是 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n王某于1998年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他只选 择投保了纯平彩电与VCD各一台,保额 3000元。两个月后,因为烧酒精炉时不慎 引发大火。王某情急之下,抢救出彩电和 VCD,因来不及救出其他物品,结果导致损 失4500元。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 险公司内部出现了3种不同意见。 n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 赔。理由是保险法第24条 明确规定:“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之所以说 这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是因为它没有发生保险事故 。所谓保险事故是指按保险合 同约定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 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事故事件 。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电视机与 VCD,非保险标的的损失,保 险公司完全可以不承担赔偿责 任,保险人有理由拒赔。 n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观点 从法律上站得住脚,但实际中 却很难让人接受,“合法而不合 情理”,建议保险公司应通融给 付,弥补王某精神上的损失。n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奖励王 某积极施救的行为,王某是为 抢救保险标的而导致其他损失 的,施救行为本身也减少了保 险公司的损失,如果保险公司 对王某的行为给予奖励,会起 到一个带头作用,其它保户在 发生事故时,也会尽力采取措 施,防止减少损失,这对保险 公司来说也有利。n以上意见,从表面上看各有道理,处理本案的关 键之一是王某的损失能否认作是施救费。我们先 假设,灾害发生时,王某抢救其他物品,而不是 彩电和VCD的话,保险公司无疑要承担3000元的 保险金赔偿责任。王某完全可以这样做,也能名 正言顺获得赔偿,但王某选择以损失其他物品的 方式救出投保财产,即无暇顾及其他物品而导致 损失的原因是为了尽量防止或减少标的损失,从 这一点上看,我们仍可认将其他物品的损失金额 认为是施救费用,只不过表现形式不是金钱而是 实际财产。 n根据保险法第4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 担”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付,这不是 对王某的奖励,更不是施舍同情,而是合 情合理的赔偿义务。另外要说明的是,王 某虽造成损失4500元,但保险公司的赔付 金额必须在3000元以内,即不能超过保险 金额。 n商业保险行为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形式、以经济 补偿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以国家立法 为基础的社会保险;投保人必须根据合同约定, 履行交费义务,才可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索赔 权和经济补偿,不同于以单方给予为基础的社会 救济;保险人的赔偿给付义务的履行(人寿保险 除外)是不确定的,有赖于合同约定的事故(人 身保险也称事件)的发生与否,不同于以确定的 受益权为基础的储蓄制度。 n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商业保险行为是一 种保险人的赔偿给付义务的履行(人寿保 险除外)是不确定的,有赖于合同约定的 事故(人身保险也称事件)的发生与否, 不同于以确定的受益权为基础的储蓄制度 。 n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转移风险、补偿损 失,即投保人通过交纳少量保险费,将风 险转由保险人承担;一旦发生风险,则进 行损失分摊,由众多的企业和个人共同分 摊少数遭受灾害事故的企业和个人的损失 。由于保险具有这一基本职能,因此,对 家庭和个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作用。 保险保障生活首先可以保障家庭生活的安定 。因为个人的财力有限,很难 积累足以应付天灾人祸的后备 资金,一旦受损,正常生活难 以为继。如果个人和家庭参加 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则可 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从保险 人处获得赔偿和给付,由此保 障了家庭生活的安定;其次可 以积累个人资金。因为长期人 寿保险具有类似储蓄的投资作 用。 保险投资虽然参加长期人寿保险没有买股票获利 的机会多,但没有风险性,而且还可 以获得生老病死的经济保障。由于人 寿保险单本身具有现金价值,可以抵 押,可以转让,故在国外普遍被认作 个人金融资产,购买人寿保险无疑是 既能获得经济保障,又能使货币保值 增值的一举两得的最好的投资方式。 n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对保险的认 识将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最终将由过 去的被动型转变为当今的主动型。有风险 、买保险,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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