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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筑2010年9月总第183期【目录】本合同管理制度 (参考文本)制作说明及概要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第三章 合同的签约管理第四章 合同的履约管理第五章 后合同管理第六章 附则【本合同管理制度(参考文本)制作说明及概要】民建企业的股东或投资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是控制建造成本,保证顺利施工和按时竣工交付,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及时收回工程款和索赔。 而民建企业的股东或投资者普遍担心的问题是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因项目部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各种风险,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过后果。 比如:项目部负责人与项目发包方经办人共谋, 控制着工程款的回收与支出,而将大量的债务(如:拖欠供应商、出租方的货款或租赁费,拖欠民工的人工费等)遗留给公司去清偿,逃避法律追究,将诉讼风险完全转嫁给公司承担。 为防范和化解民建企业的各种风险,就必须建立健全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制度及有关配套的规章制度。 要使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制度真正起到保障债权人(工程项目建设方或合同发包方以及有关合同对方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同时,使公司和项目部实现“双赢”,形成团结和谐共担风险的战略合作关系,必须首先学习中国民营建筑企业的发展史, 认清其本质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地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中国民建企业, 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于八十年代,自九十年代末期逐渐改制为民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规模简述中国民营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及参考文本(一)梁开业(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摘 要:本文给读者展示了中国民营建筑企业(下简称民建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参考文本。本文作者简述了民建企业的发展史及其独具中国特色的族群特征,导引出民建企业的合同管理必须实行公司和项目部两级管理的科学结论。 作者设计的这个参考文本,想达到两方面的目的。 一是,强化全公司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的全面、正确、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努力做到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施工承揽风险,切实保障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的实现;二是,在承揽的每个工程施工项目中,公司和项目部须逐个签订并执行“内部承包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强化项目部负责人(即实际施工承包人)的核心作用,提升项目部的管理水平,较好地解决项目部负责人与公司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问题。 这个参考文本,内容较全面,涵盖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自谈判签约、合同履行和后合同义务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明确规定了两级管理的结构设计、职权范围和违约责任。 参考文本的各条款内容力争简明扼要,针对性强,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本还附上了上述“内部承包合同”,供实行两级管理的公司及其项目部参考酌用。关键词:民建企业;两级管理;参考文本;内部承包合同。建筑管理832010年9月总第183期陕西建筑较大的优秀的民建企业则发展壮大成为了“股份有限公司”。 民建企业的组织领导核心,起初是挂靠在乡镇施工队的“五匠”和兄弟亲属,继而成为集体施工企业的 “包工头”或经理,再后来发展成为民建企业的总经理或董事长。 这些总经理或董事长继续扩张公司规模,旗下又设立了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其项目部负责人是“大合同”的实际承包人。 有的项目负责人,以项目垫资或投资的方式,实际成为了业主和投资商。 项目经理或负责人的这种特殊作用和地位,充分显示了中国民建企业的族群化本质特征。因此,中国民建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应当设计成为公司和项目部两级管理的模式。 其中,以项目部的合同管理为基础,以项目部负责人的直接管理为核心,争取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基层管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另一方面,在公司一级要科学地设置必要的职能管理部门和岗位责任制,保证公司对承揽工程的宏观控制管理作用。 如:指导和审批工程施工项目的谈判和签约,监督合同的正确履行,为项目部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安全教育,搞好工程预结算,做好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监控各项目工程款的回收和支出,及时出面为项目部处理有关争议和纠纷。 实行公司和项目部两级管理的纽带和具体做法,就是针对每一个“大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并结合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由公司和项目部签订相对应的“内部承包合同”,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成为确认双方责、权、利的基本依据。 也是追究双方违约责任和承担有关法律后果的原则规定。【合同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筑施工项目的成本、工期、质量和安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增加企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国家有关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等,特制定本合同管理制度。第二条牢固树立合同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只要合同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有关规定,都是有效的,都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应当树立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的法律的观念,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基本依据,是裁判和处理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纠纷的最主要证据和标准。 要强化合同约定从优原则的思想,即只要合同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当合同内容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时,适用合同的约定去解释和处理问题。第三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的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四条本制度管理的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含总包合同及分包合同)以及与施工有关的建安设备、配件和建筑材料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和各种担保合同等。第五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两级管理,即实行公司一级的全面管理和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的二级管理。 其二级管理必须符合一级管理的总要求。 各项目部必须接受公司对合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按时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及时向公司报告订立、履行合同的情况, 收集有关证据,报送有关资料;必须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和解决好有关争议和纠纷。第六条 公司对项目部一级的合同管理办法分两种类型实施。 一类是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项目部(即公司直属项目部);另一类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项目部(即非公司直属项目部)。 公司与直属项目部之间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简84陕西建筑2010年9月总第183期称项目责任书)。 公司与非直属项目部之间,应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简称“内部承包合同”)的同时,与公司签订承诺书,以此确立公司与项目部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作为公司对项目部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第七条 公司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简称法务室)。 法务室系公司主管合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法务室设若干名专(兼)职人员,从事公司日常的合同管理和项目部公章的管理工作 (简称 “合同管理员”)。 公司法务室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领导,负责对全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项目部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 指导、帮助。 公司法务室有责任及时收集、调取合同、协议等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和证据,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档案的借用手续,调解项目部同有关企业、人员发生的经济、社会纠纷;合同管理员在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指导下,可担任简易案件的代理人并参加有关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两级合同管理人员,有责任协助常年法律顾问为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做好有关工作。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草拟法务室的工作计划,对项目负责人(内部承包人)和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为各项目部和公司机关职能部门提供各类法律咨询服务,审查、修改重大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对各项目部及法务室人员的合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察,提出奖惩建议,受托代理较大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参与公司人员涉嫌刑事案件的处理等。第八条 各项目部须设立一名专(兼)职的合同管理员,协助项目部负责人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 项目部合同管理员同时接受公司法务室的业务指导。 项目部负责人和合同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室的工作,及时收集有关合同及证据资料,及时反映发生的纠纷情况,主动取得公司法务室的指导和帮助,及时、妥善地解决好有关争议和纠纷。第九条 公司全体职能部门应协同项目部做好合同订立、 履行、工程质量检查、 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交付和工程结算等各环节的工作。 各职能部门之间若发生争议协作不成,或因职能部门的失职影响工作,造成损失,须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三章 合同的签约管理第十条 凡以公司名义参与施工项目投标活动和签订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的人员,必须持有本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行使代理权。第十一条 负责参与建设项目投标活动或招标信息分析过程的经营人员,要做好对招标方的资金信誉调查工作,重点查清工程款的到位情况、建设项目的建设手续审批情况及其合法性。 在基本情况和重大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正式参与未经过法定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与时限管理。 审查招标文件,草拟、审查或修改施工承包合同应当做到内容全面、条款具体、文字表述无歧义。 采用范本合同签约时,一定要选用国家推荐的现行合同文本,对合同文本中的专用条款及补充部分的内容应当特别注意,在与发包方反复磋商达成共识后才能全面、 具体、详细地填写合同文本。 此外,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签证、损失索赔签证、质量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支付以及对突发事件、矛盾纠纷处理等问题时必须要有时限的约定。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方式,应尽量选择向施工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第十三条 关于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担保的约定。 承包方可以采取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施工质量保证金的形式为工期、施工质量提供担保,同时也可以要求发包方采取对等的方式为工程款的及时支付进行反担保。 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双方提供资金的数量、支付方式、有无利息、返还条件及时限。 若提供物的担保,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及时地办理担保物的登记和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工程款支付的约定。 关于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总结算的时间及审核时限852010年9月总第183期陕西建筑以及余款的支付时间等均应在洽谈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就要商定好并填入合同中。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能查清和确信发包方工程款确实能如期到位支付的前提下,可以不要求对方支付工程预付款,但须约定若发包方不如期支付各阶段的工程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依据、支付方式等)。 原则上承揽施工项目应尽量避免垫资施工。 若同意垫资, 则载明金额,期限,垫资利息等内容。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称“大合同”)以及建筑施工项目所涉及的其他各种经济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和垫资合同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对于*万元以内小额标的合同,可以采取签订协议的形式, 协议须载明标的物名称、 工作报酬或计价标准、结算办法、质量保证条款、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第十六条合同签阅审批权限。 单个合同标的或价款达*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合同,项目承包人签字后必须送公司法务室进行初步审查,重大复杂合同须经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同意,在报送公司主管领导或企业法人代表审批后,方能加盖公司合同章,并在法务室登记备案。 未报送审查的合同由项目部负责人个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合同、 协议标的少于*万元的,由项目部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初步审查,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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