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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 家庭与婚姻婚 姻 与 家 庭是否符合条 件和程序家庭成员间 权利和义务侵权和破坏 和睦行为双方完全自愿法定婚龄一夫一妻制禁止的两种情况履行 结婚 登记 程序申请审查批准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保护和教育的义务(也是一项权利)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遗弃家庭暴力虐待一、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一)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 和教育的义务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 的权利,互为法律第一 顺序继承人父母有保护未成 年人子女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扶助的义务简答题:已上初中的刘滔迷恋网吧,无心学习 。面对父母的提醒、管教,他却说:“你们 只应在生活上照顾我,学习成绩的好坏是 我个人的事,你们不用管也管不着。”请你 说一说刘滔的话错在哪?答: 刘滔的说法错在不懂得父母对子女除抚养义务外, 还有教育的义务。我国宪法、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 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1 、 抚养与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 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 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 案例: 2006年8月20日,原告何小荣与被告徐小 塘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规定:婚生小孩 徐某的监护权归徐小塘,但若徐某随何小 荣共同生活,则徐小塘每年支付5000元给 何小荣作为小孩抚养费。离婚后,原告何 小荣就一直带着儿子生活,并且在未经被 告徐小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儿子徐某 的姓名改为何某,被告徐小塘知道后大为 不满,拒付小孩抚养费给原告何小荣。为 此,原告何小荣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小 塘支付两年小孩抚养费共计1万元。 律师说法 抚养义务不因姓名变更而消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 是以父母子女关系为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 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说明,离婚不能消除父母子女 之间的血缘关系。同样,在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 的一方为子女更改姓名也不能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 关系。由于父母离婚和改名都不能消灭父母子女关系,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因子女的姓名变更而 拒绝支付抚养费。本案中,徐小塘因何小荣为儿子改姓 而拒付抚养费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主动执行法院的判 决。 虽然徐小塘无权因何小荣为儿子改姓而拒付抚养费 ,但何小荣擅自为儿子改姓的行为也是一种不当的行为 。子女姓名的变更应由父母双方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 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 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 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 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 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 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 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分析说明题王奶奶年逾古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老人唯一的儿 子张某不尽赡养义务,并以结婚为由,把老人赶出家门,流 落街头。对此,周围人议论纷纷。有人说,养不养老人只是 家务小事,只受到道德的谴责,法庭管不了。有人说:王奶 奶自己又没犯法,上法庭是不光彩的事。还有人说:王奶奶 应该上法庭求助,使自己安度晚年。假如你是王奶奶的邻居,对周围人的议论你怎么看?答: (1)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张某不尽赡 养义务是违法的,不只是家务事,更不是“小事”,不但应受到道德的 谴责,还应受法律的制裁。 另外,并不是违法者才上法庭,上法庭也并一定都不光彩,任何公民都 可以通过法律途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奶奶应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2)王奶奶周围人错误说法的存在,映射出我国公民法律的知 识缺乏,我们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自觉守法、护法,推进依法治国的 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 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 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 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 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 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 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 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 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 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 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案例:赵某10岁时父母离婚,他随母 亲刘某生活,不久,刘某与方某结婚,婚 后两人一 起将赵某抚养成人。方某因病 去世,赵某继承了方某的部分财产。时隔 一年,赵某的生父因病去世,赵某帮助料 理后事,要求与其生父后妻王某共同继承 财产。王某指出,赵某已经继承了继父的 财产,不能再继承生父的财产了。赵某是否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为什 么?赵某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根据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 及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 除。而从赵某帮助料理生父的后事来看 ,赵某对生父尽了为人子的义务。与继 父或继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双重 继承权,王某不能限制或剥夺赵某对其 生父遗产的继承权。律师说法保护家庭的法律屏障给我一个温暖的家依法追究遗弃未成年人、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 成员等行为的责任侵犯家庭成员权利、 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近几年,我国离婚率 平均增幅为9左右,这样势必会造成越来越 多的单亲子女。面对这样的现实,有关部门有 责任关注这些单亲儿的健康成长,使他们的心 灵受伤害程度降到最低点。社会公众应客观公 正地对待离婚现象,用舆论的影响力降低青少 年对父母离婚的恐惧和仇视。政法机关应加大 执法力度。 据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去年1月至 今年5月,四城区少年法庭共审结青少年犯罪 案件152起,其中,父母离婚和犯罪入狱后的 未成年子女犯罪案件占了635。这些单亲 儿大多正值人生花季,却步入高墙。 家庭的不幸已经成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 一个重要诱因。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与婚姻法一道 ,构成保护家庭的法律屏障。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 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遗弃 家庭暴力 虐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 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 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 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 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 和儿童。一、结婚也要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 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日本社会,晚婚与不婚的情况, 日益普遍,不少为子女终身大事感 到担忧的父母,纷纷代替子女相亲 ,日本大阪市下个月就将举办一场 代子女相亲大会,报名的父母已 经突破六千人。据参加过父母代 子女相亲大会的家长表示,父母 代替子女相亲,是父母之间的交流 ,一般而言,什么样的父母就会教 出什么样的子女,因此能够和可能 成为未来亲家的家长先交流,也能 感到比较安心。据日本共同社报导 说,在参加者当中,有七成的子女 会约出来见面,有一成的人能真正 缔结良缘。 六千日本父母集体代替子女相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 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 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 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 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 起一年内提出。 说法 (一) 某男20岁,某女18岁。经双方父母 同意,(本人不同意)在村干部的参与下 ,摆了几桌酒席,便宣布为夫妻 。 说法(二)张某与李某是表兄妹,街道办事处 负责婚姻登记的刘某,审查了其登记手续 后不予登记,请你说出其中的理由。二、结婚登记不可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 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 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 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 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申请审查登记又称订婚,是指男 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 做的事先约定。就是男女双方在没 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 情况下,以夫妻名义生 活,周围的邻居、同事 、亲戚都认为他们是夫 妻的情况。 事实婚姻婚约 有这样一个“老夫少妻”都犯重婚罪的案 例,65岁的老人和他的24岁的妻子分 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6个月。这位 老人20多年前经人介绍结识王某,两 人交往一段时间后认为很合得来,想办 理结婚登记。但是当时正值“文革”末期 ,老人因被怀疑有历史问题受到因而无 法领取结婚证。于是,二人便同居了, 后来还生了一个女儿。20多年过去了 ,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虽然 没有办理正式手续,但周围的邻居一直 以为这是一对老夫妻。案例: 二年前,老人退休后闲不住,开了一 家小卖店,因为人手紧就雇了个外来 妹。姑娘的到来为老人一家解决了不 少困难,老夫妻视之如女。可就在老 人患病住院期间,老人一直由姑娘照 顾,这样一来老人逐渐对姑娘产生了 好感,病好以后,和姑娘的关系越来 越密切,老太太看不下去,就搬到别 处去住,没想到两人竟在1995年4月到 登记机关领了结婚证。一时间,人们 议论纷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 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 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 、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 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 义务。 二、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王女士与李某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 ,次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常因琐事 发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恶化。2005年7 月,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 要求与李某解除婚烟关系。在案件审理 过程中,李某提出要求分割王女士于今 年5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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