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页
第2页 / 共4页
第3页 / 共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研究生专辑JOURNAL OF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2002 年蒙古族婚姻形态的宗法性初探姜 振 飞( 广西师范大学 社会文化与旅游学院, 广西 桂林 541001)导师评语姜振飞同学的论文 蒙古族婚姻形态的宗法性初探 一文, 是一篇优秀的研究生论文, 其学术价值在于初步探索了我国蒙古族宗法制度和婚姻形态的存在情况, 提出了颇具创新性的学术见解, 对当前蒙古族的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从而填补了这一方面研究的学术空白, 所以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达到了我校文科研究生论文的先进水平。由于这一领域过去无人研究, 本文属于初探, 内容还较简略, 今后还可以发展深化。本题已列入由我和陈雄章教授共同负责的校重点研究项目 中国各民族宗法制度研究 课题中, 拟写成专著出版。现介绍在校学报 研究生专刊 上发表。钱宗范 摘 要宗法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 对蒙古族的婚姻形态产生了很大影响。但是当今学术界尚无从宗法角度对此进行研究的文章。论文从蒙古族宗法性的婚姻形态、 缔结原则和成因三方面对此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宗法制度; 宗法性婚姻形态; 缔结原则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 “ 这四种权力政权、 族权、 神权、 夫权, 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 度, 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1(p31)作为一种以父权和族权为特征的、 包含有阶级对抗内容的宗族家族制度的宗法制度, 曾经对北方游牧民族蒙古族的政治、 经济、 文化产生了重要影 响。作为社会生活重要内容之一的蒙古族婚姻活动, 也受到封建宗法思想的长期熏陶。因此, 下面试图从蒙古族宗法性婚姻的形态、 缔结原则和形成原因方面, 作一初步探讨。 一、蒙古族的宗法性婚姻形态在蒙古族进入阶级社会后, 由于受到宗法思想的长期影响, 形成了名目繁多的宗法性婚姻形态。 (一)收继婚。 又称接续婚、 继承婚, 学术上称为蒸报婚, 俗称转房婚。 这种婚姻形态在南方农耕少数民族中也曾存在。如壮族妇女死了丈夫, 可以“ 兄终弟及” , 由弟弟娶其嫂为妻。2(p213)广西瑶族转房婚特点之一, 是原则上它可以采取兄弟互继, 不单限于“ 兄终弟及” 。2(p347)其他如广西彝族也有“ 兄终弟及”的转房婚。但与它们相比, 蒙古族的收继婚则有自己的特点: 1. 蒙古族收继婚内涵要丰富得多。它既可以是兄死后弟娶其嫂, “ 世祖女囊家真, 封鲁国大长公主, 始适斡罗陈为继室, 改适纳陈子帖木儿(即斡罗 陈弟), 再适帖木儿之弟台。 ”3也可以是儿子娶其庶母、 孙子妻其庶祖母。 比较突出的是明代蒙古族的三娘子, 她先后被收继四次, 第一次她嫁与俺答汗, 第二次为俺答汗的长子黄台吉, 第三次为黄台吉的 长子扯力克, 第四次是酋长的继承人卜石兔。4(p7778)同时也可以是姐妹俩嫁给兄弟俩或者姐妹俩嫁一夫, 先姐后妹或先妹后姐都可。妻姐妹婚, 多因姐故, 又怕姐姐的遗子受继母虐待, 从而姐夫与小姨结合成妻姐妹婚。5(p38)2. 蒙古族忌讳弟媳转嫁于兄。上述两个特点是蒙古族收继婚不同于其他民族的地方。这种婚姻形态, 表明在蒙古族实现族外婚的情况下, 嫁入本族女子, 不仅是夫家的一员, 而且是夫家氏族中的一员。 因此, 在其丈夫死后, 必须把她约束在本族内, 使其继续担任种性繁衍的工具, 同时, 也 不致使本家族财产外流。这样, 女子便成为能被家族成员继承的、 能生儿育女以传宗接代的特殊性质的流动财产。这也是夫权、 族权存在的显著标志。(二)抢婚制。又叫掠夺婚。这种抢婚习俗在广西瑶族中也存在。广西瑶族抢婚多是因为抢婚的人215是家贫无力娶媳妇者, 有的则贪图女方美貌恃势抢人。6(p387)而蒙古族存在抢婚制的原因除了生产力低 下, 贫苦无力拿不出足够财礼去娶妻外, 更主要的是由于当时实现的族外婚制和战争中掠人妻女为妻。在历史上, 由于蒙古游牧地区辽阔, 而蒙古族又实行族外婚制, 男子求婚往往要到几百里甚至上千里外的氏族去寻找, 非常不易, 故而常常发生抢亲行为。如成吉思汗的母亲诃额仑夫人就是从蔑儿乞惕部抢来的。 后来诃额仑夫人带着成吉思汗及其兄弟们受到蔑儿乞惕部的袭击, 他们又抢走了铁木真的夫人孛 儿帖。7(p87)在蒙古族崛起时及明代各部混战时, 屡屡发生抢亲行为。 蒙古秘史 里有这样的记载: 成吉思汗征服蔑儿乞惕、 塔塔儿、 克烈、 乃蛮等部后, 由于与这些部无血缘关系就掠其妇女做妻妾, 如打败蔑儿乞惕部后“ 尽绝灭了他的其余妻子们, 可以做妻的做了妻” 。8(p955)在征服塔塔儿部后, “ 他将男子似车 辖大的尽诛了”8(p977), 并抢了该部也速干、 也逐姐妹俩做妾。打败克烈部后抢了王罕的侄女亦巴哈作妾, 还把其妹妹莎儿合塔泥送给儿子拖雷。8(p977)蒙古族的抢婚习俗充分显示了男权的地位。在宗法夫权的影响下, “ 抢” 回来的新娘便成为男方延续香火、 生儿育女的工具。(三)世代婚。广西解放前也有世代婚。“ 但其目的在于联合和扩大家族的力量, 加强在生产活动中 的互助合作, 提高征服自然的能力, 并巩固与维持家族势力的统治。 ”2(p345)蒙古族的世代婚则政治色彩较浓。正如恩格斯所说: “ 结婚是一种政治行为, 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 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 ”9(p74)成吉思汗在统一蒙古各部的过程中, 经常利用联姻手段来扩大自己的势力, 先与属于迭儿列勤蒙古的翁吉剌、 亦乞列思部联姻, 后与斡亦剌和属于突厥血统的汪 古部通婚。10(p287)明代蒙古各部仍重视相互联姻, “ 不缔盟与国, 则藉缓婚姻” 。11到了清代, 满蒙联姻是清廷对蒙古的统治策略, 使满蒙贵族之间形成了舅孙姑表之亲, 缔结成血缘亲属关系。满蒙贵族的联合使清王朝在两百多年来“ 合内外之心, 成巩固之业” 。12这种婚姻是把女子作为两大宗族、 家族间谋取政 治、 经济利益的工具, 充分反映了族权父权对蒙古妇女的宗法性统治。(四)等级婚。 由于受封建宗法门第观念的影响, 蒙古族在近代存在着讲究门当户对的等级婚。 本部族的贵族、 平民、 奴隶因地位不同而不能通婚, “ 蒙古奴婢男女可互相婚嫁例不许聘取良家” 。13(p208)一般官吏纳妾, 也不能找下层女子。元朝法律规定, “ 诸职官娶娼为妾者笞五十七, 解职、 离之” 。14(p2643)明代蒙古族分裂成若干大部, 各部领主贵族相互通婚。 这种等级婚姻在清代更为盛行。 各旗王公互相聘娶, 在上层社会中形成亲连亲、 亲套亲的情况。 虽然清代法律明文规定牧民也可以娶上层小姐, 但是条件苛刻, 实际上是办不到的。“ 平民欲娶公主, 即带有汗号, 须有下列聘礼, 婚约始被实际上承认; 带有银鼻 塞之白骆驼一匹, 颈下悬有黑貂皮饰物之白马一匹, 盛满酒之银杯一只, 无孔隙之珍珠一颗(珍珠之贵重者)。 ”15封建宗法势力禁止王公贵族与地位低下的人结婚, 目的是保持家族血统关系的纯洁和尊贵, 不至于有辱祖宗的神灵。这也是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在婚姻中的反映。(五)入赘婚。它是母系社会男方到女方处、 从妇居婚姻形式的一种遗风。这种习俗的长期存在, 一 是因为女家无男孩继承, 二是因为男家因贫穷无力娶妻。 蒙古族的入赘婚制分永久性的和非永久性的两种, 前者必须一辈子住在女方家; 后者则分三年、 五年、 十年不等, 期满可以携妻回父母家, 但必须把生下的第一个男孩留在女方家。10(p276)这种入赘婚的宗法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男子入赘目的是为了给女家家庭生儿育女以继承香火, 同时并不阻碍本家族香火延续, 因为入赘男子往往兄弟多。 相反, 通过这种办法使两个家族建立了亲缘关系。这是封建宗法家族维护和扩大其势力的有效办法。2. 非永久性的入赘实际是通过服役办法来赎取妻子的身价银。 这样, 女子便成了可以买卖的特殊性质的财产。 3. 男子在服完役后可以携妻回本家族。 这正是宗法制度下, 夫权大过天的表现。 入赘婚制在别的民族中也存在。 蒙古族入赘婚制所不同的是领主的干涉。 因为出嫁男子是领主的属民, 当时领主为保持有足够的劳力和兵员, 不愿将自己的属民男子外赘, 甚至不惜强行索回。(六)买卖婚。蒙古族进入封建社会后, 受封建宗法思想影响, 聘婚制成了买卖婚。通常只有男家送 彩礼到女家, 女家无任何物品答谢。这是因为女子出嫁, 对女方宗族而言无异于财产的流失, 必然索赔。聘礼的实质即是女子的身价钱。因此, 在买卖婚中, 常出现买卖双方讨价还价的热闹场面。在这个过程中, 女子成了可以买卖的特殊性质的财产。男方只要交够财礼, 就可得到一个生儿育女、 传宗接代的工具。 蒙古族与其他民族的买卖婚相比, 有两个特点: 1. 蒙古族由于是游牧民族, 故其财礼主要为牛羊; 2.216与崇尚偶数的汉族等民族不同, 蒙古族视九为吉数。草地蒙古族以牛羊为聘礼, 牛羊之数, 以九为起点, 自一九到五九、 六九, 至多不得过八十一头, 取九九长寿之意。极贫不能具九数, 则选小于九的奇数, 如五、 七头, 而不选偶数。5(p38)(七)抱斧婚。 这是蒙古族奴隶制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非常残忍的蒙古族特有的婚制。 直到清末, 东 部蒙古族地区还存在这种婚姻。 它规定, 府内女奴如违反府规, 就强行叫她抱斧成亲。 成婚仪式是, 她怀抱斧子(代表她的丈夫), 她面前放着猪槽子、 塔头墩子, 意为愿她像猪一样、 像塔头草一样为王公繁殖奴隶。从此她可以任人欺凌侮辱。这是在封建宗法制度下, 父权、 夫权对女子宗法统治的一种表现。这也 反映了在蒙古族中作为奴婢的妇女地位的低下。同时也反映了上下尊卑的宗法等级秩序的森严。 二、蒙古族宗法性婚姻的缔结原则在蒙古族历史上, 宗法性婚姻的缔结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父母主婚的原则。 蒙古族婚姻缔结的过程的一般是: 父母先为儿子物色对象, 然后托媒人提亲; 如果双方父母同意, 就由媒妁带着男家准备的哈达、 烧酒等行聘的礼物, 亲往女家同女方父母商议聘礼和定亲。16(p101)在哈达宴上议定聘礼后, 再选个好日子, 约媒妁与亲友若干人携带男家准备的牛羊、 酒、绸缎和布匹送到女家过礼。女家也邀请近亲若干人, 双方共议婚期仪式。议妥之后, 再次选吉日举行结 婚典礼。 这一缔结过程完全体现了父母及双方家族的意愿, 完全是从家庭、 家族的利益出发。 “ 至于这些女子当中谁是最合适的, 在这种复杂、 错综的体系下, 决定这个问题的绝对不是他个人的意愿, 而是家庭的利益。 ”17(p7475)这是典型的宗法性的父母包办婚姻, 表明了父权、 族权在蒙古族婚姻活动中的主宰地 位。(二)服从神权的原则。 古代蒙古族信仰萨满教, 佛教传入后又主要信仰喇嘛教。 这使蒙古族婚姻活动的神权色彩出现了不同于其他民族的地方。蒙古族行聘时, 要请喇嘛选择吉日, 再商议定亲。议定后 男方再请喇嘛或宝德勒格希(占卜者)挑选一吉祥日子5(p40), 举行定亲仪式。这是喇嘛教神权对婚姻活动的宗法性影响。结婚时, 迎亲到男家, 先在蒙古包外环绕三圈, 意为留下福祉。然后新娘、 新郎双方通过两堆旺火, 意为驱邪求吉, 以求宗族兴旺。新娘在整容后, 夫妻双方要拜天地。还要拜火祭灶, 正如近 代方志 呼伦贝尔志略 云: “ 院中置木桌, 上设弧矢、 羊骨, 或置一全羊。旁设火盆, 夫妇向跪拜次见翁姑, 拜佛像、 火、 灶及尊长, 答亲友礼, 喇嘛念经, 侑以乐器。 ”7(p97)蒙古族在婚礼上崇火拜火是受萨满教的影响, 具有丰富的内涵。因为在萨满教的观念里, 火有三种意义: 其一, 火是纯洁的, 通过火堆, 可以驱邪求吉。其二, 火是生育力和生命力的源泉。其三, 火是人类幸福的赐予者。蒙古族的崇火拜火正是为了祈求家族人丁兴旺、 家庭幸福。从上面可以看出, 宗法性神权对蒙古族 婚姻活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这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