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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原则”的渊源及其对银行业发展的影响 一、 “赤道原则”的内涵和意义 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 旨在判断、 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 赤道原则不是一个国际条约, 也没有形成一个国际组织, 接受这些原则的金融机构无需加盟, 也无需签订协议, 只需各自宣布已经或将要建立与该原则一致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即可。显然, 赤道原则的奠基者并不想创立一个银行集团或者一个封闭式的俱乐部, 而是想建造一个有吸引力的“尽可能宽广的教堂” 。 但金融机构一旦加入赤道原则,就意味着将来银行在信贷审核、风险管理流程等方面都要自愿符合赤道原则标准,并要尽到审慎性核查义务。 目前, 国际金融公司为实行赤道原则的银行提供有关的政策和程序培训, 并已经为实施该原则的银行直接培训了数百位银行家。 赤道原则是商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完美结合,在国际金融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第一次确立了国际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的最低行业标准,是国际上第一个专门针对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基准。它对金融业的影响是全面的,也是深刻的,它有利于金融和谐。 尽管赤道原则限于项目融资, 但这些原则也促进了金融领域和银行业其他注重环境和社会管理实践的发展,提高了整个银行业的环保业绩的溢出效应,也使其他业务领域受益。例如,在美国,多家银行最近宣布,它们采纳碳原则(Carbon Principles)来管理热电厂投资的碳风险。 赤道原则推动向一般环境和社会标准的靠拢。多边开发银行,包括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和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共同方案(OECD Common Approaches)提供出口信贷的机构, 也越来越多地利用与赤道原则相同的标准。 随着项目出资方开始在项目规划和设计的最初阶段实施这些标准,这种靠拢将带来更大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二、 “赤道原则”的发展历程 赤道原则诞生于风起云涌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 其间, 一个重要的观点开始被人们所认识,即对一个环境危害事件,不应该只关注事件的直接制造者企业,而忽视企业背后的力量,投资给企业的金融机构银行。银行提供给企业运行项目的资金,就代表银行认可企业的项目,银行是企业行为的支持者。因此就有了这个重要的结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向重大项目提供资金时有责任评估、监督环境和社会影响。 2002 年 10 月,荷兰银行(ABN AMRO)和国际金融公司在伦敦主持召开了一个由 9个商业银行参加的会议,讨论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影响问题。会上,各银行提供了以往项目中的案例, 这些项目因为环境或社会问题而引发争议, 并不同程度上影响了银行的声誉和利益。随后,花旗银行建议制订一个框架来解决这些问题。各银行同意成立一个任务工作组来起草一个框架供其他银行参考。 在此之后, 工作组举行了多次电话会议, 在这些会议中,花旗银行、 荷兰银行、 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巴克莱银行决定在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尤其是国际金融公司保障政策(Safeguard Policies)的基础之上创建一套针对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 这个指南在后来便成为赤道原则。 当时的原则列举了赤道银行做出融资决定时需依据的特别条款和条件,共条,实行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简称“赤道银行” )承诺只把贷款提供给符合这个条件的项目。其中,第条规定了项目风险的分类依据;第条规定了类项目和类项目的环境评估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和健康影响评估以及更深层次的要求;第条规定了环境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这是赤道原则的核心部分;第条规定了环境管理方案要求 ,内容是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降低、行动方案、监控和管理以及计划表;第条规定了向公众征询意见制度;第条规定了有关借款人和贷款人关系的要求以及确保守约的机制; 第条规定了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总融资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2003 年 6 月 4 日,7 个国家的 10 家主要国际领先银行宣布采纳并实行“赤道原则” ,这些银行也就被称为“赤道银行” (Equator Banks) 。 在 2004 年,召开了两次重要的赤道银行会议。第一次在 2004 年 7 月,接受赤道原则的16家金融机构与13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在伦敦会面审查赤道原则的执行进度并就非政府组织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交流与发布。2005 年 11 月,南非的 Nedbank 银行成为非洲第一个接受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截至 2007 年 1 月 15 日,宣布实行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EPFI)已有45 家,它们来自五大洲 16 个国家,包括 1 家出口信用机构(丹麦的 EKF)和 5 家来自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分别来自南非和巴西) 。 至 2007 年 5 月,采纳赤道原则的已有 60 家金融机构,它们较全面地代表了金融业,其中既有世界主要银行的大部分,也有保险公司、双边开发机构和出口信贷机构。它们的地区分布也较为广泛,各大洲都有代表,而且其中包括阿根廷、巴西、智利、乌拉圭、多哥、南非和阿曼的银行。 年月, 成员银行共同对赤道原则进行了修订, 将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规模从万美元降低到万美元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许多项目都是万美元以下, 规定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才适用赤道原则, 对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与环境保护力度不够) ;在项目分类上更加明确区分社会和环境影响评价,从而更加强调项目的社会风险和影响; 承诺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以增加项目的透明度。 这些修订从总体上提升了执行的标准。从具体内容而言,新文本的正文包括 4 个部分,分别是序言、适用范围、原则陈述和免责声明,在正文之后有 4 个展示(exhibit)。序言部分主要对与赤道原则有关的问题做了简要说明,包括赤道原则出台的动因。 接受赤道原则的意义,赤道原则的目的,以及EPFIs的一般承诺; 适用范围部分主要规定了赤道原则适用于总投资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和现有项目的扩建或更新。项目财务顾问行为也受赤道原则的约束。陈述部分是文本的核心内容,一共 10条,即十原则,EPFIs 承诺只把贷款提供给符合这十原则的项目。免责声明部分规定了赤道原则的地位和效力。声明这些原则只是发展金融机构各自的内部实践和政策的框架,它们没有给任何人创设任何权利和义务。 EPFIs 自愿地独立地接受和执行这些原则,不能依赖于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或向它们追索。展示部分有 4 个文件,即项目的分类、潜在的社会与环境影响和风险的列表、 国际金融公司关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性的实施标准以及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专门指南。 赤道原则已成为项目融资的全球标准,改变了全球大型项目融资的面貌。根据基础建设期刊 (Infrastructure Journal)的数据,2007 年,新兴市场中追踪的总额为 746 亿美元的债务之中,有 529 亿美元应用了赤道原则,占新兴市场经济体全部项目融资债务的 71%。 如今,赤道原则成为金融界公认的可持续性项目融资的“黄金标准” 。 对外推广委员会已经组建,正积极与中国、俄罗斯、印度和其他核心新兴市场的银行接洽。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一直是实施赤道原则的重要内容,群体定期会面,与各类利益相关者分享经验。 之前非正式实施的治理程序现在成为正式的制度,以便于对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EPFI)进行长期管理,并确保这种管理长期有效。程序之中包括,规范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的经营结构、投票程序与年会安排,并监督机构是否完成公开报告要求。赤道原则网站的开发将持续下去, 以提供更大的透明度。 网站上现已公布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的管理结构,以及 53 家金融机构年报的直接链接,其中描述了这些机构的实施经验。 三、赤道原则的全球实践及其对银行业的影响 年月之后,赤道原则就直接运用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大中型和特大型项目中,有些项目在是否符合赤道原则方面颇有争议,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在其实施过程中,非政府组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由于非政府组织的反对, 一些赤道银行不敢向有争议的项目融资,如印度的那马达大坝项目, 有些非政府组织甚至还以项目违反东道国法律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巴库第比利斯杰伊汉(简称)输油管道项目,萨哈林号油气开发项目等。 BTC 输油管道项目 项目是赤道原则下第一个类项目, 也是赤道原则的第一次重要实践。 该项目由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等家赤道银行负责融资。 世界野生动物基金、 地球之友等非政府组织指出该项目有处违反了赤道原则,因而反对贷款银团向该项目提供资金。同时,银团也受到了来自媒体的压力,非政府组织还诉诸法庭请求保护人权和环境。迫于压力,贷款银团后来聘请了独立的环境顾问进行评估,结果表明该项目遵守了赤道原则。为了更加确定,贷款银团还聘请了另一个环境顾问代表它们对该项目进行监督。 萨哈林号油气开发项目 该项目发起人为几个跨国公司,项目产品分成协议(PSA)签署于 1994 年,总投资初期预算为 100 亿美元(后改为 220 亿美元) ,预计于 2008 年初投产。项目位于俄罗斯远东的萨哈林岛,包括 3 个海上石油平台,海上和陆地输油管道,一个陆地炼油工厂,一个液化天然气厂和石油天然气出口设施。项目的平台位于一个仅有的濒于灭绝的灰鲸的捕食海域附近,同时长达 800 公里的项目管线将穿越 24 个地震多发带,越过 200 条河流及其支流,而这些河流正是野生大马哈鱼的产卵地。 在 2004 年,非政府组织和原住民开始指责其对环境和社会的严重影响。 在 2004 年 5 月,来自 15 个国家的 39 个民间团体劝告各银行不要对该项目提供融资,并警告如果因为该项目导致灰鲸灭绝, 所有提供融资的银行都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4年 8 月,迫于各银行压力,项目发起人聘请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召集一个国际小组来评估该项目对灰鲸的影响。 在 2005 年 2 月份发布的评估报告中称: “已有的和计划进行的大型海上油气活动将对灰鲸形成灾难性的威胁” 。发起人随后宣布将重新布局输油管线来避开灰鲸捕食区。这一举措受到欢迎,但是可惜的是,发起人并没有听取评估小组提出的其他建议。评估小组还批评发起人没有向社会公布足够的信息。同时,国际鲸鱼委员会(IWC)在其年会上也表示要采取一切紧急措施保护仅有的 200 多头西部湾灰鲸。 2004 年 9 月 8 日,与项目签订合约的一艘油轮在萨哈林岛的 kholmsk 触礁,泄漏原油约 1300 桶, 形成海岸沿线 5 公里的油带。 原住民也在项目附近发现有大量倾倒垃圾的现象。 2005 年 1 月,萨哈林岛的原住民开始了对该项目的公开抗议活动,声称他们没有得到相关信息,也没有被征询项目对渔场、驯鹿和森林的影响。他们要求发起人进行一个独立的影响评估并建立对原住民的补偿基金。 同时由于项目发起人宣布禁止在其液化天然气厂区附近海域捕鱼, 当地渔民用车辆拦挡了项目的道路以示抗议。 渔业是岛上居民赖以生存的行业,限制捕鱼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抗议得到了国际声援。 2005 年 1 月,Yuzhno-Sakhalinsk 城市法院取消了项目临时码头的环境许可。在莫斯科Presnensky 法院,NGO 法律中心将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作为被告人提起诉讼,项目公司为第三方被告,要求停止执行工程中严重违反俄罗斯环境法的陆上项目。 同时,Investec Henderson Crosthwaite 和 Morley 投资基金,宣布将持有的项目发起人的股份卖出,以抗议其缺乏环境道德意识。欧洲复兴与发展银行(EBRD)也评价萨哈林岛项目的收益是“不合适的收入” 。 2005 年 2 月,俄罗斯国家审计署发布了对该项目的经济评价,称该项目不合理的产品分成协议直接导致俄罗斯损失 25 亿美元。 2005 年 4 月,环境保护组织雨林行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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