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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民事诉讼的保障制度和程序期间;送达;诉讼 保全;先予执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 强制措施;第一节 期间o一、期间的概念o民事诉讼的期间,是指受诉法院、当事人或 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 种诉讼行为的期限。o二、期间的种类o(一)法定期间,又称不变期间,是指法律 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如立案期间、答辩期 间、公告期间、审结期限、上诉期间等等。o(二)指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授权法院根 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职权 决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或完成 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如人民法院指定的举 证期限。o(三)约定期间,是指根据法律或者司法解 释所确立的约定机制,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 致,并经受诉法院认可的诉讼期间。如当事 人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o三、期间的计算与剔除o(一)期间的计算o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自- 之日起”应当从次日开始计算。o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 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为全国性节假 日,如元旦、春节(长假)、劳动节(长假)、国 庆节(长假)、周末(周六、周日)双休日以及少 数民族的传统性节日。节假日在期间当中的,则不 予扣除。o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 的,不算过期。o(二)期间的剔除o是指受诉法院按照规定,不将期间进行中虽然 用于某些事项或活动但难以精确控制的时间计 入该项期间。具体有:o1、诉讼文书邮寄在途时间;o2、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 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延期审 理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仍应计入案件的审结期 限;o3、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o4、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 间的管辖权争议的期间;o5、诉讼或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o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 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o7、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o8、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o9、执行中拍卖、变卖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o四、期间的耽误及其补救o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 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o其他正当理由:不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 导致的期间耽误的各种情形。o五、期日o是指特定的某日,有约定期日和指定期日。案例o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想要上诉,但在原告 收到判决书的第五天,因心情不好被车撞伤 住进医院,原告伤愈出院后,其上诉期已经 超过六天时间,为此原告请求法院顺延期间 ,准许其上诉。o问:法院是否应当批准原告的请求?第二节 送达o一、送达的概念o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 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它有以下 特点:o1、是法院实施的诉讼行为,既是法院的职权,也 是法院的义务。送达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 之间传递诉讼文书,或者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诉讼文 书均不是送达。o2、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o3、送达的市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答辩状 副本、上诉状副本、各类通知书、传票、判决书、 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o二、送达的方式o(一)直接送达o(二)留置送达o(三)委托送达o(四)邮寄送达o(五)转交送达o(六)公告送达o三、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o(一)效力o1、受送达人实施有关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 履行诉讼义务的起始日期得以确定;o2、受送达人未依法律规定或诉讼文书的要求实施 一定的诉讼行为,将承担程序法上的相应后果;o3、引起某些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消灭;o4、使某些诉讼文书发生法律效力。o(二)回证(受送达人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案例o某甲与某研究所因技术合作合同发生纠纷, 研究所起诉后,某甲未出现也未进行答辩, 某人民法院遂在法制日报发出公告,限 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某法院应诉。o问:人民法院能否对本案被告进行公告送达 ?第三节 诉讼保全o一、概念o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 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 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 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o二、适用范围和适用前提o(一)保全程序的适用范围o具有财产给付内容o(二)保全程序的适用前提o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 行或难以执行。o三、保全的对象和方法o保全的对象:限于请求的范围(对象相符或价 值相当),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与将来的 强制执行有牵连的)。o保全的方法: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 的其他方法。o四、保全程序的操作步骤o申请保全为主;依职权保全为补充。o申请责令担保保全开始执行被申请人提 供担保解除保全措施o五、诉前保全及其特别规定o诉前保全,相对于诉讼保全而言,是指在诉 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 系人的申请,并以其提供担保为必备前提, 由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财产保全。o特别规定:时间;紧急情况;依申请而非依 职权;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保全的法 院可能与起诉的法院不一致);担保;作出 裁定的时间;起诉时间。o六、保全措施的救济程序o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但复议 程序的适用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o审判监督程序:受诉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 法院发现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 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o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 予以赔偿。因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 ,造成损失的由法院依法予以赔偿。第四节 先予执行程序o一、概念o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 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 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 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o二、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o适用范围:1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2 追索劳动报酬的;3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 予执行的(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 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 料、生产工具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 险理赔费的)。o适用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 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o三、程序要求和相关规定o启动;时间;担保;申请人撤诉的特别规定 ;对于先予执行的裁定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o四、先予执行措施的救济程序o审判监督、损失赔偿、执行回转程序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o一、概念、意义o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 为了制止和排除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 ,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 行,而依法对妨害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的总称。o意义o二、性质o本身并不是民事诉讼程序,而是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保障 ,体现为用国家强制力维护民事诉讼秩序。o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不同于法律制裁o也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o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和行为种类o行为构成:行为已经发生,客观上妨害了诉 讼的正常进行;诉讼期间实施的妨害行为; 主观上故意。o行为种类:12种行为o四、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o据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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