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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经济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述评 (一)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 ,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 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 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 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否定说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 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 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 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 人物:佟柔。否定说类型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 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 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 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彗 星。 (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 年版)(二)第一时期肯定说(1992年 前):(大经济法观点) 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 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 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 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3两者的区别 (1)产生时间不同。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 前,经济法学界主要持前者;1986年后,后者占 据主导。 (2)调整范围不同。前者统一调整纵横两个方向 的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以及与纵 向管理密切相关的的横向经济关系。 4大经济法观点产生的根源 (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 的热潮。(二)第二阶段肯定说(1992年以 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 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 法律形式。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 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 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 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 (1)代表人物:刘文华,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 出版社1993年版。 (2)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 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内容包括:国家经济管理 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 。 (3)评述: 首先,具有许多合理和可取之处。 其次,将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 笼统的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过大。 再次,将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不作具体分析 ,笼统的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够准确。 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 (1)代表人物: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 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 )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内容包括:市场障碍 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 系。 (3)评述: 首先,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经济 关系,看到了经济法国家调节的性质。 其次,其内容未能涵盖国家调节市场的各个方面 。 5社会公共性说 (1)代表人物: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 献出版社1999年版。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 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 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 理关系和对外经济管理关系。 (3)评述: 首先,该学说首次提出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公 共性的特征,具有理论创新意义。 其次,“社会公共性”的概念过于模糊,以对经济法调整 对象特性的描述,替代了调整对象本身的界定。二、论争的症结 1理论预设的困境 (1)部门法划分的传统理论 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2)传统理论的困境 首先,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导致需 以调整方法加以辅助。 其次,调整方法,只有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 直接导致除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外其他法律部门 的生存危机。 再次,现实法律中,除民、刑、行外亦有诸如财 政法、军事法等部门法的存在,而传统理论则对 此无法解释。 (3)后果:所谓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对象 问题的论争实际上早已被异化,沦为一场 理论上论证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方法与实 践上概括经济法现象的共性这两者各执一 端的“游戏”,论争失去统一的焦点。 二、论争的症结 2问题与主义之争 直接导源于苏联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从 出现之日起,即十分强调“主义”的界定,强 调在理论前置的情况下,探讨现实的法律 问题,直接导致传统理论无法包容的经济 法现象解释的混乱和混淆。 而西方国家的法学研究,更重视的是对现 实中出现的新法律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 构建超越于传统理论的法学新理论框架。 三、对传统理论的超越和批判 1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仍是“调整对象说 ”,只是这一“调整对象”不再是受“调 整方法”异化的调整对象,应予以还原。 2划分法律部门不再有万能的标准,而应 根据法律实践的客观需要结合一定的前瞻 性认识,对调整社会生活中某一类具备一 定共性的社会关系的同质法律规范进行系 统综合,形成一个法律部门。 3独立法律部门形成的条件 (1)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象) 应具备某种“共性”; (2)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 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 (3)实践中这类法律规范的存在已经达到一定的 数量; (4)将这些规范综合为法律部门具备理论上的价 值,即能更好地认识和总结规律,并更好地指导 实践。 三、对传统理论的超越和批判 4、对当前“国家市场主体”定义模式的质疑 (1)仍然带有着传统计划经济思维的色彩。 (2)此模式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法与行政法之 间的关系。 (3)此模式有违背自然公正原则之嫌。 (4)与现实经济立法体现的主体结构相互矛盾。 (5)此模式所认知的权利和义务与现实中的经济 法律制度也存在矛盾。 (6)此定义模式未能说明经济法的法律责任问题 。专题二、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 ” 一、目前经济法产生的观点及评价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说是基本原因而非直接原因,是远因而非近因。 (二)国家干预说 1.国家干预是一种行为,是社会关系发生的原因, 而非其本身。 2.国家干预中的“国家”具有不确定性。 3.需要干预的经济关系应当是国家干预的前提而非 结果。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分析4.国家在干预过程中与市场主体形成的关系 不具有新颖性,不能决定经济法的产生。 5.国家干预与经济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二者产生的社会基础相同。 (三)战争原因和危机对策说前者是偶然联系,后者是一种现象 小结:都从经济学分析,没有从社会关系出 发论证其必要性,这是“国家市场主体 关系”这一主流观点产生的基本原因,也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分析对其认识不一的重要根源。 二、法律产生和法律体系扩张的直接原因 (一)社会关系法律产生的直接原因自然法学派(霍布斯、卢梭、孟德斯鸠)马克思主义学派(马克思、恩格斯)1.社会是以社会关系为实质内容的社会2.社会关系是社会秩序的基本内容,维护社 会关系的平衡和稳定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分析 (二)社会关系法律体系扩张的原因1. 古代法、近代法为证2. 社会关系是不同法律部门的形成和法律 体系的内容3.社会关系决定了法律的调整方法对刑法“调整方法决定论”的质疑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分析 (三)行为能否成为法律产生和法律 体系扩张的直接原因不能行为社会关系法律法律关 系法律事实的行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分析 三、总结(一)经济法产生直接原因社会关系(二)社会关系的分类(国内的国际的、 经济的政治的、家庭的社会的、私益的公 益的)(三)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经济关 系也是其调整对象(四)从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及其特殊 性确定经济法的有无及其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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