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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建设法规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论 2 城市建设规划法规 3 工程建设程序与招投标法规 4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5 建设工程监理与监督管理法规 6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法规 7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 8 工程建设争议解决制度1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论1.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述 1.2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 1.3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体系 1.4 案例分析21.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述1.1.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概念 土木工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 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调整范围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关系,工程建 设协作关系,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 1.1.2 土木工程法规的地位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将国家对建设活动 的组织管理方面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是宪法实施的组成部分。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用行政和经济手段调整,以刑法为自己强有力 的后盾。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之一是行政关系,因此部分内容属 于行政法。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部分内容属于经济法。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一部分归属于民法。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与环境保护法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 同时”制度)。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以间接手段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进行保护。 31.1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述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作用: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 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保障工 程建设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1.1.3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规律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实施的基本原则: 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 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合法权力受法律保护原则 1.1.4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 行政隶属性,经济性,政策适时性,技术性41.2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1.2.1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力与义务 关系。一定的法律关系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是一定法律规 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结果。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力、 义务关系。 1.2.2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综合性,复杂性,协同性 1.2.3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 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力 、承担义务的人。 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公民指具 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和承担宪法和法律所 规定的义务的人。自然人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51.2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法人是否具有盈利性,法人可分为如下 两大类、四种具体类型: 其它组织 依法或依据有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 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 向的事务。包括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建设权力和建设义务。 61.2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1.2.4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 一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 化。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义 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有自然消灭、协议消灭、违约消灭 。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就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 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 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如地震、台 风、战争、暴乱等。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 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有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等。71.2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1.2.5 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某一类特定关系,规范某一类特定行为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工程建设法律制度中有质量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制度、 招标投标制度、许可证制度等。这里重点介绍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基本 民事法律制度。 1.2.6 法人制度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 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能够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法人的最高领导人,法定代表 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特殊性,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非意味 着法人的变更。81.2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1.2.7 代理制度 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 ,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应注意: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委 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代理未成年人 进行民事活动等。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 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指定代理: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 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终止后进行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倘若被 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话,则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委托代理是建立在人身信任的基础上的 。 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如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 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91.2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 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表现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 法律行为,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 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权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01.2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例题: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 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 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 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 一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C、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D、甲公司应承担签约后果解答:本题涉及表见代理问题。本题中,乙为经常代理甲公司与丙公司 之间订立合同的业务员,乙在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 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在 这种情况下,丙公司有理由相信乙仍然享有代理权,乙的代理行为构 成表见代理。因此,甲公司应该承担签约后果。选D.111.2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例题:甲委托乙将自己的私房3间卖掉,乙按照甲开出的价格寻找买主 ,但一直未成交,这时因乙离婚,自己原来的住房被判给其妻,乙便 将甲的房子卖给自己。后甲同意了乙的行为。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属于 【 】 A、无效民事行为 B、有效民事行为 C、如果乙降低了原价格卖给自己,便为无效民事行为 D、只有乙以高于原价格卖给自己,才为有效民事行为解答:本题涉及自己代理的行为效力问题。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 民事行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是,如果被代理人事后同意该行为 的效力,该行为就转化为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 ,该行为自然发生效力。选B.121.2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例题:某商场派业务员某甲在重庆市购买一批“三峡牌”电风扇,某甲因 某种原因又私自委托某乙去买,某乙买了“三江牌”的电风扇,某商场 将该风扇用于销售两周后,认为这种电扇不好销,坚决不要,拒付货 款,与供货方发生纠纷。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谁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 】 A、某商场B、某甲 C、某乙 D、某甲与某乙解答:本题涉及转代理后果的承受问题。本题中,甲为商场业务员,享 有代理权,其擅自转委托乙从事代理行为,系违反代理人义务的行为 。但对于甲的转委托行为,商场通过接受其行为后果的方式予以追认 ,即接受了供货方的履行行为,因此,转委托已经成立。故商场应当 依法承受乙代理行为的后果,即向供货方支付货款。选A。131.2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1.2.8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 为1年: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 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 特殊诉讼时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9条规定,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 为4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 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 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 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 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41.2 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例题:黄某于1980年外出经商,一直在外地居住,其在家乡黄海镇有 住房两间,委托朋友何某照看。何某在1982年因车祸死亡,黄某对 此并不知晓。2002年12月18日,黄某在黄海镇居住的另一朋友告 知黄某:1983年12月5日,黄某在黄海镇的邻居夏某在修理自家院 墙时,已将黄某的住房拆毁一间。黄某非常气愤,准备起诉夏某。黄 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 】 A、1984年12月5日B、1985年12月5日 C、2003年12月5日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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