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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事故及其责任承担河南师范大学 刘冬梅 教授主要内容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形式及原因二、中小学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四、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的条件五、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的形式六、几点建议学校事故及其责任承担案例:94万索赔案 案由:1994年4月6日下午,上海第54中学初中300 多名同学上体育课时,一学生肖涵(13岁)将排球踢 出了3米多高的围墙(2:15),提议让两位同学托 住他的双腿翻墙取球,结果摔下,头先着地,两位同 学将他送往校医务室,校医为其做了头部冷敷处理, 进行观察,并联系肖母。下午3时许,肖母同事赶到 将肖涵送至医院,经检查为肖涵颅脑出血,经抢救, 肖涵保住生命并恢复智力,但双腿及左上肢终身残疾 ,为“二级残废”。1996年4月24日,肖母起诉学校,要求 54中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19 万元。同年6月开庭前,肖母追加两位同 学为被告人,同时要求校方赔偿金额达 94万。法院一审判决:肖涵违反学校纪律,爬墙 摔伤,责任主要在自己;学校在肖涵摔伤 后,未立即送往医院治疗,一定程度上延 误了治疗时间,判决学校一次性赔偿20.4 万元,两位同学各一次性赔偿5千元。结果 双方不服,提出上诉。99年6月,二审开始 。第一种观点:校方负全部责任。第二种观点:学生本人对该事故负全部 责任。第三种观点:事故后果应由学校和受害 学生共同承担,校方负主要责任,肖涵 负次要责任。第四种观点:肖涵负主要责任,校方负 次要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 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 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 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 果的事故 一、学校事故的形式较为常见的形式主要有:1运动伤害 2课内事故3课间事故4校外活动事故5上学或放学途中发生的事故原因分析(一)制度不严,管理不善(二)设施不当(三)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四)体罚或变相体罚(五)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六)教育方法不当(七)学生身体原因(八)不可抗力因素(九)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因素二、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就学术讨论而言,主要有三种观点:(1)监护关系。 (2)特殊民事关系。 (3)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教育法关于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一)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 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 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依照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 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教师法关于教师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一)教师的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 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 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 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 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 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 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 权。 (二)教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 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 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 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 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 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 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 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 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育法关于学生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一)学生的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 教育教学实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 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 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 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学生的基本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 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 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 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 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 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 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 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 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 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 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 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 、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 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义务教育法中的相关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 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 人奠定基础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 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 防发生事故。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 教育,不得开除。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 责,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 理和保护的关系。 学校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定职责1.教育的责任(1)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提高学 生安全意识;(2)对学生进行自护自救知识的教育;(3)对学生进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育2.管理和保护的责任(1)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2)学校应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3)学校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把安全 制度落实到实处;(4)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 救助受伤学生;(5)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 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 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主要适用过错责任 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有过错才承担法 律责任,学校对事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 及承担多少法律责任依其过错而定。 侵权责任法(2009年通过,2010年 实施)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 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学生在学校依法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 害,而学校、学生等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可以视情况而分担责任。 这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学校承担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可能适用公平责任 原则。案例顾浩阳与马东乐同在商水县希望中学上学,2006年4月9日上 午课间休息期间,和其他同学一起在学校操场打篮球。在打篮 球过程中,同时去抢篮板球时,二人相撞倒地。顾浩阳倒地后 受伤致左臂骨折,受伤后住院治疗8天,花去医疗费5390.33元 ,经过法医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请求马东乐赔偿医疗费、护理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共 计35243.87元。被告马东乐辩称,顾浩阳受伤自己并没有过错 ,是顾浩阳自己造成的,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希望中学 也以没有过错为由不同意赔偿。商水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顾浩阳与被告马东乐 在课间打篮球时相撞,致原告左臂骨折,构成八级伤残,造 成原告人身受到伤害,并给原告以后的生活、学习、就业等 方面造成困难,对此,虽然原、被告均无过错,依据公平责 任原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其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赔偿。因 被告马东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应当负的赔偿责任 ,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对于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并非学 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而造成,被告商水县希望中学 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被告的监护人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的50%,计27111元。因原告所受伤害并非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东乐的监护人马州赔偿原告顾浩阳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711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马东乐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的判 决,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 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改判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对本案 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马东乐自愿补 偿原告损失13000元,其他部分原告放弃”。关于监护人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作了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 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 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权益受到侵 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基于这些监护职责,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应当 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 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监护人适用无过错原则,监护 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四、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 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 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1损害事实的存在2损害行为违反了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 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的条件。该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 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 施以及学校提供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 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新疆克拉玛依特大火灾1994年12月8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两基”(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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