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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日常问题释义(建筑专业)一、建筑防火(共40条)1在高层住宅中,塔式建筑拼连和单元式高层建筑如何界定?在高层住宅中,塔式建筑拼连和单元式高层建筑如何界定?塔式建筑拼连和单元式高层建筑同属一种高层住宅建筑,规范中没有 明确界定,可以等同对待,按有关规范作好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的处 理。2地下车库每个防火分区能否采用借用出口作为第二疏散口?地下汽车库中的每辆汽车内部有储油油箱,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可以做大至4000m2,因此地下汽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设置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6.0.1条、6.0.2条的规定,不能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作为第二疏散口3多层住宅公共楼梯间“宜”通向屋面,又作为强条,如何执行?在 坡屋面时是否一定要执行?规范中的强条内出现“宜”字,欠妥,已向上级反应,目前还应 执行建规5.3.11条之2的规定,坡屋顶的多层住宅可以在紧邻公共楼梯处作成局部小平屋面,面积约10m2,公共楼梯可通至此平屋面,出平屋面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火灾时可利用此小平屋面作为临时避难空间。另有一种意见是将各层户门都采用乙级防火门,则公共楼梯不通向屋面。立面设计容易处理,建议在方案、初设阶段与消防部门及时商讨协调。4在疏散宽度的确定中,不少设计是按门洞宽度为准而不是按净宽为 准,净宽是否可按门洞宽度减100计?疏散宽度都应按规范规定采用净宽,疏散门(含防火门)可按门 洞宽度减100mm计算其净宽。5对商业网点的室内楼梯,有无宽度的准确要求?对最远点的疏散距 离是按30m还是袋形过道距离控制?商业网点属小商店,使用人数较少,室内楼梯的净宽可按梯段净 宽1100mm设计,最远点的疏散距离可按30m控制。6如何理解住建规9.1.2条规定的“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 措施”。按耐火等级要求设置墙体就可以了吗?住宅建筑规范的防火理念是指每户为一个防火单元,不是防火 分区的概念。9.1.2条中的“相邻套房”主要指住宅建筑凹井区周边住 户的房间,此类房间的窗口相距很近,容易形成火灾蔓延的通道,必 须做好防火分隔处理,详见“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一书122页(上 半页)的论述。1. 2.3. 4.5. 6.7住宅11+1F、18+1F的消防设计是否统一按12F、19F设计。住宅11+1F、18+1F可按12层、19层设计。请注意按建规总则注 2的规定,6+1F、9+1F可按6层、9层对待。住宅楼下部设有商业(公 建)楼层时,应按住建规9.1.6条注1、注2的规定,经计算确定其 层数。消防部门的意见:均按住建规执行,经计算确定其层数。8消火栓部分嵌入前室墙体是否禁止。消火栓箱可部分嵌入前室墙体,但箱背应加强防火分隔处理,例如箱 背刷防火涂料,再砌60mm厚砖砌体,另加钢丝网水泥砂浆抹灰等。9超高层住宅楼不设避难层,避难层改为避难间,避难间有什么具体 技术要求,消防电梯与剪刀楼梯合用前室是否可兼作避难间,除设置 甲级防火门外,还有什么具体技术要求。避难层、避难间的技术要求基本相同,详见高规6.1.13条的规 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4.2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 用建筑(含住建和公建),应设置避难层(间)。超高层住宅、公建 的合用前室可兼作避难间,但应加强防火分隔并通过消防论证。消防部门意见:超高层住宅、公建的独立前室可兼作避难间。10商业网点内上下层连通的开敞楼梯宽度的确定,商业网点性质是 住宅,按住宅规范要求楼梯净宽不小于1100,但消防部门审查(特别 是区县消防部门)要求不小于1400,如何统一解决。商业网点属小商店,其楼梯的设计详见13、14条的意见。还应与 消防部门及时沟通解决。11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设置除离外墙边不小于5m、宽度不小于8m 外,还有其他什么要求。高层建筑的消防扑救场地应结合消防车道统一布置,详见高规 4.3节,扑救登高场地内不应有妨碍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操作的障碍物, 如乔木、花池、花台、水池、假山等,消防车停留操作场地坡度不宜 大于3%,场地面积不宜小于8m15m。12防火分区二侧外窗除窗间墙不小于2米,转角处外窗不小于4米外 ,相对布置的外窗距离应是多少,规范没有明确。应结合建筑的使用(生产)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 素统一考虑。针对民用建筑,建议相对布置的外窗距离小于4m时,可 将其一侧的外窗作成固定乙级(甲级)防火窗或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 火窗。1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1页,示意的二层商业服务 网点的楼梯是开敞楼梯,作为高层的裙房,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6.2.2条有矛盾!应该如何执行?14商业服务网点的楼梯应按照商店建筑规范对楼梯的要求执行吗? 商业服务网点二层一共300平方只设一个楼梯行吗?是否和“高规 ”6.1.8(尽端75平方)矛盾?如果为了疏散开门和隔壁的商业网点相 通,是否符合商业网点的定义?以上13、14条都有共同的内容,争议较多,处理方式也不同,可 归纳成以下意见: 按国标图集高规06SJ812图示和建规05SJ811图示的 图面表达办理,其理由是a国标图集有权威性,b定性为住宅建筑,楼 梯净宽可以作成1.1m,c商业网点的使用人数较少。商业网点属小商店,又属高层建筑的裙房,其楼梯应按商规 、高规的相关规定设置封闭楼梯间,由于第二层商业网点的面 积为150m2或75m2,应有两个楼梯作为安全出口,封闭楼梯间的下 部可作为店主使用的小卫生间和储存空间,更能满足使用要求。比较以上两条意见,经讨论,多数人倾向于按意见办理,由 1.于当前对此部位的建筑设计还出现多种方案,本着从严保障建筑防火安全的理念,少数人建议按意见办理。如果甲方和设计单位采用意见时,应在方案、初设阶段与消防主管部门及时协商,在取得认同的基础上,再进行施工图设计。2.3. 4.15如果高层的裙房是商业用房,但业主对业态的要求是一个完全隔 开的铺面(共二或三层,均完全隔开,三层面积不超过300平方),通 过自己商铺内的楼梯疏散,那么:A商铺只设有一个疏散楼梯行不行?如果不行,如何解决?B楼梯应设封闭楼梯间吗?根据高规75页上半页之4的条文说明,明确应视为商住楼对待 ,此类商业裙房应执行高规、商规的有关规定,即应设置满 足安全疏散要求的若干个封闭楼梯间。16规范规定:住宅顶部为跃层时,可不计入建筑层数,而成都市消 防要求计入层数,与规范存在差异,如何确定?且根据成都市城乡建 设委发(2011)173号文(通知),要求12层及以上的单元式高层住 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少于2台。11+1F按成都消防要求应为12层,应设 2台电梯,根据国家规范为11层则可不设2台电梯,如何界定?根据建规总则注2的规定,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 计,故6+1层住宅按6层计,9+1层的住宅按9层计。新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第4.0.5条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 9.1.6条注2的规定(强条),住宅层数应按计算确定,目前高层住宅楼 (含商住楼)的层数应按此规定经计算确定。17根据高规6.1.1.2条,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 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 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 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根据住宅建筑规范9.1.2条条文解释“从被动防火措施上,宜 将每个住户作为一个防火单元处理”,9.2.2条条文解释“根据住宅建 筑的分隔特点,本规范强调住宅建筑户与户之间、单元与单元之间的 防火分隔要求,不再对防火分区做出规定。”那么,单元之间设防火 墙其两侧门窗洞口实墙距离是按2.0m,还是按1.2m呢?住建规的防火设计理念与建规、高规确有不同,两者均 属国家规范,设计和审图时必须兼顾。设计方案、初设阶段应与消防 部门加强联系,力求在施工图之前取得共识。18建规和高规规定了商业网点1、2层相加面积不应超过 300m2,但对上、下层营业用房面积比例未作规定,设计中出现在一 层仅设楼梯,二层均为营业用房,此作法合理吗?又有何依据判断为 不合理呢?商业网点的设计出现多种方案,建规、高规对于上、下 层网点用房面积比例的分配未作规定,只有1、2层相加面积300m2 的规定,其楼梯的设置详见13、14条的意见。19根据高规商业裙房疏散宽度按1m/百人计,在商住楼中商业和 住宅是完全分开的,在安全疏散上与多层商业无本质区别,对疏散宽 度不进行折算是不合理的。由于高层建筑的火灾扑救难度较大,火灾扑救的周边环境也较混 乱,建议执行高规6.2.9条的规定(强条)。2012年2月2日的建 规整合版送审稿虽有打折,但还未正式发行,目前仍应执行现行规 范。20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中,9.5.4.8条规定消防电 梯不下到地下层。但高规、建规中对消防电梯是否下地下室 无明确规定,但成都市消防要求下到地下室。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因此也宜下至地下室。高层建筑的裙房不 宜共用高层建筑的消防电梯。裙房内设置较大型商场时,宜设专用货 梯或无障碍电梯兼作消防电梯。21大空间建筑在建规、高规中均规定疏散距离不应超过 30m,若在大空间内分隔有部分小房间,或在疏散楼梯处设有走道时 ,其疏散距离如何确定?此条在现行建规、高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建规 2012年2月2日送审稿49页下方的条文“多功能厅、餐厅、营业 厅,其室内任一点(含小隔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 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该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 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 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即分别为 37.5m和12.5m。2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6条规定汽车库、 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4 条规定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但前者规范是国 家规范(GB),后者是行业规范(JGJ),是否只按前者规范要求, 特大型汽车库疏散出口只设2个即符合要求。应考虑汽车库平时的使用方便,特大型汽车库的汽车出入口数量 应执行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4条的规定,即不应少于3个。2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2条规定汽车库、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建规 5.3.12条1,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 应少于2个。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 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 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汽车库人员安全疏散能否按建规 要求每个防火分区设一个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另一疏散口借用相 邻分区是否可行?汽车库的火灾隐患较大,人员安全出口的数量应执行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2条的规定。2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其中有些是强条)。是否在施工图措施表中必须注明?可在施工图措施表中注明,最好在节点详图中也注明。25建规7.2.7条、高规3.0.8条中幕墙的有关规定,对个窗、带窗是否 可不执行?如窗槛墙不少于0.8m的规定。对个窗、带窗都应执行建规7.2.7条、高规3.0.8条中的 有关规定,住建规9.4.1条也有规定(强条),应严格执行,防止 火灾向上部楼层蔓延。26建规第7.2.3条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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