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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平等的诸原则(作者:_ 单位: _邮编: _)本文并不是关于平等的。它是关于均等主义(egalitarian)和平等的原则的。我并不讨论或质疑人们在何种意义上是或应该是平等的。我也不打算探求任何这样的主张,即人们在这或那方面是或应该是平等的。然而,我将试图解释,在什么意义上政治道德可以说是均等主义的,并且掀开均等主义的预设。我们的出发点是在西方均等主义传统的文化遗产中的生活(existence) 。某些道德的和政治的理论被认为是均等主义的。我将表示人们应该区分开修辞性的与严格的均等主义理论,后者为某类原则的特殊作用所标识,在其框架内我把这类原则称为平等原则。这点将逐渐明朗化,即平等原则成为了许多非均等主义理论的一个部分,在所有这些理论中它们构成了一个均等主义的成分。只有当平等原则统辖一个理论的时候,这个理论才是严格的均等主义理论。1.问题我们假定有一种能够分辨哪个理论是均等主义理论的前分析的自然的能力。这就是我们能够认识到某种理论属于DOC 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某种历史传统的能力。借助在这些理论中占优势的特殊类型的原则,我们目的在于解释它们的均等主义特征。换言之,我们将借助这些理论所蕴含的某些重要原则的均等主义特征来解释其均等主义特征。第一个任务是找出哪些原则可以被有用地视为平等原则。我使用这种有条件的表达,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只根据原则的一般性的话,绝大多数原则都可以视为平等原则。我们正在寻找这样的原则,第一,它们以所有其它原则都不具有的某种方式与平等相关;第二,它们能够解释均等主义理论中的均等主义特征。我们刻画成是或不是均等主义的理论都是道德理论是仅仅忽略了赋予责任(即赞扬与责备)的学说之外的完备道德理论。如果这些理论蕴含了关于一个人应该做什么(仅仅基于道德考虑)的所有问题的回答,以及对这些回答的完备辩护,那么它们是完备的理论。自然地,实际上为哲学家所讨论的绝大部分理论只是框架性理论,即只对某些这样的问题提供答案,并且对其它可接受的答案施加约束。道德理论是得到了辩护的原则组。原则通常被描述为规定了适用条件和规范性后果的规范性陈述。其它情况相同,当适用条件得到满足时,就会得到规范性后果(如,某人应该以某种方式行动或具有某种权利) 。原则只具有显然(prima facie)的力量。由于不同的陈述能够规定出在外延上等价的条件,因此最好把原则看成,为了适用于相同规范后果而设计出的、在外延上等价的条件来确认的各类陈述。1类中的每个陈述都陈述或描述这个原DOC 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则,但不是所有的陈述都很明晰(perspicacious) 。如果陈述所确定的适用条件也是其规范性后果的根据,或者指示了这个根据的性质,那么它是一个明晰的陈述。规范性后果的根据是能够辩护那个后果的理由。陈述的适用条件很少能够确认完全的根据。假定以平等尊重来对待某类生物的理由是,他们能够拥有其本身的形象(如他们所是和如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形像) ,并且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安排与控制自己生活的进程。那么这是其规范性后果的根据。但是原则很少以这种它的明晰的形式来陈述。相反,它一般被表述为“所有人有资格(entitled)得到平等的尊重” 。相对于上面的陈述,这较不明晰,但是它比“所有的无毛两足生物有资格得到平等的尊重”更为明晰。相对于上一个陈述而言,它更好地标示了根据的性质。当参考原则和它们的形式时,我们应该记住其完全明晰的陈述,尽管这个例子因为简洁的理由将仅仅是相对明晰的。道德理论包括两个(重叠且相互关联的)部分:德性学说决定一个人必须如何行动,以及如何过道德上有德的生活,福利(wll-being or welfare)学说决定为了他人的福利应该如何对待他们,以及谁有责任来这样对待他们。德性学说关注行为者的善,福利学说则关注一个人的善作为他人行动的对象。我与其他讨论平等的作者一样接受,平等的原则是福利原则。福利原则本身有两类:总和原则(管辖利益与资源的生产与保存)和分配原则(决定了它们在相关者之间的恰当分配) 。我将假定分配学说统辖总和原则。根DOC 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据利益与资源的生产与保存而言的目的,是对于实现理想分配而言必要的那些目的。2理想分配的原则(即利益的最好或最优的分配)是分配学说的根基。其余的原则是安排责任和设计策略来实现理想分配的原则。我再次采纳共同的假设:理论的均等主义成分是在它的分配原则之内。一个人有资格得到 G, (1)其它情况相同,如果他有 G 比没有 G 更好, (2)如果对于这点的理由至少部分地是拥有它对他是有益的,和(3)如果有一个人被要求为他提供 G(这样对某些人来说,为他提供 G 至少不只是份外之事) 。第二个条件表明资格原则是分配原则。或者它们是理想分配的原则,即基于这个根据,它们的满足将使得其主体(subjects)总体上更好,并且这是能够得到辩护的目的本身;或者它们是工具意义上得到辩护的分配原则,即基于这样的根据,给予其主体以其规定的利益使得他们更好(无论这个原则的满足是否使得其主体总体上更好) ,这是作为促进某个更进一步的目标的手段而得到辩护。作为理想分配原则的一个部分的资格原则是应得原则。考虑这个原则:按照智力分配。许多人基于工具性根据敦促接受它:给予某个人更多利益至少在某个方面会促进他的福利。即使更聪明的人并不比不聪明者得的更多,他们还是可能在总体上过得更好(更为和睦、谦逊并且乐于交际(socially happy)等) 。但无论如何他们并不应得更好因为他们是更聪明而过得更好,这本身并不是善。然而它可以作为促进某个其它目标的手段而得到辩护。其他人可能将此看作应得原则。为了简化讨论,DOC 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我将假定平等原则是资格原则,尽管一个人认为均等主义原则包括其它类型的分配原则,我的结论也不会受到影响。资格原则分成两类:积极的和消极的。积极原则的一般形式是:(1)所有 Fs 有资格得到 G。消极原则的一般形式是:(2)是或不是 F 与一个人得到 G 的资格不相关。这些原则出现在所有理论中,既在均等主义的,也在非均等主义的理论中。什么类型的资格原则是平等原则呢?考虑下面的:(3.1)所有那些是同等的(equal)F 的有资格得到相等的(equal)G。(3.2)所有那些是同等的 F 有相等的资格得到 G。对消极原则也可轻易地产生相对应的公式。在(3.1)和(3.2)中提到的平等有什么意义?比较下列陈述:(1a)人类有资格得到教育。(3.1a)那些平等(equal)的人有资格得到相同的(equal)教育。(3.2a)那些平等的人都有相同的资格得到教育。(1b)聪明的人有资格得到大学席位。(3.1b)同等聪明的人有资格得到同等的(可比较的)大学席位。(3.2b)同等聪明的人有同等的资格得到(可比较的)大学DOC 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席位。在对根据的规定中插入“同等” ,无论在后果的陈述中是否有类似的插入语相伴随,表明根据允许有程度之分,个人具有这种性质的程度是决定他有资格得到何种程度利益(即一个人要求得到利益的强度(3.2a,3.2b) ,或者一个人有资格得到的利益的数量或质量(3.1a, 3.2b) )的根据。(3.1)和(3.2)是以较性术语表达的一般形式的原则,这里一个人占有作为根据的那种性质的程度,决定一个人的资格或其内容的强度。当排除(3.1)和(3.2)来狭窄地解释(1)的时候,它是以分类术语来表达一般形式的原则,这里,性质(占有它就是根据)不能以不同的程度占有,或者是一个人在什么程度上占有这种性质对于资格并不重要。无疑,均等主义与非均等主义者都希望认同两类原则。下面形式的陈述稍有不同:(4.1)所有 Fs 有资格得到相等的 G。(4.2)所有 Fs 都有相等的资格得到 G。这些通常相当于积极与消极原则的组合:F 是得到 G 的资格的根据,没有什么可以压倒它。例如, “每个人都有相等的资格得到教育”意味着,只有人这个性质才与得到教育的要求相关。在多种语境下“平等”和它的同源物(cognates)对这个表达的意义做出不同的贡献。下面的第 4 和 5 节将考察某些进一步的情形。但是对于绝大多数而言,这些贡献对于揭示我们正在寻求的DOC 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平等原则的特有性质无所助益。这并不真正地令人吃惊。所有原则都是一般理由的(组)陈述。一般而论,对满足其适用条件的人,它们都同等地适用。一般性蕴含着适用于一个组的平等。将“平等的”加于一个原则的条件或后果的陈述,并不必然地使得它转变成一个与平等更为相关的原则。2.作为普遍资格的平等上述的论证并没有确立很多的东西。它肯定没有证明:传统上视为均等主义的原则需要一种与我们平等观念相关的性质,并且这种性质不为其它的原则所占有。我已经论证的是,如果有这样的一种性质,只研究在原则的表述中“平等”和类似术语的使用也无法确认它。实际上,许多被共同认为是均等主义的原则,如对于所有人的免费医疗与教育,通常根本不使用这种表达来陈述。有些哲学家表示,均等主义原则是普遍资格的原则和为它们所蕴含的原则。根据它们的一般性,所有原则同等地适用于各阶层的人。然而,根据同样的道理,它们区分了那些满足其适用条件的人与没有满足的人。普遍原则并不如此。这些原则适用于所有人,因此就它们规定的规范性后果而言,确立了所有人的平等。没有任何人被排除在外。如果原则是普遍的话,那么谁必须是它的主体呢?一个建议是“全部”应该包括每个东西,原则的内容应该被允许来决定它是否在某些情形中被空洞地满足。 “全部有资格让其利益得到尊重”将空洞地适用于石头,因为它们没有任何利益。然而,这个想法也许允许了太多的原则被算作均等主义原则。例如,根据它,DOC 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全部有资格让其财产得到尊重”就是一个均等主义原则。另外一个建议是,如果原则适用于所有道德主体,那么它是普遍的。 “道德主体”并不等同于“道德行为者(agents) 。要成为要求行动的原则(德性学说)的主体,那么他必须是道德行为者。甚至不是道德行为者的生物也可以成为福利学说的主体,因此是资格原则的主体。谁是道德主体呢?我认为没有任何独立的方法来确认他们。他们仅仅是道德原则的主体。因此,普遍化检验意味着,如果资格原则适用于所有道德主体,即不存在任何有效的道德原则,其主体不是这个资格原则的主体,那么它是平等的原则。这个比较必须针对所有有效的道德原则。这并不是说,如果A 接受一个原则,并且不存在任何 A 接受的原则的主体不是那个原则的主体,那么一个原则相对于个人 A 而言是均等主义的。一个原则要么是,要么不是均等主义原则。情况不可能是,只要 A 认为一个原则是均等主义的,它就是均等主义的,而 B 碰巧相信它不是的,那么就 B 而言,它就不是的。一个原则除非适用于所有正常人,否则它不会被认为是均等主义的。我们可以认为普遍原则至少包含这个群体是得到了一致同意的。它们也可能适用于其它群体,也许是所有人或所有活着的生物。假定所有人和动物都是道德主体,这会给平等原则的普遍化观念带来困难。均等主义并不必然限于人类。可以很容易得到承认,表述应该给予所有活的生物以平等尊重的原则是均等主义原则。但是限于人类的原则,如“所有人有资格得到平等的机遇”也是如此。DOC 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有时候,这样的原则是从真正的普遍化原则推衍出来的,但是假定在特殊的情形下不是这样呢?然而,让我们为了另一点而搁置这一点。甚至根据这个检验, “每个人有资格得到他的财产”也是均等主义的。这样我们必须强化它,规定为了成为普遍的原则,其适用条件应该使它并非空洞地适用于每个道德主体(至少是在他的生活的某个时期,和如果他想它适用于他的话) 。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财产,或者想要时他就能够获得它。这个定义是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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