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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五章 法律的责任掌 握熟 悉了 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广告准则 2. 广告不得含有的情形和内容: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的内容3.药品广告内容的要求: 4.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 5. 广告的审查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审查的规定:6.法律责任: 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责任: 广告法(与药品管理法联系,药品广告内容 不合法、擅自发布如何处罚)1.广告法所规定内容:P236,7条,P237 ,14条 2.广告法P237,16条:特殊管理药品不得 做广告3.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 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工商行政部门 ),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 该品种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公安)P49,92条 4.药监局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应自作出行 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通知广告监督 管理机关(工商),自收到药监通知起15 个工作日,根据广告法做出行政处理 决定。P59,76条案例1案情:一家医院的广告牌“世界第一、国内领先”介绍其医院概况时自称“无论什么类型的骨髓 炎,发病多长时间,有多严重,只要一剂中药,7 10天就能痊愈。外伤性膝关节僵硬病人,治疗 45天就能骑自行车。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6个月 就能彻底痊愈。”实际情况:该院一名主任在2001年和2004年两次参 加了第45届和第48届国际脑积水和脊柱裂学术大 会,受到过高度评价。 案例2原告:吴淑英 原告:曹俊芳,小学教师 被告:北京周林频谱总公司。年,原告吴淑英因患类风湿病在山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内科免疫科住院治疗期间,正值周林频谱总公司在全国搞技术推广。 吴淑英在该院治疗的同时,曾用该公司生产的周林频谱仪对其膝关节 部位进行照射治疗,病情确有好转。为了保留医疗学术资料,该院主 治大夫给吴淑英拍摄了三张彩色照片,其中有吴淑英由其女曹俊芳搀 扶的照片一张,吴淑英双腿、脚的照片一张,吴淑英本人站立的照片 一张。,被告北京周林频谱总公司未经原告吴淑英、曹俊芳的 同意,将该三张照片印刷制作成图片广告的一部分,予以张贴,并将 其中两张照片收集在生物频谱医学创始人周林的画册内,局部散 发。被告在使用上述照片时,在照片下方将原告吴淑英的病情写为“ 骨关节结核患者”或“骨结核性关节炎患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年第 期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汇总,分析 种医疗器械违反广告法医疗器械广 告审查标准等规定发布广告的情况,提 醒广大消费者勿受欺骗和误导。 1.北京周林频谱科技有限公司“WS-101C型 周林频谱保健治疗仪”,其广告宣称“可改善 椎间盘供血供氧,修复组织、恢复椎间盘 的弹性避免髓核钙化,有效治疗后遗 症可迅速消除因缺血、缺氧引起的腰 肌硬囊膜部位组织的无氧酸解产生大量的 自由基消除神经致痛因素,从而预防 复发”等。广告中对产品适用范围的宣传, 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内容,含 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2.成都通加健康科技 有限公司“邦比牌通气 鼻贴”,其广告宣称“贴上邦比,鼻炎5年不 再犯3个周期5年防复发,免疫系统被 全面修复激活”等。广告中对产品适用范围 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内 容,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 保证,产品名称宣传不规范。3. 湖北省应城市永兴膏业有限责任公司“安 眠降压治疗器(寒水石药王枕)”,其广告宣 称“寒水石治失眠有上千年的历史,加入了 珍贵中药在几大医院做过临床试验 真让人一百个放心;比传统产品入睡 速度提升5倍,睡眠质量提高10倍以上”等 。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 言和保证,还利用专家、患者等名义为产 品功效作证明。案例3刘嘉玲代言的“” 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 葛优代言的亿霖传销案 傅艺伟代言的“胡师傅”牌无油烟不粘锅 郭冬临代言的北方汽修案例4五谷道场以“拒绝油炸、留住健康”为广告 词的广告迅速在各种媒体上出现。但国家 工商总局已将有关处理意见下达到北京市 工商局,随后五谷道场开始对广告词进行 更换。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五谷道场前期 投入的广告费用高达多万,而现 在不得不陆续更换。案例5上海1家侦探公司违反广告法规定被叫停 “神龙邦侦探”、“中国侦探神鹰邦特”、“探 鹰调查”等广告,涉及“婚姻忠诚调查”、“外遇 取证”、“专业讨债”、“专业清债”、“寻求保护 ”等私人调查服务内容,出现在一些广告中。 中心实为一家名叫“上海得邦市场调查服务有 限公司”的企业,具有“市场调查和商务信息咨 询”的经营范围。 第一章 总 则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 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 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 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 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 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 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 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七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 定的, 1.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 2.没收广告费用, 3.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广告准则n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n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 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 购买和使用”。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 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 断言的;(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的;(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 言或者画面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 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 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 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 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 制作、发布广告。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 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 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 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 健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 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 、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 条规定发布广告的, 1.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 2.没收广告费用, 3.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 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 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1.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2.没收广告费用, 3.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他相关规定n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 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 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 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n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 、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n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 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 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 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n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 商品或者服务。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 二条规定的, 1.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 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公开更正, 2.没收广告费用, 3.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 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 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 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第四章 药品的审查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 、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 、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 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 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 布。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 , 1.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 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2.没收广告费用, 3.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小 结1. 广告准则 2. 广告不得含有的情形和内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的内容3. 药品广告内容的要求: 4. 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 5. 广告的审查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审查的规定:6. 法律责任: 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责任: 1药品广告中可以使用的广告语是 A安全无副作用 B国家级新药C无效退款D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E最先进制法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 械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其 A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并处广告费用三 倍以下罚款 B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罚款 C改正,没收广告费用,可并处广告费用二至五倍罚款 D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并处广告费用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并处广告费用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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