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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规定(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 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 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电力安全规定(一)杜绝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群体重伤事故,遏制人身伤害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三)杜绝水电站大坝、灰坝垮坝事故。(四)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五)不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电力安全规定(一)企业控制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不发生重伤和一般设备 、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二)部门(车间)控制未遂和障碍,不发生轻伤和内部统计 事故。(三)班组控制违章和异常,不发生未遂和障碍。(四)个人不发生违章。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四级控制:电力安全规定第六十七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建 档、监控和治理工作机制,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 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 责。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设备管理、安全监察 等部门报告。第六十八条 各企业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六十九条 基层企业应结合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 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监控治理。 各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第七十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 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电力安全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 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 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 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十一条 各企业应加强对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 预防工作。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采取 可靠的预防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自然灾害预报时, 应当及时预警;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时,应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当 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由上级企业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 理工作结束后,应由上级企业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进行评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九十条 各企业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 各级人员消防责任制。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共同负责的 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安全。 第九十一条 基层企业应健全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 不断改善消防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 失。 第九十二条 基层企业应规范防火重点部位管理和消防器材的 配备及定置管理,做到专人负责,有灭火方案;定期组织开展 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立案限期整改。 第九十三条 基层企业应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围绕 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有重点地开展各级人员消 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和交通安全电力安全规定第九十三条 基层企业应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围绕 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有重点地开展各级人员消 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九十四条 各企业应全面落实各级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归 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目标管理机制。第九十五条 各企业专(兼)职驾驶员实行考核上岗,并做到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对非专职司机驾驶公车,实行“准驾证第 九十六条 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 善可靠,并建立健全档案及有关台帐。第九十七条 各企业应针对恶劣天气条件行车安全,以及通勤 车交通安全等重点工作,落实专项制度措施。消防和交通安全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基层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加强对所属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二级单位重点督促落实制度 措施落实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 基层企业应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 估;对于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核销。 第一百零五条 基层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按照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要求,报送当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集团公司 、二级单位。 第一百零六条 基层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 的安全管理,并做好记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电力安全规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应立即整改;要制定整改方 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 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一百零七条 基层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 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备案。第一百零八条 基层企业应对员工进行重大危险源方面的安全 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将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 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企业和人员。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 理机构和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各企业应辨识潜在的事故和灾害情况,加 强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与监控,针对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火 灾、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处 理预案,预案应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和处理的全过程。 二级单位制定覆盖全区域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 项应急预案。 基层企业应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 产应急预案体系。现场处置方案也可编入现场工作规程。 (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岗位应有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 处置方案,应急处置程序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实行牌板化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企业应根据预案要求,建立专(兼) 职应急队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 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 其完好、可靠。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积极 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有效 的实时动态预警。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 苗头时,应当立即预警预报,组织撤离人员、停止运行、加强 监控,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故扩大。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企业每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变动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应 急预案演练及应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等,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总 结评估,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或企业通知应急预 案的修订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备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应急预案由本企业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 责人批准、发布。预案自发布之日起至少三年修订一次,有下列 情形之一及时修订,修订后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生产规模发 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调整;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周围环境发生 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 ;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要求。 第一百一十六条 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备案制度。基 层企业应急预案报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应急预案报集团公司 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二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区域安全生产综 合事故(事件)演练。 各企业依据预案管理规定,每两年对本企业所有预案演练一 遍。生产现场重要岗位每半年对现场处置方案全面演练一遍。 演习应注重实效,有针对性,综合采用桌面推演、功能演练 (单项演练)、全面演练等多种方式,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完善预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基层企业应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 员工基本技能”的观念,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生产副职为副 组长,成员由总工、副总、各职能部室、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反 违章领导小组,并设立工作小组,负责反违章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基层企业完善反违章工作制度,积极开展无 违章创建活动。建立厂、车间(含长期承包单位人员)、班组(含长期承包单位班组)三级“违章档案”,如实记录各级人员的 违章及考核情况,并作为安全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厂、车间两级设立“违章曝光栏”,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反违章管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基层企业反违章工作应克服“以罚代管”和“只 罚不管”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应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 ”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 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在对发生的不安全情况 进行分析和原因查找时,必须对存在的违章现象进行分析。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企业应落实各部门职责,有针对性开展作 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治理工作, 努力消除习惯性违章。 第一百二十七条 反违章管理应实行违章联责追究制,除追究 违章当事人责任外,还应对其上级领导和管理人员所负有监督 、监护、检查、验收不到位的责任进行追究。 对发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章,应追究本企业 相关部门(车间)、班组或人员的连带责任。反违章管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后,应立即以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按资产或管理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每级汇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设备事故、影响 供热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至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政府部门。第一百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 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 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及时准确地 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 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三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的报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 级上报的原则执行。要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报告内容、报告 方式、报告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 瞒报、漏报、谎报、迟报。第一百三十一条 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 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 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一百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组织所属基层企业制定设备一、 二类障碍以及异常、严重未遂和未遂的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事故调查处理电力安全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 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 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电力生产类企业:指以从事发电、供热以及与之有关的检 修、维护、试验、电力设计、技术服务、设备制造等为主要业 务的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有管理关系和资产关系的企业。其他形式用工:指各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短期用工、借工 等用工形式。术 语电力安全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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