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一、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即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楼盼盼分析:以上法律法规是对职工带薪年休假享用条件以及天数的规定,需要注意一点的是,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一直误解了以上法律规定,在员工手册里规定员工必须进入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才可以享有带薪年休假。事实上,这样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正确的理解应是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二、员工在何种情况下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楼盼盼分析:除以上情形之外,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也就是说,这类假期与年休假是不能冲抵的。三、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以下简称为普通仲裁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下简称为特殊仲裁时效)。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楼盼盼分析: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其应该适用普通仲裁时效还是特殊仲裁时效?目前上海的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其本质并非劳动报酬,而是一种福利待遇,是对于未休年假劳动者的一种补偿,因此应当适用普通时效。例如,某劳动者在 2014 年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2009 年至 2013 年期间的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由于 2009 年至 2012 年的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只会支持 2013 年的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四、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计算问题1、计算基数=日工资,日工资需按照本人工资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若职工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 个月的,则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同样按照以上的规定执行。2、计算公式为: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 应休未休的天数日工资2 倍。五、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计算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的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楼盼盼分析:在计算员工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时,按照上述计算公式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忽略不计。另外,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且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一般不再扣回。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