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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制度的影 响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于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正式实施。日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的出台,是继这部法律的出台,是继9595年年1 1月月1 1日日劳动法劳动法实施实施 之后,我国劳动立法进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该法之后,我国劳动立法进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该法 的实施不仅更加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还将对企业的实施不仅更加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还将对企业 的劳动用工管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的劳动用工管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随着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部攸关众人利的实施,这部攸关众人利 益的新法的社会关注度,也在持续升温。作为企业益的新法的社会关注度,也在持续升温。作为企业 ,如何利用,如何利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契机进一步做好人力的契机进一步做好人力 资源管理工作,完善用工制度,提升员工关系管理资源管理工作,完善用工制度,提升员工关系管理 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成为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成为 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和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和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正确 看待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 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 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正确 看待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规范和完 善劳动合同制度。而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劳动密 集型、人员流动量大而且频繁等诸多特点以及先前 在用工制度上的一些习惯遗留问题,导致大量事实 劳动关系的存在,此次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 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冲击和压力是相当大的。 一些企业甚至对劳动合同法产生了恐惧和 抵触,认为劳动合同法完全是偏向于劳动者, 只考虑单方利益,对企业毫无利处,而且对如何应 对无从下手。(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正确 看待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可否认,劳动合同法的宗旨之一就是保 护劳动者权益,因为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的 范畴,社会法的立法原则就是“扶弱抑强”,通过倾 斜立法纠正失衡的社会关系,使劳动关系保持相对 平衡。 但是,劳动合同法作为国家立法,考虑的 是整个国家利益,其目标还是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而不是单单保护劳动者权益问题,在保护劳动者 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企业的利益。劳动关系和谐稳 定对劳动者来说有一种稳定感,对企业来说更能促 进企业竞争力的增强,对整个国家来说也是有利于 国家竞争力的增强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正确 看待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因此,企业应在认真领会劳动合同法 立法宗旨的基础上,针对其新特点新规定, 转变以前用工的观念,制定顺应该法实施的 对策,依法完善企业的用工制度,不断增强 企业的竞争力。(二)劳动合同法对建筑 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有利影响。应该说,劳动合同法对任何一个建筑企业来说都必须重视并认真学习,因为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原来的劳动法进行了补充细化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做了很多不同于劳动法的规定。(二)劳动合同法对建筑 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有利影响。l一、放宽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要求,有利 于建筑企业实际操作。 劳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劳动合 同形式是书面的。 但是,企业劳动用工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 一定完全是同步的,有的用工在先,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在后;有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先,实际用工 在后。(二)劳动合同法对建筑 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有利影响。l一、放宽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要求,有利 于建筑企业实际操作。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 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2款规定:“已建 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 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3款规定:“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 用工之日起建立。”(二)劳动合同法对建筑 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有利影响。l一、放宽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要求,有利 于建筑企业实际操作。 这就意味着,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这一规定既照 顾了现实情况,也有利于操作。 建筑企业用工比较灵活,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 面存在有滞后的现象,故此应对已建立劳动关系, 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进行清查,尽快 在该法实施后一个月内(2008年1月份)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使其用工行为合法化。 (二)劳动合同法对建筑 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有利影响。l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 同签订,有利于减轻企业用工压力。 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法对建筑 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有利影响。l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 动合同签订,有利于减轻企业用工压力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是完成一些建筑工程项 目,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而且人员流动频繁 ,对于普通的现场施工人员可以协商签订以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 工程完工合同正常终止,企业无需面临与之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压力。(二)劳动合同法对建筑 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有利影响。 l三、服务期设定条件大大放宽,有利于企 业降低员工培训的风险。 服务期设定条件一直是劳动合同立法争议的焦 点问题,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约定服务期的 条件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 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 违约金。对建筑业来说可以大胆出资对技术骨干员工进 行培训,只要为其提供了专项培训服务,就可在与 其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服务期,这样有利于化解出资 培训员工的投资风险。(二)劳动合同法对建筑 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有利影响。l四、商业秘密保护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 企业保护知识产权。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 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合同法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其中,并 对竞业限制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有利于企业保 护知识产权,激发企业的创新热情。企业可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保护商业秘密条款。 (二)劳动合同法对建筑 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有利影响。l四、商业秘密保护纳入法制轨道,有 利于企业保护知识产权。 竞业限制人员-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 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约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经济补偿-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 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二)劳动合同法对建筑 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有利影响。l五、经济性裁员的条件降低,有利于企业 参与市场竞争。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讲,企业裁员的类型主要分 为:结构性裁员、优化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法律 上所说的裁员是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规定 的经济性裁员与劳动法相比,无论是在实体条 件还是程序条件方面都有所降低。 1、扩大了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法定情 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 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 ,增加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 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新增加的这两类可以裁员的情形,是充分考虑 到了我国的现实情况,有利于企业适应企业结构调 整、参与市场竞争。 2、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 求。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都应 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 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法以上规定内容调 整为,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 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 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这就意味着企业裁 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 的,就可以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劳动合同法对建筑 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有利影响。l六、经济补偿金限高,有利于企业节约用 工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 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 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 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 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二)劳动合同法对建筑 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有利影响。l六、经济补偿金限高,有利于企业节约用工 成本。 由此可见,法律对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设定 了两个限制条件: 1、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设限,即按照本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 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设限,即最高不超 过12年,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也按照12年计 算。 这一规定可以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同时也可以合 理调节高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公平。(二)劳动合同法对建筑 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有利影响。 l七、其他用工形式在法律上确立,有 利于企业灵活选择用工方式。 近几年其他用工方式比较普遍,其范围不断扩 大。如: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 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 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 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 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的确立,有利于企业灵活选择用 工方式。建筑企业现场或临时用工可以采用。 (二)劳动合同法对建筑 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有利影响。l七、其他用工形式在法律上确立,有利于 企业灵活选择用工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57条至第67条对劳务派遣进 行了细化规定。需要明确: 1、劳务派遣单位系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 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 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 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二)劳动合同法对建筑 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有利影响。 l七、其他用工形式在法律上确立,有利于 企业灵活选择用工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57条至第67条对劳务派遣进 行了细化规定。需要明确: 4、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 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 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确定。 5、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 的工作岗位实施。 6、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 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二)劳动合同法对建筑 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有利影响。l八、增加了过渡性条款,有利于减少对企 业的冲击。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影响是全方位的 ,为防止新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造成叫 大的冲击,新法规定了四项过渡性条款: 1、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本法施 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 ,继续履行。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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