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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胸外科医疗纠纷的防范临沂市人民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公室尹永学 1近几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数量剧增、性质恶化、索赔额暴涨。出现了患者、家属冲击医疗工作场所,甚至杀害医务人员的恶性事件,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威胁医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2广州男童入院3小时死亡,600亲属围医院3100人去抢医院食堂的饭4昆明52006年,深圳一家民营医院因医疗纠纷全院医护人员头戴钢盔上班。672006年河北廊坊一医院,患者因疑多收费将一女医生的右手砍掉,同时将其左眼打失明。82008年武汉有 一医院,患者 因脑血栓死亡 , 其子为向医院 索赔,劫持 一名护士 为人质。9101112心胸外科医疗纠纷多发的原因一、医方的原因。1 1手术科室管理不严 。 2 2法律意识淡薄。3 3不履行各级医师职责。4 4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135 5医疗文书书写不认真。6 6手术设备落后。7 7医患缺乏沟通。8 8医疗行为的的过错 。二、患方的原因。14一、手术科室管理不严。 医疗机构管理者对手术科室不能依据法规、制度严格管理,对手术科室工作人员不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现象,放任自流,甚至对当事科室或当事人迁就姑息,放松对手术科室质量的管理和控制。15二、法律意识淡薄。1. 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2.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准备不充分。163.擅离岗位,4.不按规定交接班。 5.诊疗、护理技术操作失误。 6.辅助科室检查报告错误,导致误诊、误 治。 7.受经济利益驱动,滥用药物、过度辅助 检查,甚至开大处方,执业范围外行医 。171819208.个别的医务人员医德低劣,唯利是图,以医谋私。为勒索患者钱财推诿拖延, 贻误手术时机对患者造成损害甚至致命 ;9.有的手术者从自己的兴趣或需要出发,喜欢做的手术千方百计去做,不愿做的 手术借故推托;2110.有的医生把患者指引到不具备手术条件的私营医院、诊所甚至家庭去做手术;从中收取手术费回扣,因手术条件限制导致患者不良后果。 22三、不履行各级医师职责。手术科室发生职责混乱,受经济利益驱动抢手术,超越职责范围和技术水平争做不能胜任的手术导致严重后果。上下级医师关系失常,下级医师无视上级医师权威,不请示,不汇报,不执行上级医师指示,23随意更改上级医师医嘱,不执行会诊意见,我行我素。 上级医师不关心下级医师,对下级医师不指导,不带教,不管不问,技术垄断,以“权威”自居,一意孤行。各个医生之间“同行是冤家”,互相拆台,勾心斗角。24 四、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强调患者的特殊性, 强调个人经验, 强调本医疗机构条件, 忽视和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25五、医疗文书书写不认真。 不按规定认真、规范、及时、真实的书写病 历、手术记录等医疗文书,病历缺项、漏项 、涂改、伪造、隐匿、丢失等,举证责任倒 置缺少有力的证据。 六、手术设备落后。 手术室设备、手术器械、急救器材达不到同 级医疗机构标准,没有可靠的手术设备条件 。26 七、医患缺乏沟通。 没有向患者及其家属讲解手术的必要性、风险性,患者疾病的复杂性、特殊性,患者机体的特异性,手术前、手术中、手术后,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现代医学水平不能认识,无法解决的问题。 27手术风险是手术者、医疗机构与患者、患 者家庭共有的。如果患者一方对手术效果期望过高或者手 术者过于自信,两者或其中一方对手术风 险性缺乏认识都易导致医疗事故争议。 尤其是患者一方,在对手术风险性没有认 识,毫无心理准备时发生手术结果违背愿 望的情况就可能发生医疗事故争议。28 八、医疗行为的的过错。(一)误诊医生没有详细询问病史、全面、细致查体、采取常规的、必要的辅助检查,业务技术水平低,思路狭窄,鉴别诊断能力不足,罕见病,临床表现不典型等原因都可造成误诊、导致误治,手术指征不明确,开错刀。29案例1、(手术部位错误)某医院对两个患病儿童做手术时,错将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作心脏修补手术的4岁儿童做了扁桃体摘除,而对患有扁桃体肥大需作摘除手术的5岁儿童却做了修补手术。在对5岁儿进行全麻开胸后,3031手术者捧出孩子的心脏发现完好无恙时,竟认为是误诊,手术达3个多小时,大量输血导致患儿严重输血反应,经全力抢救才保住了生命。按规定,护士接病人上手术台时要核对,医生手术前要核对,而本案中护士和医生两个相连的行为都违反了规定,32从而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相关制度之所以规定两次核对,目的在于用第二次核对防止第一次核对的失误,以杜绝此类医疗事故的发生。因此,先后相连的两个行为同等重要,医生和护士要共同承担责任。33 案例 3.(未尽告知义务)2001年4月13日,患者李某因患先天性心脏病,法乐氏四联症到某省级医院住院治疗 ,因其病情严重,于 4月17日在全麻下行主 动脉与右肺动脉人造血管吻合术。4月30日 “治愈出院”。出院医嘱:预防感冒。不久,患者左小腿出现紫斑,34后渐重,触痛、发烧、烦躁不安, 5月7日,患者以“急性股动脉血栓形成、法乐氏四联症姑息手术后”收入院溶栓治疗。5月10日医生欲对原告采取截肢手术,患方未同意截肢,并表明后果自负。11日原告出院。之后病情稳定,但终因其左小腿缺血而坏死掉落。 35手术前,患者及家属签订了手术协议书。 该协议书中已讲明可能会出现麻醉意外、 大出血、心律失常、肺部感染、败血症、肝、肾等主要脏器衰竭而致残死、致残等 ,而未讲明手术后可能出现栓塞并发症。 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各种 费用计522650元。362002年3月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法乐氏四联症术后并发症,左骼股动脉血栓形成、左小腿缺血性坏死并缺如,左股骨下端骨烂裸露。2002年4月25日山东省荣军医院对原告进行伤残评定,结论为:左下肢为五级伤残,智力为一级伤残。37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患先天性心脏病、 法乐氏四联症到被告处人院手术,出院后4 天,又以急性动脉栓塞(左)再次入院治 疗属实。其过程虽经法医鉴定,被告在手术操作及 术后治疗未发现不当之处,术后二十余天 出现左下肢动脉急性栓塞属术后并发症。 并发症虽非人为因素形成, 38但被告在手术前后,未尽告知义务,未告知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手术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及其注意事项,从而使原告失去选择减少风险的机会,并有可能导致延误对病情的预测和诊治。39因此,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应是主要责任。赔偿各种费用计1.6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40判决:维持原判决;二、医院支付患者医 药费2673元;三、医院支付患者残疾用具补助费20000元。医院 虽然与原告之父签订了手术协议书,但该协议书中并未注明术后会出现栓塞并发症的情况,从而使原告父母丧失了对患者的治疗方案的最佳选择机会。41医院 虽然与原告之父签订了手术协议书,但该协议书中并未注明术后会出现栓塞并发症的情况,从而使原告父母丧失了对患者的治疗方案的最佳选择机会。因此,被告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此条规定,明确了患者的知情权。43案例4、 (主动脉夹层瘤破裂纠纷)。4445 某患者,方某,30岁。平素身体健康,突然感到胸痛剧烈难忍,马上到单位附近医院急诊,经心脏超声波检查,初步诊断为 主动脉夹层瘤。医师顿时紧张起来,因为患者随时都有生 命的危险。首诊院没有能力治疗患者的疾 病,于是立即将其转入某三级甲等医院。46医院接诊后,又行CT、超声检查,确诊为主动脉夹层分离(型),收入心外科病房。病房医师向患者家属下达了病危通知书。患者家属强烈要求医院马上对患者施行手术以挽救患者的生命。 47值班医师告诉家属,能进行这种手术的医师已出诊,不能及时到位,故决定对患者先采取保守治疗,三十多个小时过去了,主刀医师还没到位。患者突然两眼上翻,意识丧失,呼之不应,血压为零,心电图呈一条直线。48医师立即抢救,但显然已为时已晚。医师 宣布患者死于主动脉瘤破裂。患者家属质问医院,为什么不及时进行手 术?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诉致法 院要求医院赔偿。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首次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 家属表示不服,49于是法院委托省医学会进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再次鉴定的分析意见为:1、患者已明确诊断主动脉夹层分离,有行急诊手术适应症,但医方在术前准备过程中因人员方面准备不足的缘故,50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丧失了可能抢救成功的时机,导致动脉瘤破裂猝死,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结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51(二)漏诊 1、仅限于临床表现较为突出的需手术治疗的疾病,对病史询问不详,查体不细,缺少必要的辅助检查,未排除手术禁忌症,如糖尿病、血液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呼吸功能不全等,522、对术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估计不足,未作相应的急救药品、器械等准备。对患者已存在的其他疾病未能发现或不做认真全面的分析,造成漏诊。患者术前病情危重,来不及手术死亡。 533、无故推诿、拒收本院完全有条件抢救的 急、危、重病人,以致贻误手术时机,造 成不良后果者。 4、不具备抢救急、危、重病人条件或不属 本科病种范围的重症,在接诊后不作必要 的检查、诊断,不做初期处理,未经联系 妥当,不派医务人员护送,就让病人自行 转诊,造成不良后果者。545、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急会诊及抢救,造成不良后果者。6、术后不认真交接班,或发现病情变化不作及时地记录及处理,不向上级医师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者。557、对病人不认真做术前检查、准备和讨论,违反手术规章制度,冒然实施手术,造成不良后果者。8、术前病情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断、处理、术中需其它科室合作,而手术者没邀请其它科室会诊、协助,术中发生严重后果。56 案例 8、 (过错赔偿) 1994年10月,患儿杨某,5岁,因患先天性心脏病在某附属医院胸外科进行“闭式房缺褥式缝合术”。出院后,杨某稍剧烈活动便感胸部不适,但没有引起重视。 57 两年后,杨某体检时发现,心脏超声检查显示“房间隔缺损两处”,认为这是12年前医院手术不当造成的。当年8月,杨某将医院告上法庭,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58 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手术后医院没有给杨某进行完善的检查,导致其未能及时发现心脏仍有房间隔缺损,从而延误了治疗,59给其身心健康造成一定损害。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医院赔偿杨某损失2万元。 60(三)术前准备不足。如:肠道手术前未 行常规清洁灌肠,造成术后吻合口瘘、感 染。盆腔手术前未下导尿管,膀胱充盈,误伤膀胱。手术区备皮不符合要求,术区原有的皮肤 ,染灶未作必要的处理,造成术后伤口的 化脓感染。61(四)与麻醉、输血、输液相关的争议。(如输血引起丙肝、艾滋病。低纳病人输高渗钠致桥脑脱髓鞘病变)。术前未作输血准备,急需输血时,发生无血可输,造成不良后果。术前未按常规用药,造成术中操作困难,麻醉失败等。62(五)违反手术原则。不遵守操作常规,技术水平低,经验不足 ,盲目蛮干。术前、术中未尽告知义务, 盲目扩大手术范围,任意更改术式和方案 。因技术不熟练,误认组织脏器, 结扎血管 不牢,错扎血管,造成不良后果。63案例10. 胸外医生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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