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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北京安科研培技术有限公司周欣宇 13381209587 6133002qq.com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序言法律法规及标准第一章第二章危害辨识第三章工程防护第四章个体防护第五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序言第一章第一章 序言第一章 序言一、职业职业 危害因素定义义:职业 危害因素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 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 活动的劳动 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产生健康影响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放射、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 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 有害因素。第一章 序言职业职业 危害因素与分类类职业 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分为:粉尘:木粉尘、矽尘(游离SiO2含量10%)、煤尘、水泥粉尘、电焊烟尘等。第一章 序言职业职业 危害因素与分类类职业 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分为:化学因素:苯、二氧化硫、氯气、氰及化合物、一氧化碳等。第一章 序言职业职业 危害因素与分类类职业 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分为:物理因素:红外线、噪声、高温、低温、振动等第一章 序言职业职业 危害因素与分类类职业 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分为:放射性因素:密封放射源产生的电离辐射、 X射线装置(含CT机)产生的电离辐射。第一章 序言职业职业 危害因素与分类类职业 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分为:生物因素:布鲁氏菌、森林脑炎病毒等。注射森林脑炎病毒疫苗第一章 序言职业职业 危害因素与分类类职业 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分为:其他因素:金属烟、刮研作业等。第一章 序言危害因素、体检项检项 目、周期、禁忌症(例)危害因素或作业上岗前检查项目在岗期间检查项目体检周期职业禁忌证锰及其化合物常规项目内科常规检查,三颤,握力,肌张力,腱反射,指鼻试验,尿锰或发锰定量,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神经肌电图。1年1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2明显的神经官能症3各种精神病4明显的内分泌疾病一氧化碳常规项目内科常规检查,握力,肌张力,腱反射,血、尿常规,血碳氧血红蛋白,心电图,肝功能,肝脾B超。1年1各种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器质性疾病。2器质性心血管疾病。甲苯二甲苯常规项目(血常规中必须包括血小板)内科常规检查,血常规,肝功能,肝脾B超,皮肤检查,心电图,骨髓穿刺检查。1年1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2明显的神经衰弱综合症3肝脏疾病第一章 序言危害因素、体检项检项 目、周期、禁忌症(例)危害因素或作业上岗前检查项目在岗期间检查项目体检周期职业禁忌证无机粉尘矽尘石棉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尿常规,高仟伏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尿常规,高仟伏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1年1活动性结核病2慢性呼吸系统疾病3明显影响肺功能的疾病煤尘、碳黑、石墨、滑石、云母、水泥、陶土、铸尘、铝尘、焊尘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高仟伏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常规;尿常规。高仟伏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2年有机粉尘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尿常规,高仟伏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内科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能,血、尿常规,高仟伏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3至5年1活动性结核病2慢性呼吸系统疾病3明显影响肺功能的疾病序言第一章第一章 序言二、职业职业 人群确定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必须接受职 业健康监护接触需要开展推荐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则上应根据 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但 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 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间接)第一章 序言二、职业职业 人群确定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及剂量效应关系,应该确 定暴露人群或个体需要接受健康监护的最低暴露水平,其主要根据是工 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离岗后健康监护的随访时间 ,主要根据个体累积暴露量和职业病危害因 素所致健康损害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的特点决定序言第一章第一章 序言一、职业职业 病定义义:职业 病,是指企业、事业单 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 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 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一章 序言二、职业职业 病分类类:我国的职业 病分为10大类共132种。 职业 病的10大类: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疾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法律法规第二章第二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第二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一、中华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职业 病防治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的职业 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第二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一、中华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职业 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 当符合下列职业卫 生要求:(一)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二)有与职业 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 、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 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 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二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一、中华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职业 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 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 病目录所列职业 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 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 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可能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建设单 位在可行性论证阶 段应当进行职业 病危害预评 价。第二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一、中华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职业 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 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 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 生管理人员,负责 本单位的职业 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 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 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 生档案和劳动 者健康监护 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监测 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 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一、中华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职业 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 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 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结 果。对产 生严重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岗 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一、中华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职业 病防治法喷漆房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公布检测结果等第二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一、中华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职业 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职业卫 生管理人员应 当接受职业卫 生培训,遵守职业 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 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 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 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 生培训,普及职业卫 生知识,督促劳动 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 者正确使用职业 病防护设备 和个人使用的职业 病防护用品。第二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一、中华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职业 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 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 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 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 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组织 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 病危害的劳动 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 救治、进行健康检查 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法规第二章第二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第二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二、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尘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 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使作业场 所的粉尘浓 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使作业场 所的粉尘浓 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第二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二、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尘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 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 所的粉尘浓 度。测尘结 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 部门和工会组织报 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 料档案。法律法规第二章第二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第二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业场 所劳动劳动 保护护条例关于对有毒物品分级的规定关于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规定2关于高毒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3关于对高毒作业场所检测及评价的规定4关于对劳动者卫生防护的规定5第二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 关于对对有毒物品分级级的规规定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 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 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一般有毒物品:丙醇、草酸、丙酮、碘、二氧化硫、过氧化氢、甲醇等。高毒物品:苯、甲苯、氟及其化合物、氯、氯气、氰化物等。第二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 关于用人单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规规定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 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 使用低毒物品。第二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 关于高毒作业场业场 所安全管理规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 中毒危害因素检测 ;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 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 所职业 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 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二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 关于对劳动对劳动 者卫卫生防护护的规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 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劳动 者结束作业时 ,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 者进行岗位轮换 。法律法规第二章第二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第二章 法律法规及标准四、作业场业场 所职业职业 健康监监督管理暂暂行规规定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 危害的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 危害因素检测 ,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 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 、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 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报 告。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 位与从业人员订 立劳动 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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