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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民用航空器国籍n航空器的国籍原则是芝加哥公约规定 的另一个基本原则。n该公约的许多条款都是直接或间 接地在这个概念的基础上作出规定或表述的 。习惯国际法规则3.2 民用航空器国籍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二、航空器登记的条件 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 四、航空器登记国职能和义务的转移 五、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六、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1、登记与所有权 (1)登记制度 (2)“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 (3)只许有一个国籍 (4)联合经营 2、重要意义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1、登记与所有权(1)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 的一种确定财产所有权的规则,即对 不动产和价值重大的动产(例如轮船 、飞机、汽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 局注册登记。用登记制度确定国籍的缺陷“方便旗” 问题n海洋法:“船舶国籍国对悬挂其旗帜的在 公海上行使的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 旗国原则)。n有些国家,如利比里亚和巴拿马,国籍登记 的条件很宽,不论船舶所有权为何国人,只 要交纳一定较低的赋税,均可登记并取得该 国国籍。这就有造成国籍与所有权分离的可 能性。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2)“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n旨在保证使指定国对被指定航空公 司保持该国的或该国国民的所有权达到有 效控制的程度。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3)只许有一个国籍n一架航空器必须而且只能有一个国籍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4)联合经营n1946年,“北欧航空公司”(SAS)由 瑞典、丹麦与挪威三国的航空公司, 按3/7、2/7、2/7的资金比例联合组成 ,这个航空公司的机群,亦按上述比 例分别在三国登记。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4)联合经营n1961年,由11个法语系非洲国家联合 组成“非洲航空公司”。经ICAO决定 ,只要在一国做联合登记,而将该公 司在各国登记的航空器填入联合登记 簿内,即可成立;但该公司所属机群 只涂共用标志而不是某一个国家的标 志,各国承担连带责任(国籍+共用标 志)。该航空公司后来是在象牙海岸 国联合登记的。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2、重要意义:u航空器的国籍, 是航空器与登记国( 即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一个国籍的规则u好处:从根本上杜绝了无人管辖、双 重或多重管辖的混乱。u问题:当各国航空企业之间互换飞机 、租机与包机时,就会使国籍登记国 与经营人所属国相分离,由此引起一 系列复杂法律问题。一个国籍的规则n1961年夏,英国某航空公司租用一架不带机 组飞机,在从美国飞往法国诺曼底途中,在 机上的外国旅客间发生犯罪行为。当英国法 院受理此案时才发现,该飞机的经营人和机 组人员虽都是英国人,而飞机本身却是在黎 巴嫩登记的,具有黎巴嫩国籍。按英国法, 英国法院无权管辖,需将案件移交给黎巴嫩 法院。这需要将案件的全部证据、资料及证 人转移到黎巴嫩,而按双边司法协助条款, 手续繁杂又耗时费钱。因黎巴嫩与此案毫无 牵连,该国法院没有兴趣受理,成为一大负 担。二、航空器登记的条件1、必备条件:l单一登记,不得进行双重登记。2、其他登记条件l美国:直接规定登记条件l日本:排除法l中国:应当登记法直接规定登记条件(美国联邦航空 法)航空器如符合且只有符合下列情况,才适合于 登记:n(1)A.该航空器为美国公民或经法 律手续准许在美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个体公 民所有。n(1)B.为依法组织并按美国或其所 属任何一州的法律从事营业的法人(只有 一个美国公民的法人除外)所有,并且该 航空器的基地在美国又主要在美国国内使 用者。n(2)航空器属于联邦政府或地方各 级政府。排除法(日本航空法):下列四种人员所拥有的航空器不得进行登记: A.未取得国籍者; B.外国或外国的公共团体或类似的机构; C.根据外国法令或规章设立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 D.任何法人,其代表为前三项中所述人员时, 其三分之一以上的高级职员或三分之一以上 的表决权为此等人员所有时。l此外,日本航空法还规定,凡具有外国国籍 的航空器,均不得登记。“应当登记法”(我国民用航空法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 空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 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对中外合资航空 运输企业则另有行政法规的限制。 (3)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 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中外合资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1年12月10 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 由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 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外商投资比例 可达到49%多个外商 联合投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 记 的其他民用航空器(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 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 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3)国家机构或者企业法人自境外分期 付款购买的民用航空器或融资租赁的民 用航空器。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 方式(1)干租l又称光机租赁,干租仅涉及飞机的租 赁,即仅租赁飞机的使用权,不包括 机组和备件。承租人必须自己提供机 组、燃油,甚至自己提供维修服务。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 方式u干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一般有两种:是在航空器所有人(出租人)所在国登 记注册,使用出租人所在国的国籍标志 和登记标志; 是在航空器使用人(承租人)所在国登 记注册,使用承租人所在国的国籍标志 和登记标志。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 方式航空器在出租人所在国登记,会有诸多不便 。比如我国原民航北京管理局(即改革后的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从美国租赁了两架B747 SP型飞机,曾在美国登记注册,其国籍标志和登 记标志是N1301E和N1304E,也要执行FAA的有关 规定。比如,维修机构必须经FAA批准,飞机放 行人员须持FAA的A&P执照等等。由于这些规定,我们不得不花费大量的资 金委托泛美航空公司维修和放行飞机。此外,还要定期飞到美国接受FAA的检查 。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 方式航空器在承租人所在国(航空器经营国 )登记,这是最好的一种选择。航空器在经营国登记,受该国适 航部门管辖,关系比较顺利,对其适航性也容 易控制,从而有利于保障安全。目前,我们国家绝大多数租赁的航空器 都在我国登记,具有中国国籍和登记标 志。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 方式(2)湿租l是指出租人在飞机租赁中不仅要提供 飞机,而且还要提供相应的机组人员 、空乘人员及机务维修人员,以及维 修、燃油等服务和辅助支援。l总之,湿租是指出租人为承租人使 用飞机提供一切。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 方式从某种角度说,航空界常见的湿租方 式也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经营性租赁 。在一项湿租交易中,出租人提供一 定数量的座位。承租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 要增加或减少座位。湿租最适合新成立的航空公司,因 为这种方式可以使新成立的航空公司没有 什么生产包袱,致力于新的生产之中。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 方式l在我国,首次采用湿租方式的是新疆航空公 司,它于1992年7月20日从乌兹别克斯坦塔 什干航空公司短期租赁了两架伊尔86飞机。l后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北方航空公司、 通用航空公司、云南航空公司、浙江航空公 司和四川航空公司等也采用了湿租方式。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 方式n潮租l是在湿租飞机时发生的一种情况。l潮租与湿租不同的是,并不完全提供 机组人员,潮租只提供驾驶舱机组而 不提供客舱的机组。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 方式u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l通常,湿租航空器在其所有人(出 租人)所在国登记,具有该国国籍和登记 标志。湿租航空器登记国职责和义务的转移l通常,湿租航空器在其所有人(出租人)所 在国登记,具有该国国籍和登记标志。l登记国应该履行其有关安全等方面的职责 和义务。显然实际上实行起来是有很大困难的, 从而也是对飞行安全不利的。所以,登记国一般 都将对租机的职责和义务转移到经营国。l但这种职责和义务的转移,必须符合国 际民用航空公约,而且双方当局要签订协议。 职责和义务转移后,登记国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就 被解除了。对租赁航空器应适用的法律l国际上的惯例是,对租赁航 空器应适用的法律为使用所 租飞机的航空公司住所地法 。4、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在我国申请登记 的条件n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由承租人配备;n必须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登记国籍登记;n经营人必须是中国法人;n航空器基地在中国境内;n经营人应向中国民航总局提交按规定格式和 方式填写的申请及产权证明;n租赁的新航空器,如系首次进口,需进行型 号认可审查;租赁使用过的航空器,需进行 适航检查。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1、航空器登记国对在域内的本国航空器属地优越权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2、航空器登记国对在域外的本国航空器 享有的权利:n管辖权(这种域外管辖权有时与领 土地国的属地管辖权相冲突)n保护权(遇险救助、事故调查或提 供协助等)n管理权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3、航空器登记国应承担下列义务:n管辖义务n保证义务(禁止义务;发证义务: 发证要求不得低于国际最低标准)n保护义务n协助义务(提供资料)四、航空器登记国职能和义务的 转移1、租、包和互换航空器引起的法律问题 l在许多情形中,航空器的国籍与航 空公司的国籍发生冲突。四、航空器登记国职能和义务的 转移2、解决途径 (1)转移航空器的国籍登记 (2)转移航空器登记国的职能和义 务航空器登记国可以向经营人 所属国转移其作为登记国对所登记的航 空器的职能和义务。移转后即解除了登 记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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