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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政 策 法 规时间: 2006-02-21 11:54:00 发布:信息服务处 点击: 982 我国电子商务首个行业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说明电子商务是一个“机会与风险并存”的市场。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快捷、高效的电子商务同时,其全球性、虚拟性和管理的非中心化等特点也带来了各种风险:交易主体身份不确定的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和安全风险等等。如何降低或规避这些风险,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在行业规范、企业自律、管理、立法和执法等各个方面对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关系进行规范。“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发展障碍不是技术问题,而主要是法律环境与安全信心的问题。”电子商务本身形态多样、发展很快,在我国的发展模式也千差万别,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尤其是对交易本身的立法,一方面是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如交易的确认、服务的规范、消费者的保护、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等;而另一方面则是因头绪很多、形态各异而无处着手,这种现实矛盾直接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发展。近几年来,为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法律规范、安全、信任等问题而进行的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中,先于法律形成的行业规范和商业准则对法律往往会起到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并且一些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产业发展,充分维护企业的利益,也有助于政府把握市场的实际需求。这种自下而上的,或由企业规则上升到行业规范再到国家法律的模式已得到相当多的国家的认同,应该说,这种立法模式是与电子商务交易的多样性、广泛性、跨地域性及多变性相适应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为规范电子商务交易、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交易规则、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可靠性与信任度,在亿贝易趣公司、一拍网、卓越、新浪、IGO5、首信、搜易得、云网共八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共同参与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凭借其组织企业、沟通政府、联络专家的有利地位,利用行业规范形式灵活的特点,选择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作为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突破口,根据电子签名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推出了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个行业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该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已于 2005 年 4 月 18 日在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上正式对外发布,亿贝易趣公司、一拍网、卓越、新浪、IGO5、首信、搜易得、云网共八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负责人到场签字,来自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公安部、税务局、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全国律师协会等单位的官员到场见证了这一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网络交易平台交易服务规范的发布为电子商务企业完善制度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规范体系,为各地方电子商务立法或电子交易立法提供参考和支持。下一步,我们将监测规范的执行,根据规范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及时修正本规范,在本规范执行三个月后提出规范执行情况的小结报告并对外公布。我们还要保持与有关单位的沟通,汇报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完善该领域法制环境的建议,推进必要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有关立法部门、管理部门提供参考。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执行联系网站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www.chinaeclaw.com)。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网络交易平台交易服务,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服务规范。第二条 相关定义网络交易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 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 B2C)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 C2C)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网络交易平台指为各类网络交易(包括 B2B、B2C 和 C2C 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以及技术和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指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网络交易服务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缔结网络交易合同所必需的信息发布、信息传递、合同订立和存管等服务。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指为优化网络交易环境和促进网络交易,由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商或其它服务机构提供的安全认证、在线支付、交易保险等服务。垃圾邮件未经请求的邮件及非法邮件,指未经收件人同意大量发送的电子邮件,且所发送的邮件不具有退订功能或者收件人无法拒绝接收的,或在收件人向发件人提出退订请求或者拒绝接受其所发送的邮件后,发件人仍然发送的电子邮件。第三条 基本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规范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组织起草,并在企业中推广,鼓励企业自愿参与,实现行业自律。第四条 本规范调整范围本规范主要调整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及网络交易各方的网络交易行为。第五条 网络交易标的的限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物品与服务,不得通过网络交易方式进行;限制流通及涉及不动产、证券交易和其他受管制交易的网络交易,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指导并督促交易当事人遵守相关规定。第二章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第六条 制度建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尽快建立健全其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与备份制度、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将以上相关规章制度报送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备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助企业完善相关制度。第七条 运营管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及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将交易信息和交易情况在不违反隐私保护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系统设置告知交易当事人;妥善保管交易当事人提交的资料;按照约定为交易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得通过技术或者其他手段阻碍交易当事人实施查询商品信息和自由选择商品等行为;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或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或者阻止交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高度重视交易的安全性,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障交易的安全,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法律措施。在发现其交易平台上有违法行为时,应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网络交易平台如果只作为网络交易的信息传递渠道,责任承担以相应应尽义务范围为限。第八条 信息监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得主动制作、复制、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 15条规定的有害信息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害信息、不良信息;应当监控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公开论坛和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对于知道或被告知存在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如有第三人主张网络交易平台中的信息或公开论坛、用户反馈等栏目中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在第三人提供其身份证明及事实证明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予以删除。第九条 用户注册管理网络交易平台应要求交易当事人进行用户注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交易当事人注册时提供的信息,在系统条件允许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交易当事人有权进行查询、浏览和修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障碍。对于经过验证的用户信息,交易当事人如果需要修改,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明。第十条 用户协议网络交易平台须制定自己的用户协议,确定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用户注册时,交易平台应当提供充分的机会使用户知悉并同意用户协议,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用户义务和责任条款,尤其是限制用户权利、加重义务的条款。 经用户同意的用户协议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用户之间具有约束力,因违反法律而无效的除外。第三章 网络交易服务第十一条 交易规则的制定网络交易平台须制定平台的交易规则,且交易规则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交易规则的显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该在其网站主页面上链接或显示其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并从技术上保证交易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其交易规则。第十三条 交易规则的修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在合适的时候修改其交易规则,但须至少提前 10 日以有效的方式,包括以数据电文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所有交易当事人。交易当事人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如果当事人不接受,应注销其账户,停止使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服务;如果当事人继续使用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视为其接受新的规则。第十四条 电子签名的使用网络交易平台可以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确认交易者身份和确保交易信息安全提供便捷的渠道。第十五条 网络广告管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发布的网络广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第十六条 资料存储管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尽谨慎义务保存在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交易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使其日后可以调取查用,且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3 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第四章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第十七条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的实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后可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网络交易辅助服务,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的管理其他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利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与之签订协议。第十九条 信用管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估系统,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中国电子商务协会鼓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之间针对缺乏诚信的交易者开展必要的信息交流。第五章 交易安全保护 第二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 本条适用于 B2C 电子商务交易。在 B2C 交易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其服务过程中应从技术和管理上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尽合理谨慎义务定期核验其平台上的交易当事人的经营凭证,并根据相关法律要求通过适当方法公布,以使消费者可以查询和知悉。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消费者向有关交易当事人追偿,尽可能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网上纠纷处理机制和申诉渠道。第二十一条 隐私权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归提供者所有,仅能被用于与网络交易、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相关的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与用户签订隐私权保护协议,并采取妥善的安全保密措施保护所有涉及用户隐私的信息。非经用户同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数据,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垃圾邮件的控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得发送垃圾电子邮件,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杜绝垃圾电子邮件的传播。第六章 公平竞争及其他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平竞争鼓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之间的公平竞争,网络交易服务商应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保护知识产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尊重网上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网上的知识产权并采取必要手段保护网上的版权、商标权、域名等权益。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并经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应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如大量使用版权作品,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联系,中国电子商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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