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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商业组织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2010年10月绪 论 商业组织概说 一、商业组织概念 采取一定组织形式的商人。 二、商业组织的特征 1、商业性 2、团体性绪 论 商业组织概说 三、商业组织的法律形态 不同标准不同形态 1、出资人的不同责任: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混合责任 2、企业资本的结构:股份、份额、金额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伙的概念及类型 一、合伙的概念 1、从法律行为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 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行为; 2、从组织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 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 3、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及联营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 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二、合伙的分类 、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民事合伙突出合伙的契约性;商事合伙强 调合伙的组织性。 ()民事合伙可以是相对固定的,也可以是临 时性的;商事合伙大多是固定的合伙关系,营业 具有连续性。 ()民事合伙不需履行登记;商事合伙则需履 行登记手续。 ()法律对商事合伙的要求比对民事合伙的要 求严格,如竞业禁止等;但商事合伙的基本原理 与民事合伙是相同或相近的。 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一般合伙,是指通常的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隐名合 伙,是指存在隐名合伙人的合伙,而非合伙本身是隐名 的。区别如下: ()主体资格不同。一般合伙人是合伙的权利主体, 对外能代表合伙,对内享有表决权;而隐名合伙人不是 合伙的权利主体,对外无权代表合秋与第三人发生法律 关系,对内没有表决权。 ()出资方式不同。一般合伙人可以资金、实物、劳 务、知识产权、技术、商誉等任何形式出资;而隐名合 伙人一般只能以资金或实物方式出资,其出资财产只能 由一般合伙人支配使用。 ()责任承担不同。一般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 带责任;隐名合伙人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 承担责任。 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修改重点) ()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管理合伙事务、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 通合伙人和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以出资额为限 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 织。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三、新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 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 伙企业。 (一)设立主体范围 、自然人:指民法通则中的公民,需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其它组织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二)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律范围: 在中国境内设立,有两种组织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四、合伙协议 (一)合伙协议的概念 (二)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三)合伙协议成立要件: ( 四)合伙协议订立应遵循的原则、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五、合伙人纳税原则(新) 1、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国家有 关税收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合伙企业所得税和合伙人个人所得税 3、我国新规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是 指不征收合伙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分别缴 纳所得税,从而避免双重征税,鼓励投资。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六、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经营原则(合法原则) (二)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原则 (三)承担社会责任原则 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七、合伙企业的申请设立 (一)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核发营业执照(三)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四)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五)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及合伙财产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是指打算设立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一定的准备工作,向企业登记 机关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并且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行为。 (一)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合伙法条)、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既可以是实际一次性的缴付出资,也可以是以认缴的 形式来分期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二)合伙人的出资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出资等 、出资评估作价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 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 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出资义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 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不履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 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概念和性质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 、原始财产 、积累财产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二)合伙企业分割财产限制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 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则上不得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 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 ()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合伙企业 应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 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转让方式 ()外部转让,即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内部转让,即转让给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 、优先买权: 指在合伙人转让其财产额时,在多数人接受转让的情 况下,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于其他非合伙 人购买的权利。 、转让后的相关处理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 产份额的,须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四)合伙企业财产的质押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 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普通合伙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事务的执行权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 有同等的权利。 、合伙事务执行人及其对外代表权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 、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归属 、合伙的人查阅权 、合伙人的提出异议权 、合伙人的撤销委托权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二)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办法表决办法主要包括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和多数合伙人同意。 、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合伙企业法第31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 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 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多数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 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 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 ,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三)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和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限 制 1.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 竞争的业务。 理由:合伙人熟悉合伙企业的内部情况和经营秘密, 很容易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违反后果: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 ,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 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 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分配方式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 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 ()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分配基本原则依合体合伙人的合意来决定。 、分配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 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这与有限合伙有 着不同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即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也就是合伙企业与合 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 (一)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1、合伙事务执行中对外代表权的问题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 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应注意:合伙企业不能由于合伙事务执行人没 有按照法律或者合伙协议的要求执行事务,就对 第三人合伙企业不承担责任,而是仍然要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从而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 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问题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相关债权人的抵消权和代位权的限制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 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 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 利。 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权()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 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 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 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 的权利: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 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 ,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 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 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八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五、入伙、退伙 (一)入伙入伙指的是在合伙成立以后、结散前,非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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