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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 宣贯参考资料:1、食品安全法释义主 编:郑淑娜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2、食品安全法释义及适用指南主 编:李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序“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 安为先”,说明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 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 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 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 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 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 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坚持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 、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生产 经营的工具和设备等各有关事项,明确了有关制度, 以防患于未然;序建立了食品安全预防和处置机制,以提高应急 处理能力;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以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加大了对食品生产 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切实保障人民 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的 施行,对于防止、控制、减少和消除食品污染以 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 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 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食品安全法共分十章一百零四条第一章总则本法所涉及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 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 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 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 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 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4、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 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 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5、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 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 、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 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6、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 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 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 器、用具、餐具等。 7、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 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 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8、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 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9、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 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10、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 性、亚急性疾病。 11、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 有危害的事故。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安全,食 品安全法在有关食品安全指定的设计上着重把握了 一些几点:一是建立分工负责、统一协调的食品安 全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 领导责任,赋予有关部门必要的监管权力。二是建 立以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 度。三是坚持预防为主。四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 的责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 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 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 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 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 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 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 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法调整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种活动都要遵守本 法。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 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 。 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质量安全是一条长长的链条,它的 前端必然在厂门之外,伸向源头;它的后端延伸到消费 ,涉及售后服务。食品质量不是检验出来的,检验只是 事后把关。所以无论何时,监管部门都不可能代替企业 ,企业必须成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民以食为天,可偏 偏问题许多问题食品事件暴露出部分企业不顾商业道德 ,置消费者生命健康于不顾的行径。在反思中,不论是 专家学者还是企业负人都指出: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 任人,企业的良心必须放在经营之前 .综观问题食品牵扯 出的企业,虽然有无故受到牵连的,但也有一部分或有 着见利忘义的冲动,或怀着明知故犯的侥幸,或持着心 知肚明的“默契”,偏偏没有起码的道德良知约束。为了追 求利润,部分企业置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做出损害整 个行业的行为,更是重创了社会的诚信体系.面对这样的 后果良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底线是企业经营的“1”,技术 、资本都是这个“1”后面的“0”;没有这个“1”,再多的 “0”也不可能给企业带来利润和发展。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理解: 从正面来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企业 追求利润无可厚非,但前提一定要承担起保证食品 安全的社会责任。食品企业应该努力提高安全、丰 富、优质的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满足 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增进社会的福利,这样才称得 上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 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还要尊重消费者的权 利、维护消费者利益,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及新 闻媒体等的舆论监督和其它组织和个人的监督等。 从反面来说,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违法行 为,违反了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危害到公众 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并 对受害者承担起损害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 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 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 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 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 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 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规定。 这里的国务院质量监督为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 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药局等部门“ 三定规定”,在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方面,这三个 部门的分工如下: 1、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 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具体职责包括承担国内食 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许可管理工作 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进出口食品的安 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2、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具体职责包括拟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 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 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 3、国家食药局负责餐饮业等消费环节食品安 全监管。具体职责包括承担餐饮消费环节许可管 理工作,拟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 实施,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 作,发布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等 。(卫生部门和食药局的职责对调)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 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 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 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 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 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 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 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 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规定 。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当地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督管理 的工作机制。 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食品监管工 作;国务院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负总责,确立了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所 辖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的工作机 制。强调了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 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 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增强大局意识,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 ,绝不能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予的保护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的按照第九 十五条进行处理: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 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 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主管工 作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 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 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 通、密切配合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体制的同时,特别强调要加强部门之间的 配合协作,以免各个监管部门在工作衔接上出现 交叉重复或者监管漏洞。出现监管漏洞就要承担 相应的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按照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 定进行处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等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指主管工作的部门副职领导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指直接承办工作的应负责任的国家 工作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 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 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 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 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 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 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统一规划和实施国家和省 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规定。 1、监测:是指系统地收集、整理和分析与食 品安全相关危害因素的检验、监督和调查数据。 2、检测的最终目的:是把检测的结果应用于 预防疾病和促进健康。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实现主 动收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 有害因素,对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 、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 源性疾病危害。 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既不是哪个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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