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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进一步调整的户口迁移政策1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2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 50 万-100 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 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3 有效控制特定城市的落户限制。对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生态脆弱敏感、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的,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市有效控制落户限制。4 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实际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5 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6 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7 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8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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