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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奉献 追求卓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要点解读要点解读2发布情况发布情况发布形式:国务院令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 法律渊源: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实施日期:二八年六月一日3一、出台背景与法律地位二、内容设计与看点三、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要点四、条例关于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的规定要点五、条例关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规定要点六、条例关于业务监管规定要点七、条例保护客户资产规定要点八、条例防范证券公司进行账外经营规定要点九、条例关于监管机关监管措施的规定要点目目 录录4一、出台背景:引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明显加强,上 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证券公司的整体状况显著好转,投资者结构逐步改 善,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已经成 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了经济发展的活力。构建透明高效、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资本市场是一项长期任 务,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深化对资本市场 发展和运行规律的认识,继续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维护公开 、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出台背景与法律地位出台背景与法律地位5一、出台背景: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发挥 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前些年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是:挪用客户资产,侵害客户利益;账表不实,账外 经营;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失效,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经营模 式僵化,盈利空间狭窄;同时,监管法律制度不够适应,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监 管措施和手段。针对这些问题,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8月开始,证监会在有关部门 、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按照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重 在治本的原则,对证券公司实施综合治理。目前,综合治理工作已圆满结束,并 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对证券公司监管的基本制度作了规定。为了巩固综合治理取得的成果, 落实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有必要制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进一步 完善证券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使证券公司的运行与监管更加规范。 出台背景与法律地位出台背景与法律地位6二、法律地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 法律的行政法规,是政府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证券机构监管的重要举措。从立法目的来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监督和规范证券公司行为的法规。条例是对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的法律总结,也是分类监管制度实施以来一直没有公布的纲领性法律条例,概括了之前所公布的证券公司分类管理规定、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营业网点管理规定、子公司和分公司管理规定等制度,使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的法律体系基本成形。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分类监管制度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为证券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制度和监管保障,体现着监管思路和标准的国际接轨;条例的出台也使得融资融券等新业务的法律冲突、运作模式等问题得以解决。出台背景与法律地位出台背景与法律地位7一、条例的内容设计条例包括总则、设立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客户资产的保护、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八个章节,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业务规范、客户权益保护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二、条例的主要看点1) 监管思路和标准的国际化接轨证券公司分类监管思路和标准的出现,实际上是IOSCO(国际证监会组织)监管目标和原则在A股市场的运用。从条例等一系列监管制度要求看,监管机构以风险管理、合规、客户权益保护作为证券公司的监管原则 ,这成为常规性监管和指导证券公司发展的基本思路。内容设计与看点内容设计与看点8二、条例的主要看点 2) 促进证券公司规范与发展并举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出资、治理、高管资格、业务合规、客 户资产保护等有着详细的规定,确保从资本、人、制度、经营等方面,通 过监管报表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对证券公司进行全面的监管和监控。监管体 系的完善、监管和处罚手段的丰富,确保了证券行业进入健康、快速的发 展通道。 3) 融资融券等新业务的法律障碍得以解决条例对融资融券的担保、担保处置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我 国现行证券托管体制下客户担保资产的处置难题,也表明融资融券业务将 一项成为证券公司常规业务,与传统的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自营 业务并驾齐驱,这不仅为证券公司增添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也体现了监管 层在年初的监管会议中提出的优化证券公司业务和品种的政策落实,对于 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转型有着深远意义。内容设计与看点内容设计与看点9二、条例的主要看点4) 促进证券控股集团的形成条例规定两家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控制的,原则上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这意味着中信证券将对旗下的中信万通、中信金通的经纪业务进行整合,类似的还有广发证券等,这有可能促进经纪子公司的建立 ,使证券公司逐步演化为证券控股集团。5) 预留创新空间条例允许证券公司开展经营方式、业务和产品、组织结构、激励机制等创新,并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这实际透露了监管机构将允许证券公司继续探讨股权激励模式,并鼓励开发和销售自主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改变以发行和交易为主的传统经营模式,为证券公司的发展预留了创新空间。内容设计与看点内容设计与看点101为了防止股东将不良资产带入证券公司,保证新设证券公 司的资产质量,条例对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做了规定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是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中必 需的非货币财产;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 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2为了防止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入股证券公司并滥用其股东权 利,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条例规定,有因故意 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年以及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证券公 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 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要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的其 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条例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要点关于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要点113为了防止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幕后操控、规避审批和监管 ,条例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 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 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4为了促进新设证券公司人力资源保持良好状况,条例规 定: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条例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要点关于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要点121 证券公司可以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 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职务,不得与本 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2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 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 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 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的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3 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和要求,依 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董事 会秘书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条例条例关于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要点关于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要点134 证券公司设立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行使证券 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 、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条例规定,合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公 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合规负责人发现违法违规行 为,应当向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条例还规定,证券公司解聘合 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条例条例关于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要点关于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要点141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方面,防止高管人员无资格任 职,条例规定:(1)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已经聘任 、选任的,有关聘任、选任的决议、决定无效。(2)任何人未取得任职资 格,实际行使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 人职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行使职权,予以公告 ,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实施证券市场禁入。(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 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证券公司未解除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证券公司解除。2在高管人员的持续监管方面,条例规定:当证券公司出现经营管理混乱、 违法违规等情形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境 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予以谴责,责令证券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 权利。同时,条例规定,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司应当对其进 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未报送审计报告的,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条例条例关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规定要点关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规定要点15一、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明确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及法律责任范围。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经纪人是由证券公司委托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证券从业人员(且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证券经纪人只能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活动,并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经纪人超出证券公司授权范围的活动,由证券经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有利于明确证券经纪人地位,区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法律责任范围,有利于证券经纪人市场和证券经纪人行业的规范发展。条例条例关于业务监管规定要点关于业务监管规定要点16二、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条例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除了要求自营证券规模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风险控制指标外,还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不得违反规定购买本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买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操纵证券市场。由于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中介,它既可以是发行承销商、保荐人,又可以是投资人,条例对证券公司作为投资人的投资行为进行规定,是证券法在证券公司监管方面的具体体现。 条例条例关于业务监管规定要点关于业务监管规定要点17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条例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除了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外,还明确了证券公司不得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这切断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其经纪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渠道。而关于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或者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交易的规定,则割断了不同账户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资产管理业务的不规范以及违规经营是以往一些风险券商产生的根源,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仅坚决杜绝了证券公司违规向客户保证这一问题,还进一步为防范资产管理业务中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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