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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年八月谢传欣 博士 、教授 15505327173青岛科技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 1974 英国NYPRO公司环己烷泄漏事故 1976 意大利赛维索二噁英泄漏事故 1984 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 1984 印度博帕尔市郊农药厂甲基异氰酸盐 泄漏恶性中毒事故 1993 深圳化学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 1997 北京东方化工厂爆炸事故一、重大危险源控制产生的背景3因博帕尔毒气泄漏导致流产的畸形儿 因博帕尔农药厂毒气泄漏 而毙命的牲畜被博帕尔农药厂毒气夺去生命的孩 子4共同特征共同特征 失控的偶然事件,会造成工厂内外大批人 员伤亡,或是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或环境 损害,或是两者兼而有之。 根源是设施或系统中储存或使用了易燃、 易爆或有毒物质。 事实表明,造成重大工业事故的可能性和 严重程度既与化学品的固有性质有关,又 与设施中实际存在的危险品数量有关。 1974.6 1974.6(FlixboroughFlixborough)爆炸事故后,英国卫生与安全委)爆炸事故后,英国卫生与安全委员会设立员会设立了了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ACMHACMH),专),专门负责关大门负责关大危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险源的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的研究。的研究。 卫生与安全监查局(卫生与安全监查局(HSEHSE)设立了)设立了重大危险源管理处重大危险源管理处 19821982颁布颁布关于报告处理危害物质设施的报告规程关于报告处理危害物质设施的报告规程 1984 1984 颁布了颁布了重大工业事故控制规程重大工业事故控制规程 国外研究发展概况19761976年,年,ACMHACMH首次提出了重大危险设施标准的建议书。首次提出了重大危险设施标准的建议书。19791979年,年,ACMHACMH又提出了修改标准,临界量从极毒物质又提出了修改标准,临界量从极毒物质100g100g到一般易燃液体到一般易燃液体10000t10000t不等。不等。 19761976年英国重大危险源咨询委员会(年英国重大危险源咨询委员会(ACMH)ACMH)首次建议首次建议的重大危险源标准为:的重大危险源标准为:71、可能发生相当于10t氯气泄漏事故效应的有毒物质储存 或加工设施;2、可能发生相当于15t可燃气体或蒸汽火灾爆炸事故效应 的可燃物质储存或加工设施;3、储存或加工5t以上性质不稳定、放热反应性高(如环 氧乙烷、乙炔和无机过氧化物等)的设施;4、具有高压能量的设施,如有100bar以上压力的气相反 应工艺过程;5、储存或加工闪点低于22.8C,总量超过10000t的易燃物 质的设施;6、储存或加工总量超过135t液氧的设施;7、储存或加工总量超过5000t硝酸铵的设施;8、储存或加工的物质若发生火灾事故,其效应相当于10t 氯气危险性的设施。81979年,ACMH提出了下述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修改标准:第一类:毒物 光气 2t 氯气 10t 丙烯腈 20t 氰化氢 20t 二硫化碳 20t 二氧化硫 20t 溴 40t 氨 100t 第二类:极毒物质 1mg以内能将人致死的 极毒液体、气体及固 体物质 100g 第三类:高反应性物质 氢气 2t 环氧乙烷 5t 环氧丙烯 5t 无机过氧化物 5t 硝化火药 50t硝酸铵 500t 氯酸钠 500t 液氧 1000t 第四类:其他物质和工 艺过程上述1-3类未包 括的易燃气体 15t 上述1-3类未包括的 易燃液体 20t 液化石油七(如民 用煤气,丙烷,丁烷) 30t 1个大气压沸点低于0 , 未包括在上述1-3类的 液化易燃气体 50T 闪点低于21 ,未包括在 上述1-3类的易燃液体 10000t 复合化肥 500t 泡沫塑料 500t 具有50bar以上的压力且容 积超过200m3 高压能量设施. 1982.1982.6 6 欧盟欧盟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EEC (EEC Directive 82Directive 825050),简称),简称塞韦索法令塞韦索法令 1988 1988 ILO ILO 重大事故控制实用手册重大事故控制实用手册 1991 ILO 1991 ILO 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 1993 1993 第第8080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预防重大工业事故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公 约和建议书约和建议书 1992 1992 美国美国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标准标准 ,EPAEPA预防化学泄漏事故的风险管理程序预防化学泄漏事故的风险管理程序 1996 1996年欧共体颁布了年欧共体颁布了塞韦索法令塞韦索法令,成员国从,成员国从19991999年起开年起开 始执行。从始执行。从19991999年年2 2月起,新法令是月起,新法令是强制性条约强制性条约。 英国英国19991999年颁布年颁布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COMAHCOMAH),它与),它与 新的塞韦索法令新的塞韦索法令的要求是一致的。的要求是一致的。 澳大利亚、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等颁澳大利亚、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等颁 布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布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10欧盟用于重大危险源辨识的重点控制危险物质欧盟用于重大危险源辨识的重点控制危险物质序号类别物质名称临界量物质名称临界量1一般性易燃物质易燃气体200t极易燃液体50000t2特殊易燃物质氢气50t环氧乙烷50t3特殊爆炸性物质硝铵2500t硝化甘油10t梯恩梯10t4特殊毒性物质丙烯腈200t氨气500t氯气25t二氧化硫250t硫化氢50t氰化物20t二氧化碳200t氟化氢50t氯化氢250t三氧化硫75t5极毒物质甲基异氰酸盐150kg光气750kg11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在OECD Council Act (88) 84中也列出了20种重点控制的危害物质,临界量从毒物乙拌磷等的100kg到极易燃液体50000t。 12OECDOECD用于重大危险源辨识的重点控制危险物质用于重大危险源辨识的重点控制危险物质序 号类别物质名称临界量物质名称临界量1易燃、 易爆或 易氧化 物质易燃气体200t极易燃液体50000t环氧乙烷50t氯酸钠250t硝酸铵2500t2毒物氨气500t氯气25t氰化物20t氟化物50t甲基异氰酸盐150kg二氧化硫250t丙烯腈200t光气750kg甲基溴化物200t四乙铅50t乙拌磷100kg硝苯硫磷脂100kg杀鼠灵100kg涕天威100kg13国际劳工组织指导意见: 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适合国 情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任何标准一览表都必须是明确的和毫不含糊 的,以便使雇主能迅速地鉴别出他控制下的 哪些设备是在这个标准定义的范围内。 标准的定义需要根据经验和对危险物质了解 的不断加深进行修改。14国内研究应用概况国内研究应用概况 v 国家“八五”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和宏观控制 技术研究 v 1997 劳动部在劳动保护专项措施计划中立项“重大危险源 普查监控系统试点项目”,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 成都、青岛六城市成功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 v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 范(试行)国办发(2000)64号 第58条要求企业“对 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v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 、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 控工作”。15v主席令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6.29通过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 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 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 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 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6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业整 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二)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 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 17v 国务院令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3.2通过第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2011年7月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5日以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 日起施行。各国预防重大事故的实践表明:为了有效预防重 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 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我国颁布 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也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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